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被执行人)汪双琼,女,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湖滨路6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505051662,联系电话:18228427603。 反映人家中人口4人,其住宅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1996年10月31日作出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简阳市三岔镇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函[1996]668号)征用。户口于2002年全员转为城市人口。该宗土地闲置达17年,2012年简阳市征用该宗土地,其执行的文件不是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反映人认为不合法,镇政府就把所谓的补偿打入了被拆迁人的卡号上(卡号不知镇政府是如何知道的),款是2016年5月27日打的。而简阳市国土局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是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此决定书违反了国务院“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的规定,未达成拆迁协义,私下强行把款汇入被执行人汪双琼帐户,是公权力对公民的压制行为。 简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6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简阳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邹勋,针对房屋所在地土地批准文件(川府土函[1996]668号),随着国务院(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把已经失效批文向法庭作出了陈述,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都听明白了,难道我们的人民法官不清楚? 2016年10月10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8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由简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阳市法院对失效文件予以确认,支持政府的违法执政行为,让人民群众享受不到公平正义,令人寒心。 综上所述,反映人的房屋所处土地1996年10月31日批准为建设用地,2012年才实际征用,长达17年没有实施征用和使用,依照国务院(2004)28号文件第19条,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简阳市人民政府没有法律许可权力搬迁我的房屋。请上级领导及有关机关对反映人的合法诉求给予支持,对法院的错误裁定,对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证法治中国彰显公平正义!! 反映人: 2016年10月18日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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