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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交警为逃避党纪国法惩处 勾结法官推翻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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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定文书.png 西政鉴定.jpg 西政鉴定一.jpg     我叫韩志明,今年62岁,原是南充市高坪区粮油总公司面粉厂的专职驾驶员。在一起普通的车祸中,本是受害人的我,因为绵阳交警部门与省高级法院的少数法官勾结,插手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官司,向基层法院施压不成,又直接动用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徇私枉法,颠倒黑白,致使我蒙冤受屈,下岗多年,历尽艰辛,我当年驾驶的一辆奥迪车至今不知去向,被扣押此车的交警侵吞。
     此案一波三折,关键是在一份现场草图上“韩志明”三字的签名,本来是模仿我的笔迹伪造的签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但因为该终审判决以后,三台县交警大队办理的这次交通事故案定性为错案,办案民警被认定伪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韩志明的签名,具有严重的违法违纪情节。为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他们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在高院上下串通,非法立案,并伪造行监117号文件。
更为蹊跷的是,再审立案后,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公安部鉴定认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书写速度较慢,与我本人的书写特征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差异。这说白了,就是模仿我的签名,试想, 谁会在签名时书写速度较慢?只有刻意模仿者才会那么做 另外,他既然在模仿我的笔迹,肯定看上去有相似的地方,但终归是模仿,所以也有差异。
但当时四川高院个别领导和法官,被绵阳三台交警操纵,硬要让我背黑锅吃官司,所以最终竟采用了牛头不对马嘴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是千古奇冤,人间黑幕!
西政鉴定是个什么东东呢?在短短的几百字的鉴定材料中,竟然出现了几处严重的错误,有的甚至是政治错误,如把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误为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部首韦误为书,就是这种漏洞百出的破烂货,得出的荒唐结论说现场勘验图上的韩志明三字是本人所写的结论,竟被四川高院采用,硬性撤销南充中院的公正判决!对我陷害至今。
为什么会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呢?终审判决后,本来我和杨国华、刘武辉都服从判决了的,因为三台交警办案人员为了逃避纪律和刑事处分,不惜一切代价,买通了罗加茹等省高院的法官,做下了这一连串的手脚,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翻案,不顾一切事实和证据,最终他们也达到了这个目的。
让人万分疑惑的是,北京公安部和重庆西政鉴定的是同一份检材,而且公安部鉴定在前,西政鉴定在后,公安部无法得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是本人签名的结论,西政一份漏洞百出的破烂货却得出了是我本人签名的结论,这不是强加给我的罪名吗?其实,公安部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指出,检材上的笔迹书写较慢,与我本人的笔迹有差异,这就暗示并非本人所写,肯定四川高院做了工作,甚至施加了压力,公安部鉴定人员不好明确回绝,这才做了折衷的做法,说无法作出判断。
三台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为了逃脱处罚勾结省高院法官,非法启动再审程序,这并不我本人的主观臆断,请看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时在笔录上明确指出:三台交警在办理此案时,原现场草图或丢失或隐藏,后出现的图纸是凭想象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这就从侧面充分印证了,三台交警办案人员伪造现场描绘图和我本人签名的事实。
但高院再审判决后,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法官来向我执行所有费用,这就充分证明,再审的目的是为了替绵阳三台办案交警开脱罪责。
本来,终审判决生效后,省交警总队完全可以根据判决对办案交警进行处罚,为什么为了让他免遭惩罚,就可以非法启动再审程序,因为我们三方当事人均服判,省交警总队为了办案民警免受处罚而申请再审,是典型的以权代法。试想,如果是根据终审判决处罚一个普通相关人员,省高院会再审吗?
    在此,我强烈要求重新鉴定,重新审理,还本人一个公道!
同时,要求绵阳三台交警尽快交出隐瞒了这么多年的现场图纸,还原事实真相!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韩志明
手机 15508159388
201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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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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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6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2.jpg 3.jpg 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7-1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请看,上面是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给原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的信,妄图操控本案判决结果。罗加茹与本案八竿子打不着,为什么这样起劲地插手本案呢?说白了,无利不起早。他的老乡绵阳三台交警因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面临处分甚至判刑,找到在省高院工作的他,他能撒手不管吗?当然不会白白帮干忙,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肮脏交易,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7-1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总队一.png 省交警总队二.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7-1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上面是省交警总队向省高院送达的申请材料,侧面证实了,三台交警伪造证据,严重违纪违法,面临惩处的情况,因为后果很严重,他们勾结省高院罗加茹等人,共同违反司法程序,非法启动再审,对我进行陷害。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9.jpg 10.jpg
何正户一.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正户二.jpg

发表于 2016-7-1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7-1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前面发布的四张图片,前两张是三台交警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两图明显不一致,但原办案民警李波在接受调查时曾明确表示,只有一张图纸,这就充分证明,交警伪造图纸是板板钉钉的事实),后两张是原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走的笔录(本有三张,因为图片发布超标,最后一张无法发出),何正户明确指出,三台交警在办理此案时,原现场草图或丢失或隐藏,后出现的图纸是凭想象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这就从侧面充分印证了,三台交警办案人员伪造现场描绘图和我本人签名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提起的关于这起车祸的民事诉讼以后,2000年11月20日,南充中院驳回了当事人杨国华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采信他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纸等证据。2000年5月15日,我向绵阳中院提起针对绵阳交警对我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因为绵阳交警吊销我的执照两年之久,我申请复议后省交警总队确认绵阳交警吊销有误,绵阳中院立案受理,并收取了我五千元的费用。绵阳交警见我动了真格,为了逃避责任,就找到了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茄又在法院内部上下活动,先后勾结了刑二庭法官尹红兵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就在当年由尹红兵给当时的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打电话,干涉本案审判工作,见刘副院长没有理睬,罗加茹又给刘明写了一封长达四页的书信(附后),用挂号寄出,美其名曰伸张正义,公正判决,实际上是干扰司法。罗加茄本来与此案毫不相干,他是省高院的法官,而且是刑庭的,为什么这样热心过头地关心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桩不对口的民事案件?而且,罗加茹在信中还对刘明说,他随信寄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和鉴定书各一份,他是从哪里搞到这些东西的?常言说,无利不起早,罗加茹与绵阳交警究竟有着怎样见不得人的黑暗内幕,人在做,天在看,我们坚信最终真相会大白于天下的。
2000年6月8日,在罗加茄的操纵下,省高院对我们这桩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进行立案再审,当时立案的理由是杨国华和刘武辉不服从二审判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即省公安厅鉴定书(机密文件)。但实际上,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不知情,而且都服从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奇怪的是,2000年10月24日,四川高院以杨国华、刘武辉不服从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为由,下达了行监117号文件,通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暂缓审理我针对绵阳交警提起的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案子还没有审理就定性说有问题,高院迫不及待地再审此案是在罗加茹操作下非法使用公权,其目的是帮助绵阳交警逃脱惩罚。我知道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没有申诉,行监117号文件有鬼,2001年我一直向省人大和省长信箱投诉高院下达的行监117号文件不合法,省长批转省政法委调查处理,2003年8月28日,省政法委一位姓曾的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他们通过调查核实,在档案里没有查到行监117号文件的原件,问我手头有没有这份文件,我说我有一份复印件,姓曾的工作人员让我用传真传给了她,她核实后电话告诉我,这份文件系空头文件。我问空头文件是怎么回事,她说空头文件就是没有存档的。我明白了,罗加茄等人心里有鬼,在下发行监117号文件后,又害怕承担伪造文件的罪责,所以不敢存档。我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姓曾的工作人员说政法委与法院是平级,他们管不了,说着便挂断了电话。
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2002年4月3日,四川高院向我发送传票,通知4月29日在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我向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要求法院将对方当事人刘武辉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送达与我,并且说,你们不把对方的申诉书副本给我,我怎么答辩?二人承认刘武辉和杨国华没有申诉,本案在程序上不合法,但依然继续开庭。这就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既然对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没有申诉,何来的再审?既然程序上不合法,就应该立即中止审理。我强烈要求中止审理,但法院却根本不顾我的要求,继续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我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把杨国华一方驳斥得哑口无言,明显败下阵来(另一方当事人刘武辉没有参加诉讼和庭审),但不可思议的是,四川高院在罗加茹的一手操纵下,又打起了邪恶的主意。一年过后的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对事故坐标图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他们故意隐瞒南充中院审理时委托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而是掉包提供了一份由交警在事故后伪造的事故现场图纸,将我签名由本来的第二位变成了第一位。但公安部认为他们提供的检材有限,在鉴定时作出的结论是,无法明确作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是否是我本人签名的判断。后来四川高院又用同样的检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暗中又做了手脚,通过在四川高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王勇,暗箱操作,竟得出荒唐结论:事故草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份由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王勇等人炮制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把绵阳三台县竟误为南充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字误为书字,荒唐至极,工作马虎粗疏,结论也是完全错误的。我已把鉴定书上的特征对比表发在了网上,就是外行也一眼能看出,草图上的韩志明三字与我会计凭证上的签名,根本不是一人所写。在几个“叫兽”的操作下,四川高院拿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就是草图上的签名是我本人所写。先前四川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认为草图原件丢失,这份描绘图是凭想像绘制的(实际就是伪造)。伪造的图纸和照片本人均发在网上,网友们可以观察对比。
2002年4月,我向四川高院民庭法官、本案审判长宋建国索要申诉书副本,同时给了他五百元钱,他才把审结报告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交给我复印(当时的五百元,至少能抵现在的五千元吧?)此事有我的代理律师在场。我拿到这些复印件后,又发现了天大的秘密,在审结报告上,法官竟栽赃污陷说我提供了新的证据,即三台县交警所作的现场勘验图是我本人签字承认的。这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在审结报告上,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个荒唐的结论,就是立案庭的法官们,有的说公安厅的鉴定文书是杨国华提供的,有的又说是公安厅提供的。而且罗加茄手头也有这份鉴定文书。更为荒唐的是,从副本上可以看出杨国华申诉的时间是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而高院立案调卷是2000年6月8日,为什么先立案一年多,然后才申诉呢?原来经过本人打听,是四川高院和绵阳交警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立案一年以后,唆使杨国华补充了申诉书。从审结报告还可以看出,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服从南充中院判决,并没有申诉。而行监117号文件上,却说刘武辉申诉了,罗加茹给刘明的信中,也说刘武辉申诉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行监117号文件是罗加茹为了达到替绵阳交警开脱侵权责任,不顾事实,肆意破坏司法程序而伪造的冒牌货。四川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是完全违反司法程序的,我们三方当事人根本没有申诉,法院为了帮助绵阳交警消灾,非法操办的一起官司。
既然四川高院在立案时,杨国华和刘武辉毫不知情,那么立案费是谁交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委托鉴定的费用又是谁出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广大网友不难看出,这件事自始至终有两双黑手在幕后操纵,那就是绵阳交警和罗加茹。
另外,高级法院下达判决书上认定的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是借道通行,刘武辉进入左转弯后在弯道上强行超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有现场图纸和照片作证。杨国华系个体户有钱,持B照开19座以上的客车,伙同交警伪造事故现场照片,并作伪证,却没得到任何处理。(1998年5月28日在阆中法院一审本案时,我提出质疑现场图纸和现场照片有假,杨国华当庭说,所谓现场照片是在汽修厂照的,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作证)。我是右转弯后停住,刘武辉驾车车头迈过,其左后轮挂上我的车左前部位后逃离现场,有保险公司定损照片作证。但高院最终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不负责任。这是多么黑暗的判决!省高院与杨国华做了一笔肮脏的交易,唆使他申诉,他们就判他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民事诉讼中,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扮演了一个小丑的角色,上下勾结,一手操办,导演了这起冤假错案,侵吞了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给我本人造成了家庭悲剧,子女辍学,妻子不满闹离婚,本人下岗失业多年。但罪魁祸首罗加茹却逍遥法外多年,提拔重用,却得不到任何处理。
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拨乱反正的今天,我强烈要求四川高院严肃追究罗加茹及相关责任人的罪责,给蒙冤受屈多年的我和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不要再包庇这样的害群之马,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毕竟,时代不同了,不是周永康在四川当政的时代了。
我上面所说的完全属实 ,所有的证据图片均发在网上,如有失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提起的关于这起车祸的民事诉讼以后,2000年11月20日,南充中院驳回了当事人杨国华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采信他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纸等证据。2000年5月15日,我向绵阳中院提起针对绵阳交警对我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因为绵阳交警吊销我的执照两年之久,我申请复议后省交警总队确认绵阳交警吊销有误,绵阳中院立案受理,并收取了我五千元的费用。绵阳交警见我动了真格,为了逃避责任,就找到了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茄又在法院内部上下活动,先后勾结了刑二庭法官尹红兵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就在当年由尹红兵给当时的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打电话,干涉本案审判工作,见刘副院长没有理睬,罗加茹又给刘明写了一封长达四页的书信(附后),用挂号寄出,美其名曰伸张正义,公正判决,实际上是干扰司法。罗加茄本来与此案毫不相干,他是省高院的法官,而且是刑庭的,为什么这样热心过头地关心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桩不对口的民事案件?而且,罗加茹在信中还对刘明说,他随信寄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和鉴定书各一份,他是从哪里搞到这些东西的?常言说,无利不起早,罗加茹与绵阳交警究竟有着怎样见不得人的黑暗内幕,人在做,天在看,我们坚信最终真相会大白于天下的。
2000年6月8日,在罗加茄的操纵下,省高院对我们这桩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进行立案再审,当时立案的理由是杨国华和刘武辉不服从二审判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即省公安厅鉴定书(机密文件)。但实际上,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不知情,而且都服从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奇怪的是,2000年10月24日,四川高院以杨国华、刘武辉不服从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为由,下达了行监117号文件,通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暂缓审理我针对绵阳交警提起的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案子还没有审理就定性说有问题,高院迫不及待地再审此案是在罗加茹操作下非法使用公权,其目的是帮助绵阳交警逃脱惩罚。我知道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没有申诉,行监117号文件有鬼,2001年我一直向省人大和省长信箱投诉高院下达的行监117号文件不合法,省长批转省政法委调查处理,2003年8月28日,省政法委一位姓曾的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他们通过调查核实,在档案里没有查到行监117号文件的原件,问我手头有没有这份文件,我说我有一份复印件,姓曾的工作人员让我用传真传给了她,她核实后电话告诉我,这份文件系空头文件。我问空头文件是怎么回事,她说空头文件就是没有存档的。我明白了,罗加茄等人心里有鬼,在下发行监117号文件后,又害怕承担伪造文件的罪责,所以不敢存档。我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姓曾的工作人员说政法委与法院是平级,他们管不了,说着便挂断了电话。
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2002年4月3日,四川高院向我发送传票,通知4月29日在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我向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要求法院将对方当事人刘武辉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送达与我,并且说,你们不把对方的申诉书副本给我,我怎么答辩?二人承认刘武辉和杨国华没有申诉,本案在程序上不合法,但依然继续开庭。这就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既然对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没有申诉,何来的再审?既然程序上不合法,就应该立即中止审理。我强烈要求中止审理,但法院却根本不顾我的要求,继续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我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把杨国华一方驳斥得哑口无言,明显败下阵来(另一方当事人刘武辉没有参加诉讼和庭审),但不可思议的是,四川高院在罗加茹的一手操纵下,又打起了邪恶的主意。一年过后的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对事故坐标图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他们故意隐瞒南充中院审理时委托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而是掉包提供了一份由交警在事故后伪造的事故现场图纸,将我签名由本来的第二位变成了第一位。但公安部认为他们提供的检材有限,在鉴定时作出的结论是,无法明确作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是否是我本人签名的判断。后来四川高院又用同样的检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暗中又做了手脚,通过在四川高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王勇,暗箱操作,竟得出荒唐结论:事故草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份由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王勇等人炮制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把绵阳三台县竟误为南充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字误为书字,荒唐至极,工作马虎粗疏,结论也是完全错误的。我已把鉴定书上的特征对比表发在了网上,就是外行也一眼能看出,草图上的韩志明三字与我会计凭证上的签名,根本不是一人所写。在几个“叫兽”的操作下,四川高院拿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就是草图上的签名是我本人所写。先前四川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认为草图原件丢失,这份描绘图是凭想像绘制的(实际就是伪造)。伪造的图纸和照片本人均发在网上,网友们可以观察对比。
2002年4月,我向四川高院民庭法官、本案审判长宋建国索要申诉书副本,同时给了他五百元钱,他才把审结报告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交给我复印(当时的五百元,至少能抵现在的五千元吧?)此事有我的代理律师在场。我拿到这些复印件后,又发现了天大的秘密,在审结报告上,法官竟栽赃污陷说我提供了新的证据,即三台县交警所作的现场勘验图是我本人签字承认的。这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在审结报告上,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个荒唐的结论,就是立案庭的法官们,有的说公安厅的鉴定文书是杨国华提供的,有的又说是公安厅提供的。而且罗加茄手头也有这份鉴定文书。更为荒唐的是,从副本上可以看出杨国华申诉的时间是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而高院立案调卷是2000年6月8日,为什么先立案一年多,然后才申诉呢?原来经过本人打听,是四川高院和绵阳交警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立案一年以后,唆使杨国华补充了申诉书。从审结报告还可以看出,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服从南充中院判决,并没有申诉。而行监117号文件上,却说刘武辉申诉了,罗加茹给刘明的信中,也说刘武辉申诉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行监117号文件是罗加茹为了达到替绵阳交警开脱侵权责任,不顾事实,肆意破坏司法程序而伪造的冒牌货。四川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是完全违反司法程序的,我们三方当事人根本没有申诉,法院为了帮助绵阳交警消灾,非法操办的一起官司。
既然四川高院在立案时,杨国华和刘武辉毫不知情,那么立案费是谁交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委托鉴定的费用又是谁出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广大网友不难看出,这件事自始至终有两双黑手在幕后操纵,那就是绵阳交警和罗加茹。
另外,高级法院下达判决书上认定的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是借道通行,刘武辉进入左转弯后在弯道上强行超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有现场图纸和照片作证。杨国华系个体户有钱,持B照开19座以上的客车,伙同交警伪造事故现场照片,并作伪证,却没得到任何处理。(1998年5月28日在阆中法院一审本案时,我提出质疑现场图纸和现场照片有假,杨国华当庭说,所谓现场照片是在汽修厂照的,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作证)。我是右转弯后停住,刘武辉驾车车头迈过,其左后轮挂上我的车左前部位后逃离现场,有保险公司定损照片作证。但高院最终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不负责任。这是多么黑暗的判决!省高院与杨国华做了一笔肮脏的交易,唆使他申诉,他们就判他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民事诉讼中,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扮演了一个小丑的角色,上下勾结,一手操办,导演了这起冤假错案,侵吞了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给我本人造成了家庭悲剧,子女辍学,妻子不满闹离婚,本人下岗失业多年。但罪魁祸首罗加茹却逍遥法外多年,提拔重用,却得不到任何处理。
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拨乱反正的今天,我强烈要求四川高院严肃追究罗加茹及相关责任人的罪责,给蒙冤受屈多年的我和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不要再包庇这样的害群之马,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毕竟,时代不同了,不是周永康在四川当政的时代了。
我上面所说的完全属实 ,所有的证据图片均发在网上,如有失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6-7-2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的是莫球名堂  早都报废了的车子   走法律程序嘛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海角AABB 发表于 2016-7-20 11:11
你真的是莫球名堂  早都报废了的车子   走法律程序嘛


不管你是什么身份,请你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我现在不说车子报废的问题,而是三台县交警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法院刑一庭的罗加茹,非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我进行陷害的卑劣行径。罗加茹与本案毫不相关,为什么这么起劲地插手此案,说白了,无利不起早,这背后肯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从罗加茹的信中可以看出,省法院的尹红兵和副院长张建魁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不然,罗加茹不是办案人员,为什么张建魁要给他透露,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再审的依据,这就充分暴露了这伙执法犯法的罪人,在暗中勾结,暗箱操作,进行肮脏交易。几年来,三台和绵阳交警、公安不敢正面触及罗加茹这个敏感话题,因为他们深知这是见不得人的黑暗一幕。你能解释一下吗?

发表于 2016-7-2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写得太多了 我都没耐心看完

发表于 2016-7-2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Thumb up

 楼主| 发表于 2016-7-22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lroy丽 发表于 2016-7-21 09:54
你写得太多了 我都没耐心看完

谢谢,耽误了您宝贵的时间,在此表示抱歉。论坛反映问题的帖子,本来没有要求每位网友必须看完,您可以不看,也可以选择性地看一些重点内容,哪怕只看个标题,了解一下贪官污吏们的卑鄙行径,我都表示感激不尽。再次表示歉意。

 楼主| 发表于 2016-7-22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7-24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你们在网上回复,说经省公安厅联合调查的结果,证明我在网上反映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人在处理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时,弄虚作假,伪造图纸和照片,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你们认真调查、核实了谁,为什么不敢面对我,背后暗箱操作,明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们却说经公安厅联合调查,证明我在诬陷和捏造事实,实际到底是谁在说假话,大家都很清楚。这难道是体现法律的尊严?你们作为警务督查部门,在中纪委三令五申下,你们还这样在背后乱整,包庇刘向东等人逍遥法外。说穿了,根本就没有调查,你们拿着省高院的判决书当挡箭牌,还继续对我进行陷害。法理何在?公道何在?你们还有没有王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只要稍微动脑筋想一想,就不难看穿这背后的黑幕:如果三台交警没有弄虚作假,他们心中没鬼,即使面临省交警总队的处分,他们完全可以采取正常渠道进行申辩,完全没必要去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罗加茹,因为交警是强势单位,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哪里会斗得过他们?更不可能让他们蒙冤受屈。而罗加茹是“大嘴老娃”,在那个年代,吃了原告吃被告,虽然是绵阳老乡,但如果不花费巨额资金,是不能请动他出山的。你看他这么起劲地插手本案,就知道暗中挣 了个盆满钵满,所以又是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又是找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张建魁帮忙,又是请尹红兵给刘明打电话,忙得不亦乐乎,不吃个十万八万,他有这么热心吗?
      难道三台交警会平白无故地送给罗加茹十万八万,当然不可能,他如果是走正常司法程序,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正因为他们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连省交警总队的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也看出问题了,向南充中院合议庭的法官揭露了他们,在面临受到党纪政纪甚至国法惩处时,他们才慌了手脚,收买罗加茹,非法启动再审程序,颠倒黑白,对我进行陷害,也就可想而知了。

发表于 2016-7-2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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