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供电公司不执行电力安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电力用户的不安全隐患,不与电力用户约定用电设施的管护责任,只知道卖电赚钱,不尽供电要注意安全的义务,更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入户进行安全用电检查”。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尤其在国家投资进行农网改造时,西充供电公司明知莲池场镇千家万户的居民家中用电设施和安装是上世纪80年代铺设,线路老化,当时的建设不标准,安装不规范,现在的用电量超过安装器材承载负荷的几十倍,加之线路老化和乱接乱拉,致使漏电现象普遍存在,但西充供公司在对莲池场镇居民户进行农网改造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办法》中要求把“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的规定,进行改造西充供电公司在本案诉讼之日,仍然没与西充莲池镇场镇用电居民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协商供电设施的维护范围,协商确定电气线路设施产权具体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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