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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崂山区国土局中韩所毛庆满所长能不能出来给老百姓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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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崂山区国土局中韩所毛庆满所长能不能出来给老百姓解释一下?

政府算不算违规征地,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中韩国土所毛庆满所长能不能出来给老百姓解释一下?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在筹建辽阳东路派出所征地过程中,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中韩国土所和刘家下庄居委会存在严重违规渎职行为,给村民造成重大损失。
征地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情况,请现场负责同志中韩国土所毛大所长给老百姓解释一下:
1、征地评估时要不要明确到底土地承包人需不需要到现场,需不需要在征地过程中给土地承包人依法出具征地通知书?
2、在没有通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土地承包人也不知多少青苗补偿款,土地承包人也没有确认评估实际面积,土地承包人也没签字就把青苗补偿款转给村帐户上算不算违规。
3、村民97年合法承包村里土地和房子,有正规合法的承包合同和手续,如果要征用,是不是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来补偿?(按照国家规定有手续的必须按照有手续给予评估房屋,评估时还要给予经营性补偿和搬迁费)。在村民青苗补偿还没有领取,地上附着物还没有清除的情况下,在建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已经办下来了。这是否本身就是严重的违规?
4、李克强总理在6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坦率讲,咱们一些地方和部门,确实也存在‘糊弄’企业和老百姓的情况。明明发了新文件,却仍拿以前的旧文件来‘卡’人家。”,“旧文件明明废止了,就别再当作权力‘把着不放’了。”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和《关于执行新的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土资房管字〔2015〕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出台和已经实行之下,单方面找了评估公司,沿用以前的旧补偿标准来执行,瞒天过海,暗箱操作,一步一步的把老百姓20年来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巧取豪夺到手。政府和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中韩国土所毛所长是否欠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解释呢?老百姓只是想问明白,这个补偿标准和评估报告是根据哪一条的国家法规出来的?在村民出示合法的承包合同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中韩街道国土所毛所长扬言称所征土地不在这个土地证范围以内,村委合同也跟征地没有任何关系。把老百姓有着合法手续的土地说成违章,包括明知道国家有了新的补偿规定还沿用旧的来执行,使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是不是应该算作严重的渎职和违规操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我想问一下各级政府部门,以上的国家规定在本征地过程中你们做到了那一条?
现在因为辽阳东路派出所要抓紧时间开工,领导们可谓费尽脑汁,找到各种理由和借口,想给我们强制拆除。自2015年3月1日崂山区出台新的征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已提高,崂山区国土局还是以前的补偿标准给我们补偿地上附着物,因为我们不同意26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政府先借环境整治的名义,下达拆迁通知书,现在又借卫星航拍的名义想给我们强制拆除,选择性执法的高招真是应用的得心应手,终于知道为什么现在老百姓越来越不相信政府了,政府的公信力到底体现在哪里?老百姓只能看到权力结成了一张张不要脸的网,正义、公正、公开、公平统统成了遮羞布。如果这个社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那法律就会成为某些政府部门用来践踏民众尊严的工具。且不论在建崂山区辽阳东路派出所的合法性, 不管征地项目多么重要,都不是侵犯农民权益的借口,法律、法制、法治到底体现在哪里?
也强烈要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给出书面答复和解释。承包地的村民是一位有着四十年党龄的老党员,承包合同是一九九七年,近二十的承包土地,你们政府说违章就是违章,你们说收回就收回,你们说合同和手续无效就无效?你们的一切程序又都是合法的吗?你们在征地的时候有经过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表决吗?十八大五中全会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和平民主、法制治国,但农村基层竟然存在这样的事,与正在推行的“两学一做”活动大相径庭,试问一下一位有着四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一位普通中国老百姓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难道真的除了以死抵制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以下附土地使用证图,国家新补偿标准通告,大家都来评论和监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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