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内江杨先生驾车撞上了74岁的卢婆婆,后卢婆婆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为,杨先生驾驶机动车遇行人过人行横道未避让,负主要责任;卢婆婆不按规定横过道路,负次要责任。事后,杨家赔偿了卢婆婆家属26万,其中19万是自担80%的责任赔偿金,其余的是他自愿多赔的。
然而,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19万元的40%共计7.6万余元,理由是卢婆婆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死亡系自身疾病和车祸伤共同所致。对此,杨家人很不解:开车撞了人,找保险公司赔付时还要看运气,如果撞了个有病的人,那就只能自认倒霉?
律师认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撞伤亡,但若受害人本身患有疾病,在赔偿问题上,保险公司只承担车祸部分的责任。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在受害人伤亡中车祸的参与度,应作为判决赔偿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将根据车祸参与度判决司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金。而在本案中,司机承担的赔偿金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的,因此保险公司自行对车祸参与度做了评判。
律师同时提到,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可与保险公司一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死者现有的病例进行外伤参与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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