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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对法律的解释敢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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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最高人民法院今日(28日)凌晨消息,26日晚21时30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歹徒逃跑后自杀身亡。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没有人会为枪杀法官的当事人叫好,也不会为被枪杀的法官叫屈;试想一下只要法官判案是依法公正的,敢于公开在阳光下,没有什么不敢说的,当事人有质疑,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推,不挡,不拖,当事人还会采取这种极端方式吗?只有逼得当事人确实无路可走了,才会选择同归于尽的方式,兔子被逼无路也就只有不要命地咬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自己作出的错案让自己解决很难保证公正。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纠正10年前判的错案,结果是以新的错案代替原来的错案。不良法官不得善终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良法官不得善终;
 楼主| 发表于 2016-2-29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枪杀女法官的这两个人还是有良心的,不是滥杀无辜的恶人,他们自杀后还有上百发子弹,却没有向无辜的人开枪。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还继续阻止法院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因为没有终审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使得熊仁荣无法向上级法院申诉解决无罪判有罪的问题,有冤无处申,实在无路了,说不定有一天也会采用与何齐同归于尽的方式了结,也不会伤害无辜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说法官被杀可怜,法院悼念被杀法官,难道蒙冤的甚至冤到倾家荡产的百姓就不该可怜吗?就该冤枉吗?

如果是冤假错案还知错不纠所引发当事人杀法官。应该曝光及受到谴责的是哪个?法院院长最清楚嘛。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消息,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追授马彩云“北京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假如有一天熊仁荣也采用了与何齐副院长同归于尽的方式以了结冤案不能依法纠正,这何齐副院长也能被追授“巴中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司法改革能够理顺法院内部人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执行考核机制,让法官有足够心力去审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到定讼止争;法院院长、副院长不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干预法官审判案件,裁判不需要院长副院长审查签字,审判委员会不干预合议庭审判的意见不作为最高决定,真正让审理者自己裁判,由裁判者自己负责;、法律的权威也就自然而然地树立了起来。当法官遭遇不幸还有人幸灾乐祸的情况,就绝不会发生法官遭遇当事人杀害的事情就会降到最低,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也就不可能有机会整出那些匪夷所思的事情,就是整出来了也不会得到院长的支持、庇护。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法官、谴责暴力我理解。

但是把司法公信力搞到这步田地,赖得着屁民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 19:26
何齐要杯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 19:26
何齐要杯湿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彩云所在的昌平法院该解释一下,起因离婚财产分割案裁判是不是经得起检验,不妨把裁判公开在网上。不能够也像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那样,既不经检察院起诉指控,也不经合议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就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不得追诉了。反复申诉4年还不受理申诉,既不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正;也不说判决无错,依法驳回,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逼迫熊仁荣采用以暴制恶来解决问题。

  试问:假如有一天何齐被人同归于尽了,也会追授巴中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3-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熊仁荣就申诉无门,什么依法解决问题,按正规程序寻求解决问题都是屁话。向上级法院申诉吧、由于终审法院未对申诉作出过处理,上级法院依法不能受理;向检察院申诉吧,要终审法院及上一级法院处理以后,不服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解决。而且这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未参与过终审判决的实质性审理,跟熊仁荣一样无法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法官审理的?没有经过质证就定性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是些什么?有无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情形?是什么特别原因不要合议庭审理,不要熊仁荣知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事情,不要检察院知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公诉案件的事情,不要检察院举证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的起诉权都自己不能保证,还有什么脸面抗诉呢),不要熊仁荣举证证明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而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上级法院、检察院又不是神仙,他怎么能够处理呢?所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所做的及所说的,所谓还给熊仁荣留了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就是与其同归于尽的死路。只要依照何齐副院长的安排实施了,肯定有人会调查巴中市中级发言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为什么不确认这份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为什么不能满足熊仁荣的正当申诉请求------有错误就依法纠错,无错就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假如熊仁荣依照何齐副院长的安排计划,实施了与其同归于尽,省高院会追授何齐“巴中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吗?至少网友们知道熊仁荣是被何齐副院长所逼的,只要巴中市中级法院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作出处理,-有错误就依法纠错,无错就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只要受理申诉依法处理了,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还会按照何齐副院长安排与其同归于尽吗?

熊仁荣案从200年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又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至2012年判决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审判委员会决定犯医疗事故罪,法院不受理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至今已经满16年了。熊仁荣一直是在依法上诉、申诉,申请;从无任何出格行为。16年是个什么概念,再有涵养也该爆发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 10:13
如果真错了,你叫别人怎么解释?你比那些坐几十年冤狱的还幸运一点,总之在中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法制不健全判决就难公正,而且法官也是不依法办事的多,要在中国寻求法律公正,必须要有钱有权才好办,不然的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 10:28
中几法完太独裁了,不依法办事,本是法律的执行者,却不依法办事,把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作为工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法律在法官眼里不是法律而是儿戏,难怪这么多的法官被伤,原来才是被逼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马彩云被杀案,我不知道内情,不好擅自作出评论。在真相未明之际,我也不会谴责暴力,因为他们毕竟没有伤害无辜平民;同样不会哀悼及歌颂法官,因为不知道是不是枉法裁判。我的观点是:革命和暴力仍然是司法不公的最后救济手段。虽然我不提倡、鼓吹革命和暴力,但从熊仁荣案件能够证明,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的观点绝对正确:普通老百姓除了革命和暴力、面对司法不公就只有死路一条。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至今没有再审,应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强没有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但造成的原因至少有:1、王强根本就没有看过这份判决,熊仁荣的申诉根本就没有到王强的案头;2、王强发现了确有错误,但与何齐副院长同流合污,也采取拖起步处理;3、王强院长看了申诉及判决,但不认为是确有错误;(这个原因有些牵强,如果不属于确有错误就应该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没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所以不管怎么说,这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与原王强院长都不干净。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山西团开放时在谈到反腐时说:存在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中间波澜不惊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山西团开放时在谈到反腐时说:存在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中间波澜不惊

发表于 2016-3-1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你的意思是那位死在手术台上的妇女就该死了,因熊仁荣之故她死了,现在却宣告熊某没罪,你不怕她冤魂来找你?你这也叫说话讲了良心?
按你的意思是马彩云一案中私藏枪支、故意杀人的人是对的了?自古以来,从来就没有断的案子让原被告都满意的,要是自己可以扯的明白就不会上法院打官司了!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却连这样做都不敢,私藏枪支、故意杀人,之后还畏罪自杀,这种懦夫的行为,稍有头脑的都知道谁对谁错,到你这还成了不去谴责暴力,如果死的是你的亲人,看你还会这么说么,你这也叫说话讲良心?
对法律如此熟悉,却只会挑法律的空子,这是谁的悲哀?
律师这行业,也许在金钱的冲击下,真的很少有净土了,但愿这些人真心在为民洗冤,而不是只顾着钻钱眼子。
法官也有害群之马,但同样相信也有秉承正义之心的法官,那些害群之马惟愿被早日查处。
最后,希望你最好和你的网名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煮酒论道 发表于 2016-3-11 14:29
按你的意思是那位死在手术台上的妇女就该死了,因熊仁荣之故她死了,现在却宣告熊某没罪,你不怕她冤魂来找 ...

喝酒的目的是为了糊涂,一醉解千愁;说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白,公正白处理是非曲直;你么就跟何齐一样糊涂,这位手术后转院途中死亡的产妇经鉴定找不到手术医生熊仁荣有什么过错,同时还无法鉴定死亡原因,你怎么能够就说“因熊仁荣之故她死了”呢?如果你能够说出证据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问题就全部解决了。你如果真能够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因熊仁荣之故她死了”,何齐副院长可以叫你一声亲“D”.你如果没有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因熊仁荣之故她死了”在此胡说八道,熊仁荣一定叫你一声W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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