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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请通江县公安局回复这个孩子到底死于什么时间、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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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都像通江县公安局这样,像咋说就咋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老百姓还有安全感吗?那个还敢相信人民公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5-28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公安的形象就是这样被公安自己败坏的,害群之马就是这样豢养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2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证据和它证明的待证事实,都不能有矛盾,必须排除合理性怀疑。+通江县公安局办理的这件刑事命案,连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段到底是公安局接到报案前还是接到报案后都没有搞清楚,那个不质疑吗?这个合理怀疑该不该排除呢?公安局该不该正面回答?仅仅拿几个舔屁股的混混在网上来谩骂一通就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吗?

黑不黑、有多黑、公安局自己才知道;
舔不舔、怎么舔、舔腚的自己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5-2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司法腐败是越惩治越腐败;符合老鼠管仓、管个精光的老话;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评论这件事情,首先要搞清楚这件命案中的三岁女孩死亡时间段具体是公安局接到报案以前,还是公安局接到报案以后;死亡时间段都没有查清楚能不能算破案;怀疑没有查清楚死亡时间段就宣告破案是不是应该怀疑,是不是属于合理怀疑,;如果属于合理怀疑,公安局是不是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排除合理性怀疑。

总是以一副流氓相,自以为我是流氓我怕谁,强势地指使手下的几个小杂皮用手机号上网谩骂质疑者就以为能够蒙过去。那些舔屁股的小杂皮要骂人也可以,你必须先拿出个合理的解释,能够排除这个合理质疑才行。否则你除去骂你自己无知无能,堕落到靠舔乱作为者屁股过日子之外,你还有资格骂谁呢?你既然不能排除这合理质疑,还有什么资格来评判、骂人呢?你为什么不骂公安局长,问他这案子是咋办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制乱象就在于对具体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是货真价实的弱势,执法者是货真价实的强势,制度上又是强势的执法者违法成本太低,弱势的当事人维权成本太高,这就放纵了执法者随心所欲的乱整;还有网上及民间那些既不知道事实真相也不懂法律的人总是舔强势的执法者的屁股,在它们眼里,凡是经执法机关结论你有错的就一定是你错了,你要维权就一定是你刁民在无理取闹。最为严重的是那些管政法的所谓领导也是这样的思维。这就是中国那么多冤错长期得不到纠正的根源所在。

人们对死者同情,对杀人者愤慨这是人之常情,希望尽快破案,对杀人者处罚也是对的;但问题在于必须找到真正的杀人者才行,如果办错案,(连死亡时间都不查清楚就草率结案)势必造成被凶手害死了一个,又被办案机关冤枉了一个,真正的杀人者还逍遥法外,恐怕他或者她还在偷着乐,还在笑骂办案的,舔屁股的都是草包呢。(就像司法机关把呼格枪毙了,直接包庇了真正的杀人凶手不受追究,他不骂你司法机关那群办案的草包无能才怪)

发表于 2016-5-2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性对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9 15:04
我支持楼主。楼上一些走狗们,真的是舔屁股舔得有盐有味。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案外人,我们并不关注这三岁女孩是不是邻居9岁孩子所害,因为这是该公安局检查侦查来解决的事情,也不关注邻居9岁孩子的家长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官审理裁判的事情。我们只是关注通江县公安局的回复称这三岁女孩被发现死于报案后,而结案时又说的是发现三岁女孩非正常死亡才报的案,希望公安局作出个负责任的回答,这女孩到底死于报案前还是报案后?

那些舔屁股的喷子们还在谩骂,认为老百姓不该怀疑这个问题。就是说为了他们舔公安局有关人员的屁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证据和它证明的待证事实,都不能有矛盾,必须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规定都错误了;这舔屁股的喷子是不是舔翻了山,舔到屁股前面拉尿哪个部位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这个回复就算是拿给通江县公安局局长来解释,他也不能说成为:“2014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接到三岁女孩何X臻非正常死亡的报案,”吧?  舔屁股的喷子们还在犟起舔什么呢?你不仅舔了屁股翻了山、真的把屙尿的地方都舔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多数骂人的帖子都是当天注册或者手机号上网的,还真不敢怀疑有公安的人,还真不敢怀疑身为公安的人如此流氓、低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人宁愿得罪13亿人都不得罪腐败分子

从可以得罪腐败分子的主要人群分为三大类:一是地方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承担着反腐的主体责任;二是纪检、检察等反腐部门人员,他们承担着具体的反腐工作;三是承担着监督、制约的人员,这个面就比较广了也包括了普通群众。

在这三大类人员当中,哪些人宁愿得罪13亿人,而不得罪腐败分子呢?大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缺乏忠诚的人。他们不忠于党、不忠于人民、不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没有理想和追求。他们的眼里只有个人利益,只有小圈子的利益,只要不触及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不可能去得罪腐败分子的。

二是腐败分子的同盟者。也就是说,自个本身就是腐败分子所属的小集团、小圈子范围内的人,无论是裙带关系,还是同乡、同学、战友等关系所结成的利益同盟,都是不可能去得罪的,因为一得罪,就是得罪自个。

三是自身屁股不干净的人。也就是自己本身就可能涉嫌腐败,过不得硬,经不起查,甚至还有“软”捏在腐败分子手里,这种人显然没有底气去得罪腐败分子。

四是好好先生。他们只求明哲保身,到处充当好人,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积极主动处理,甚至不惜以所谓组织的名义,给某些腐败分子送“好”,实际上却害了组织、害了人民。

五是工作能力欠缺的人。反腐败是一场艰巨而复杂的斗争,除了需要决心和勇气之外,也还需要智慧和能力。如果能力不够,就会不知所措,就会畏首畏尾,当然就不敢向腐败分子开刀,也就谈不上什么得罪腐败分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堂堂通江县公安局办理刑事命案,难道连三岁女孩到底死于报案前还是报案后都搞不清楚就算结案了?也太黑了吧?

通江县公安局警察侦破案件的本事,难道就只满足于能够侦查清楚案中死者是个女孩吗?连死于报案前还是报案后都查不清楚吗?恐怕也就只能带几个小杂皮用手机号上网骂那些敢于揭露司法乱象的人,其它怕就干不了什么。

发表于 2016-5-31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L
 楼主| 发表于 2016-5-31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有一伙专业的舔腚客,在它们眼里,巴中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绝不会有有错,凡是对司法机关的错误处理不服的,它们都认为是刁民,是处理轻了,是无理取闹。其实它们啥事实根据、法律依据都不知道,它们其实根本就不懂法理,;但它们就认为司法机关那些枉法者都是它的爹。管你什么事情,它们都会钻出来狂吠几声,咬你几口。就是要帮它们那些枉法的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31 11:03

:-)
 楼主| 发表于 2016-5-31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脸皮真厚、还稳得起哟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刚通过新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要求: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牢记执法工作的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法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坚决整治、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连案中死者到底是死于报案前还是报案后都不清楚就宣告破案了,也算严格规范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 13:19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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