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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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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5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绵阳一位普通市民,在2月4号晚上6点40左右在园艺山太阳城附近,我的父亲驾驶电瓶车被一个摩托车撞到,本人的6岁的儿子不幸被撞伤,对方在趁人不备的情况下弃车逃逸,报警过后大概等了30多分钟才来了一个拖车的工作人员,让我们第二天去交警处理中心去处理,结果今天早上我们去找了一个叫沈中队的民警,他开始直接给我说他莫法处理,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他才说可以调监控,但是只记了一个电话,说中午去调监控给我们联系,结果到现在了无音信,而且他当时还给我们说调了监控也没有用,我不晓得我们大绵阳的交警原来是这样的,真的让人很生气,如果出了事故的是他自己的亲人他可能就不会这样说了,我不晓得出了这样的事情除了找交警部门还能去找谁,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老百姓遇到这样的事情还找啥子交警呢,自认倒霉就是了是吧,我只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此事,给我们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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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7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于2016年8月25日按日常接孩子线路驾车从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五桂桥方向,见附件一,2016年9月16日我放弃休息时间至成都成华区公安局万年派出所查出了我车从双成五路出入的视频,由于我无权提取视频证据,万年派出所说数据有可能被系统清除,无奈之下曾向四川省书记、成都市市长求助),在17:30右转向通桂路时,被一辆从双桥子驶向五桂桥方向的电动自行车从右后方撞在我车右前轮上方(见附件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由于伤者只有轻微外伤(见附件三、四),双方达成协议,我赔付了对方700元(见附件五),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对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十陵,18:57对方母亲来电要求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理由是其过去听说有人在交通事故中事后发生内脏出血死亡的情况,我决定报案由交警部门处理。成都交警三分局曾屹林(警号004528,以下称曾警官)负责处理此事。

  一、 8月25日因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扣留我车(锦江区琉璃乡东光停车场见附件六),8月29日取车时收取我停车费100元(见附件七),违反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月8日我举报后,2016年9月13日有自称成都交警三分局交警9:59打电话要我去停车场退费, 我认为成都交警三分局有涉嫌设立“小金库”的情况,我向公安、财政、高检、审计、纪委、政府反映无果,11月27日网上查询发现8月29日停车费100元为过期作废的发票(验旧日期为2016-8-18)。12月27日停车场杨老板(13981728357)对成都国税老师(18284532620)说不知道发票会过期,过去成都公安交通管理局未给其一分钱,并已参加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从10月起由成都财政给钱,成都国税老师说无法核定非法收入和偷税情况,让我去换100元有效发票即可。
  二、 曾警官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见附件八)歪曲事实,有以下问题:
  1、 认定我从双桥子立交桥方向沿通桂路向五桂桥方向行驶,与事实不符。
  2、 认定书没有注明电动自行车车牌,对方不能提供行驶证。
  3、 认定我车右侧与对方碰撞,与事实不符。
  4、 我车从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五桂桥方向),对方应该等待绿灯放行,而我左转是第二个车,碰撞时,同对方一起等待绿灯放行的电动自行车都未到达,但对方只承认车速40码,对方明显超速闯红灯,认定书认定对方未违法无责。
  5、 对方电动自行车搭载成人,认定书认定对方未违法无责。
  6、 对方从右后方撞在我车右前轮,我车无法让行,为了和谐,我委曲求全认了全责,为什么还要罚我100元并扣3分?
  三、 执法态度恶劣。当我提出异议时,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曾警官就不耐烦地让我们出去等到,我提出看监控摄相记录,曾警官又说涉及保密,不准随便看,而事实上,我看见几起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来交警三分局看有关交通事故的摄相记录。请问:(1)道路上的监控摄相本来就是摆在公众面前的事实,为什么到了曾警官那里就成了当事人不可看的秘密?(2)曾警官下认定书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四、 执法水平低。2016年9月8日我针对对方电动自行车搭载成人应处罚,再三强烈要求下曾警官才处以对方50元罚款,最终是否执行请组织进行调查。
  五、 执法不规范。公安部要求警官不得要求当事人互相通知办理交通事故事宜,8月26日凌晨曾警官要求我通知当事人于8月29日到交警队处理事故,造成当事人拒绝到场,第一次处理未果。
  六、 执法不按流程办。我提出我车左转弯时前后均有公交车,曾警官收集证据没有?对方闯红灯,曾警官收集证据没有?事故发生处有监控,曾警官收集证据没有?对方不能提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曾警官收集此电动自行车是否为盗抢车辆证据没有?
  七、 执法不科学。我车从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五桂桥方向),对方应该等待绿灯放行,而我左转是第二个车,正常行驶180米右转向通桂路约需24秒,而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五桂桥方向)绿灯时间为20秒,对方明显超速闯红灯导致碰撞发生(碰撞时同对方一起等待绿灯放行的电动自行车都未到达,对方只承认车速40码),曾警官对以上科学计算拒不认可,要我自己拿出证据。
  八、 执法不公,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对方每次对话均幸灾乐祸地说你的车被扣如何如何,让人十分反感。对方被交警认定为无过错,造成对方漫天要价(见附件十一),对方9月8日在交警大队几乎动手危及本人人身安全,导致我至今再不敢与对方见面。
  九欺上瞒下:成都公安交通管理局向成都市长信箱(编码:216091400228)回复说9月28日已与本人联系,实际上根本未与我联系(通话记录可查)。我9月8日、9月14日两次举报换来的是大量的威胁、骚扰电话和短信,拒不纠正错误,现在连上级都骗。
  十、调查儿戏。10月8日有自称成都交警三分局交警13:55打电话给我,称组织调查结束,愿更正行车路线,但此案已经是铁案,结论、处罚不再改变。 10月9日有自称成都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姓申无名无警号)打电话给我,称组织调查结束,此案已经是铁案,结论、处罚不再改变,停车费找成都交警三分局处理,如果不服处理可上法院。致此成都交警三分局违法乱纪的第一保护伞成都公安交通管理局登场了,让我退钱无非是消灭消灭据或杀人灭口,同时证明 三分局与成都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同盟军,“小金库”已经处理好了。

  补充材料

  一、 因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扣留我车(见附件六),取车时收取我停车费100元(见附件七)细节。
  1、 扣留我车时我当着交警面问门卫扣车收费标准时,交警没说不应收费。
  2、 我向公安部、成都交管局咨询无回答。
  3、 我通过网络问成都网络交警红人谭乔时,其让我去问门卫;
  4、 收费时门卫不愿给发票,说别人都没要发票,他在现金帐本上记就行了。
5、停车场无收费公示牌。
  二、 事故发生细节:事故发生后,对方见我车损利害,先表示互不赔偿,这时一大群绿灯放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来了,其中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高叫要我赔偿1000多元,并将丁X拉至一边面授机密。我当时仅有700元,并提出可先送其去医院检查,对方表示只要钱,唐X用手机录下我的身份证。
  三、 事故报案细节:
  1、 对方在交警长时间未到时拒不打电话报警,只有我方多次报警。
  2、 对方父亲在交警到现场前1分钟接了个电话立刻以丁X身体不适急送医院离开。
  3、 交警以对方住院为由直接扣车,我方想联络对方询问病情,对方说两人手机没在身边,第2天对方说唐X手机受损。
  4、 在去停车场的路上,对方说其是开物流公司的,有几台车,其中一台车出过事撞死人,有处理事故经验。
  四、 办案细节:
  1、 事故当晚仅要求我一方写事故经过,并不准写第一次协商解决和对方撞我车的事实。
  2、 对方每次对话均幸灾乐祸地说你的车被扣如何如何,让人感到交警是其同伙。
  3、 没有收集证据。2016年9月16日我放弃休息时间至成都成华区公安局万年派出所查出了我车从双成五路出入的视频,由于我无权提取视频证据,万年派出所说数据有可能被系统清除,无奈之下曾向四川省书记、成都市市长求助。
  4、 没有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有关材料,造成我花钱临时去复印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对方到场无任何资料,第二次处理未果。
  5、 千方百计为对方电动自行车超速搭载人免责。我认为电马儿超速超载搭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漠视公共利益,威胁到司机的安全,也直接威胁到道路中其他群众的安全。如果当时有人和其一起闯红灯,碰撞发生后对方电动自行车一定会波及他人,后果不堪想像。由于对方电马儿超速超载搭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是给我造成损失5750元(见附件九),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触犯《刑法》第114条,应面临3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 最后一次处理前,我多次联系,曾X的同事说其在,让我打另一电话,但其拒绝接电话,无奈下通知丁X,结果丁X很容易地联系上了。
  五、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我车从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五桂桥方向),对方应该等待绿灯放行,而我左转是第二个车,正常行驶180米右转向通桂路约需24秒,转弯时反光镜显示且回头观察无任何车辆,而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五桂桥方向)绿灯时间为20秒。如果对方没闯红灯,对方从双成五路与双桂路十字路口以正常速度(15km/h)行驶至事发地约需要43秒,双方根本不会发生事故。对方闯红灯,可能性如下:
  1、 如果对方在双成五路与双桂路十字路口以正常速度(15km/h)行驶至事发地约需要43秒,双方根本不会发生事故。
  2、 如果对方在双成五路与双桂路十字路口以非正常速度(30km/h)行驶至事发地约需要21秒,双方根本不会发生事故。
  3、 如果对方在双成五路与双桂路十字路口以非正常速度(40km/h)行驶至事发地约需要16秒,双方根本不会发生事故。
  4、 如果对方在双成五路与双桂路十字路口以非正常速度(60km/h)行驶至事发地约需要11秒,双方根本不会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唯一的可能是对方在我从双成五路左转进入双桂路5秒(最后一辆直行车通过后)后闯红灯,再以40码速度行驶,离事发地20-30米发现我车转弯时由于是下坡和搭载人无法控制车速,几乎以自杀的方式撞我车。
  六、法律分析
  (一)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第15条适用简易程序为“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第三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基于以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①未造成人身伤亡
  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③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对本事故涉及的交通事故两车受损、2人受伤,双方责任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成都交警三分局以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应予以撤消。
  二、法律法规没有学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前提是直行的车辆必须守法, 法治社会里好的规则,在庇护面和震慑力上会内含“惩恶励善”指向性的设计,在执行上也不该让守规则者遭殃。对方超速超载驾驶失控从右后方撞在我车右前轮,对方是施力者,我是受力者,我车守规矩如何让行?若规矩不能保护守规矩者,谁还会守规矩,这种情况下罚我100元并扣3分是毫无道理的, 不让守规则者遭殃,是法治应有的内蕴规则,它攸关公平正义,也必须用规则不打折扣式执行去捍卫。 成都交警三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消。
  七、对方电动自行车搭载成人,认定书认定对方未违法无责。我认为电马儿超速超载搭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漠视公共利益,威胁到司机的安全,后果不堪想像。规则不被信奉,便形同虚设。这就需要,良序规则的强制力通过执行上“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刚性得以保证,避免“稻草人”和“破窗效应”。由于对方电马儿超速超载搭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威胁到道路中其他群众的安全。如果当时有人和其一起闯红灯,碰撞发生后对方电动自行车一定会波及他人,后果是给我造成损失5750元,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触犯《刑法》第114条,应面临3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套用凯尔泰斯的话来说:人们往往只惊愕于惨剧之“惨”,而忽略了惨剧发生的轻易。对规则制定与执行者来说,不让规则留下放任惨剧轻易发生的豁口,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用法治确保不让“守规则者遭殃”,成都交警三分局应依法重新划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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