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唐明海。成都金仪电工器材厂法人代表。因诉成都 市金牛区人民政府违法拆迁金仪厂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290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9月份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上诉后四川 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谢胜山,审判员王风红,代理审判 员刘成德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16年1月13日以(2015)川行终字第476号制发了行政裁定书;我拿到本终审裁定书后,在2016年2月17目发现省高院的裁定有错误,而且谢胜山严重涉嫌审判长故意违法办案,特将违法办案的事实举报如下: 一、二审裁定书对上诉的事实部分全部照抄照搬一审的裁定书内容,基本上没有改变一个字;对上诉人随案移送 的证据一审未经质证就是违法,本有争议而二审也未经 庭上质证予以确认更是错误。我认为、二审时谢胜山法 官就根本没有看过案件或没有审查过二审代理律师杜 正武的代理意见,更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规范进行书面审。 二、2016年2月17日我咨询了成都市法律界的律师后,立即打电话告知谢胜山法官,你们于2016年1月13日作 出终审裁定书,剥夺了律师和我的合法权利;二审裁定 书上为什么不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什么剥夺律师 的代理意见,为什么只有一审时代理律师蒋思超的名字,没有二审我委托的律师杜正武的名字,而谢胜山对我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我说2016年1月6日向高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了材料有收据,谢胜山说我没有收到。于是我第二天(18日)拿着收据又到诉讼服务中心查询,服务中心窗口答复你们的委托书、律师证、上诉人代理律师杜正武代理词等材料1月6日当天已将上述材料交给谢胜山,这里有他的签字;19日我又给谢胜由打电话,他说这件事不好办,是我们错了,我们想办法给你查一下。我认为这不仅是谢胜山法官工作失职的问题,而是枉法裁判的问题,是违法的问题。 三、2016年2月26日星期五下午上班后我又给谢胜山法官打电话,说你们故意违法不将我的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意见和律师的名字写在裁定书上是违法的,你们必须在下 周3月5日前拿出意见来,谢胜山说这件事不是我个人 说了算,还有一定的程序,我又说下周必须要有一个结 果,谢胜山法官说审限快要过了,尽快提前给你办。奇怪的是2016年3月1日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叫我到省高院去领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川行终字476—1号行政裁定书,更奇怪的是2月26目给谢胜山打电话时说还要走程序,还没有办好;2月22日提前就作出了裁定,这分明是弄虚作假,欺骗老百姓不懂,其内容只增加杜正武律师的名字在476-1号裁定.书中,这分明是工作失职并严重违法,而476号裁定书裁定就没有律师名字,而在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又故意遗漏律师的代理意见和当事人的诉求,我认为谢胜山法官违法办案后为了推脱责任,专门弄虚作假,一再违法。 四、 (2015)川行终字476号行政裁定书为(2015)川行终字476号裁定书增加了杜正武律师的名字,还美名为遗 漏来搪塞,作出了错误的裁定,那么二审对我提交的代 理律师的代理词中的代理意见,是采信还是不采信,没 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也没有增加在476.1号裁定书中,难道说还是被遗漏了吗?我认为谢胜山法官有意一错再错,继续违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规范,任意剥夺我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权利。法院是一个讲理讲法有尊严的人民法院,而谢胜山法官等的行为让老百姓质疑,从法理和良心上都不能说服人,哪里还有法可讲,这种违法办案、暗箱操作的法官还能叫法官吗?公开、公平、公正是法官的灵魂。法官才有资格坐在庭上伸张正义,才称得上是人民的法院。 我咨询了有关法官和律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行终字476号行政裁定书是终审裁定,一经当事人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审理案件的期限也就终止了,为什么谢胜山法官违背法律规定,审限结束后还可以凭借权利启动审理期限并枉法裁定呢?法律规定发生效力的裁定书需要一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启动,当事人没有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审判委员会未经讨论通过,凭什么谢胜山法官可以重新下裁定?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省高院(2015)476号裁定书经过一个多月时间后,由当事人发现有错误,二审上诉时就请了杜正武律师,并提交了二审代理词,审中根本就没有审查过我委托杜正武律师的代理意见,我认为谢胜山法官就根本是私下办案,枉法裁定,我将实情告知谢胜山法官后,谢胜山法官又弄虚作假,掩盖违法办案事实,继续违法,继续侵害我的合法权利,因此,将谢胜山的违法办案问题进行举报。望对违法办案问题作出严肃处理。我殷切希望得到上级的回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成都金仪电工器材厂 唐明海 联系电话:1368404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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