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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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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举报人周光兴,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0日,身份证号512529195406106599,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迎安镇石坎村利水组。举报人不服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江公(迎)行罚决字【2015】1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未按程序执行处罚决定并在抓捕举报人后对举报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伤,特向贵局举报迎安镇派出所处理不公、执法违规。
   
一、本次行政处罚明显不公,举报人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没有给许锡英造成危害后果,举报人不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9日下午5:00左右,举报人挑高粮杆回家路过唐家树子,因唐家树子挡道(树冠较低矮,路窄),
差点掉到坎下。于是举报人去找村长许锡英解决此事,希望她能劝唐家将挡路的树木砍掉,为村民进出提供方便。以前曾叫邻居唐家砍掉,邻居不砍,还为这事闹了多次,曾找村镇干部协调,但三年了一直没有人管。举报人在去的路上就一路大声的说要去找许锡英解决该事宜,但是没有想到被她诬陷反咬一口。举报人去时身上有泥灰较脏站在许锡英家坝边许锡英看不顺眼,找她解决事嫌烦,就推打举报人叫他走,又因言语不合,许锡英和她媳妇用手和锄头打举报人,举报人去抢锄头,就和村长许锡英婆媳拉扯了起来。举报人看着她们那么凶来追打自己就报了警,许锡英就打电话给村委书记刘刚。当村委书记刘刚到了后,她就又去拿锄头打举报人,举报人把打他的锄头抢来丢到许锡英家门口的田里,然后许锡英和她的媳妇一起追起打举报人,举报人就往外跑。许锡英在她家对面的公路上把举报人追上且把举报人摁在。该村干部的不良办事风报人的下身。当时村委书记刘刚当时也就在现场,他还说打的好,早就想收拾举报人了。(刘刚怀恨举报人,是因为前一段时间打村民刘帮祥时,举报人到派出所去证明刘刚打了刘帮祥)。后来迎安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把许锡英送去了医院。然而,举报人受伤在那里却没有任何人过问,举报人被打了要求和他们一起坐车去看检查都不行。许锡英家关系那么好,举报人能找谁说理,该怎么办,只想能忍则忍,民不与官斗,只有泪水往肚子里咽。可是万万没想到许锡英说的打了举报人还要抓举报人去关起,结果真的被迎安派出所抓去拘留了。2016年1月15日,举报人上街赶集,毫不知情下被派出所人员强行抓走,说是抓到江安去拘留5天,并罚款200元。举报人妻子不知晓,见赶集的丈夫迟迟未回家,就四处寻找,后到派出所去问才晓得举报人被抓到江安拘留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
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举报人不应受到行政任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即举报人)至始至终都未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故,贵局作出的江公(迎)行罚决字【2015】1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二、许锡英作为村干部,不为民办事,言出不逊还出手伤人在先,并且殴打、伤害的是60岁以上的村民,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许锡英作为迎安镇石坎村村干部,对村民周光兴反应多年的纠纷问题置之不理或理之不力,不为村民耕种劳作提供便利,有违村长之职责。对前来反应问题的村民态度恶劣、暴力相向,违背有关办事制度。以其哥哥是县上某领导就威吓村民,出言不逊气,上级应当遏制。地上打和抓举对没有能力协调解决人民事务、不为人民服务的干部,应当撤职更换。
此事件中许锡英有错在先,且前提是许锡英及媳妇一起用手和锄头殴打举报人,
举报人出于正当防卫与对方发生抓扯。从这一经过情况可以看出,许锡英有错在先,而不是举报人先出手打许锡英。如果非要认定谁有错就双方均有错,双方都应处罚,且从程度上看,许锡英的行为显然更为恶劣。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县公安局作出只处罚举报人5日拘留、200元罚款的决定,属于明显不公。举报人怀疑迎安镇派出所慑于许锡英的哥哥是县上某领导就包庇许锡英不予处罚,举报人认为至少应同时对许锡英作出5日拘留、200元罚款的处罚,或应当予以撤销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举报人认为许锡英殴打、伤害62岁的举报人还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办案程序不合规并对举报人两次施暴,其执法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县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袒护下设机构办事人员,还事实一个公正。
理由: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在2016年1月15日上午8:30-9:00执行抓捕时,未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件,举报人质问派出所办案人员索要证件之后发生口角,导致在警车上,派出所的警察们不顾举报人是年迈的老人,
对举报人进行殴打施暴。当天10:00-11:30间,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押送举报人进拘留所接待室时,因拘留所工作人员说材料不齐不构成拘留条件,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怀疑举报人有离开意图又对举报人进行了殴打(拘留所接待室监控有录像),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向拘留所工作人员说资料后补,拘留所将举报人进行了拘押。18日家属前去拘留所探望了解到,举报人的门牙被打松、脸侧耳旁抓伤(有照片为证)、胸背被打,在举报人被送往县拘留所后拘留所的医生为举报人开药进行了5天医治。20日家属将举报人从拘留所接出随即送县中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认为较严重让举报人住院医治,举报人右脸侧耳旁伤痕仍在,背上有被打的淤青,经照胸片确认举报人多处肌肉软组织受损,外伤性胸折并有炎症。(以医院病例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实施拘捕前未履行上述规定,执法程序不合规。
县拘留所接待室监控设备有1月15日10:00-11:30间迎安镇派出所办案人员殴打举报人的监控录像,1月27号举报人的儿子周建林向县公安局请求查阅拘留所监控影像
被县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以不符合查阅资格而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县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袒护下设机构办事人员,还事实一个公正。
综上所述,恳请领导们介入该事件并重新审查案件,追究许锡英责任和迎安镇派出所办案工作人员相关责任,督促县公安机关复查该事件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为百姓主持公道,还举报人一个公正,在此诚恳感谢各位领导。
                                  举报人:周光兴
联系电话:13330971274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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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搜集证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
 楼主| 发表于 2016-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的不少哈,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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