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杀人犯买通法官 法院乱判案 明显故意杀人 重罪轻判 杀人犯伪造证据 法院颠倒黑白 绵阳司法局干部干扰司法 法院判糊涂案 2013年6月3日,马礼坤,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香山镇河坝村1组农民,身份证号:510922197810012951,用斧头残忍的将郭强(户籍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乐加乡全鸭村10组6号,常住地成都市郫县团结镇仁和街90号附1号1栋13层1317号)杀死,杀人犯买通法官,法院糊涂断案。 第一、自古就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射洪县法院法官(赵玉沛)和遂宁市中级法院法官(李飞鸿)却公开“草菅人命”,至杀人犯(马礼坤)重罪轻判。射洪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射洪刑初字第220号]和遂宁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4)遂中刑终字第83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杀人犯(马礼坤)用凶器斧头将被害人砍死,被害人(郭强)手无寸铁,无任何还手之力,被杀人犯砍死,却被射洪县法院和遂宁市中级法院认定为“砍死人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明显属于“颠倒黑白,践踏法律权威,司法腐败、制造错案”。故意杀人只判了七年徒刑。 第二,法院判决书中记载内容明显与庭审笔录记载内容不符。法官被杀人犯用钱买通,为杀人犯作伪证。《判决书》中记载的“证人证言”与法庭庭审原始笔录记载严重不符。原判决存在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的错案,判糊涂案。《判决书》与庭审笔录比对,证人证言有明显被串改痕迹。故意杀人只判了七年徒刑。 第三、法院说杀人犯(马礼坤)有自首情节,但至始至终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有首情节。法院说杀人犯通过调解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但至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杀人犯得到过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意杀人只判了七年徒刑。 第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②、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侯; ③、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④、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显然,杀人犯用斧头将被害人砍死不符合《刑法》中正当防卫条件,杀人犯(马礼坤)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只判了七年徒刑。 第五、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犯(马礼坤)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实际条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六、绵阳市干部冯某某是杀人犯(马礼坤)亲戚,曾经在射洪县工作过,冯某某的妻子当时是绵阳市司法局干部,为了帮助开脱罪刑,专门到射洪县法院用钱打通关系,才造成了绵阳市司法局干部干扰司法,射洪县法院重罪轻判,判糊涂案。故意杀人只判了七年徒刑。 第七、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所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杀人至死,死亡赔偿金总计约五十万元,但射洪县法院和遂宁市中级法院的杀人死亡赔偿金还不到两万元,存在明显的乱判,乱计算死亡赔偿金,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 《判决书》中记载所有证人证言与法院法庭庭审笔录明显不符。 杀人犯(马礼坤)找关系买通法官,乱判案,死者死不暝目,冤、冤、冤! 让全国的网友和有良心的法官来评判吧!深表感谢! 喊冤者:杨兴安 身份证号 51092219530615357X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金华镇上方村 5 组 13 号 联系电话:1839814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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