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只是产生刑事冤假错案的源头之一,除此之外,还有盲目性丶粗心大意性丶缺乏责任性丶盲从性丶需要性丶泄愤性丶先入为主等等。 比如:我曾在蓬安城南派出所,就是因我胆敢当面顶撞了副所长几句,我就成了“夜盗破坏首犯”! 又如:我在进了收审(实为看守)所后,去询问我的肖警官,竟然是根据需要,只是强迫我在他已经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就完成了! 再如:我昨8月8日去县检察院,请求为我联系最高检察院,查询我于4月18日寄去的特快专递到底收到没有?但是,县检察官竟然把我告“赢”县公安局的行为,当着了公敌看待!同时也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刑申审通[2015]115号审查结果通知[size=21.3333px]为依据,[size=21.3333px]首先肯定了我的刑事申诉无理! 其实,上述刑讯逼供的菜普中的各道美味佳肴,我先后在蓬安和成都早已品尝过其中的滋味! 如今公安执法规范细则中虽在强调使用执法记录仪,但是公安执法者能完整使用和完整保存吗?会不会出现对他们自己不利的就删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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