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审法院判决生效
南部人保竟敢拒绝赔偿
(本站通讯员报道)家住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新南街驾驶员兰东,于2005年8月2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部分公司对自己的川R392XX长安面包车投保了营运客车商业保险,其中投保第三责任险20万元,该车挂靠在南部县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农村客运经营,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幸发生一般交通人身伤害事故,至今未能得到南部人保公司赔偿。
2006年3月8日8时15分,驾驶员兰东驾驶自己的川R392XX小客车(空车)从永定镇开往南部县城加气时,在S101线272KM+500M处与安坝小学教师任明驾驶的川RE5558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明受伤。同年3月18日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06—03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任明与兰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任明评定为八级附十级伤残。2007年5月9日,南部县交通民警敬德禄警官主持调解,由兰东承担72200元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余由任明自己承担。但南部人保公司迟迟不赔,故任明将兰东、人保公司、运输公司起诉。2009年4月,南部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明医疗等各种费用161257.30元,由兰东赔偿50%,即人民币80648.65元,此赔款由南部人保公司在保险额度(20万元)内向任明承担赔偿,兰东另赔偿任明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但此判决书下达后,南部人保公司拒赔,并将任明、兰东和运输公司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以(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810号判决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南部人保公司承担。二审终结后,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以(2009)南执字第268号文对南部人保公司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但南部人保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赔付。为此,兰东与挂靠公司向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人保公司申请,但作为人民的法院,仅仅以南部人保公司一纸《情况说明》,就拒不执行人保公司,反而执行了兰东挂靠的运输公司8万余元。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按判决书执行人保公司?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奥妙,谁来维护一个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现在运输公司将兰东面包车停运,要求兰东归还被法院错误强制执行的8万余元人民币。兰东一家老少现在生活无着落,家庭也因此事面临奔溃,每天打着横幅拿着法院执行通知书,在南部人保公司大厅门口静座。据了解,兰东每年按时在人保公司续保车辆险,驾驶证合法,行驶证有效,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不是主要责任,人保公司理应无条件支付,还有法院判决了也不执行人保公司,反而执行了不该赔钱的挂靠公司,岂有此理。兰东很是想不通,现在是法制社会,公理何在?谁敢再去人保公司保险。
为此,兰东多次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多次上访无果,目的是纠正法院对该案的错误执行,一再要求强制执行人保公司,希望伟大的法律能给兰东这个普通人伸张正义,不能把兰东逼上绝路……,更不能让一个该赔而拒赔的人保公司逍遥法外。见到兰东时,他怒气冲天,真不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事,但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希望有关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在国庆高度维稳的今天,不能让个别人给南部捅娄子。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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