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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略见一斑

城管不给力,报料人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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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2 19:37
楼上的洋洋洒洒一大段,不过你的理解要么是水平不够,要么是屁股决定脑袋说出来的。你在公众场所违规,还不许人曝光,还隐私权。你在公众场所随地大小便,还隐私权保护。在公共场所违规,已经放弃了你的隐私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2 21:46
纪委应该追责回复人

发表于 2017-3-22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进行了这么多年,可是好多人脑子里的法律意识还是太差,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真是可悲可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3 02:2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发表于 2017-4-19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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