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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为学名篇 堪为典范——评王泗原给《为学一首示子侄》下的诛杀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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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学”名篇  堪为典范
                                                                 ——评王泗原给《为学一首示子侄》下的诛杀之语
     
    昨日偶见王泗原著的《古语文例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8月第一版),其末篇对彭端淑《为学一首示子侄》(以下简称“为学”),先进行整体否定——“其文(指全文文字)实不堪为规范”,然后再举三个例句论证。文且未亨,理将无托,最终在否定“为学”的思想教育意义,进而否定作者。其文真的就那么差吗?从总体来说,文章调动了多种修辞手法,生动而简明扼要地论述了为学的难与易、人的资聪材敏与资昏材庸之间可以转化的辩证关系。转化的条件就是人们的主观努力。文章特别强调要学有所成,后天立志努力学习是关键。好学不倦,则天资能力差的人也会通过努力,突破先天“昏”“庸”的限制而有所成就,反之,即使天资能力很高也无济于事。从而阐明不同天资能力的人,对待求学应持的正确态度,勉励人们勤奋学习,自求上进。文章仅以305个字的篇幅,包容这么丰富的内涵,还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文以载道,这些道理总不能说是由“实不堪为规范”的文就可以承载的吧,而且从选入中小学教材八十多年来,实践证明,已经激励一代代青少年立志求学上进,特别使那些自以为资昏材庸的青少年看到了希望,增强了勇气,其社会价值更不可估量。而且,还选入大学写作课程的议论文范文精读篇。因此,我认为,即使王泗原所举的三个例子如其所述吧,也不能以偏概全,否定全文。
    况且王泗原的说法就真的无误了吗?下面试看看他指出的例句的全部问题,并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依此文解之,乃谓吾之昏不及人之昏,吾之庸不及人之庸,与欲表达之意反。此因误用之字。用之字,则变主谓结构为偏正结构,而昏为全句主语……
    “依此文解之”的“此文”,据“意反”理解,是孤立指那两个句子。王泗原认为:这两个句子错在主语部分“误用之字”,并以“吾资之昏不逮人也”为例说明。这是个似是而非的解释。给人的误解是:主谓之间加“之”字就一定是个偏正结构,这个结构作主语部分,谓语就成全句主语了。真的“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句主语部分用“之”字,谓语“昏”就成为全句的主语了吗?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有“之”用在主语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使句子在形式上词组化,充当主语或宾语的论述。杨伯峻先生在《古汉语虚词》(中华书局出版,1981年2月第一版)中说得更为详尽:“‘之’作结构助词,放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把一个句子变成名词子句(即通常说的主谓词组或主谓短语——引者注),作大句子的主语、宾语或状语。……这种‘之’字有时可译为‘的’,有时以不译出为好。”例如柳宗元《捕蛇者说》:“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吾斯役之不幸”主谓词组,作全句的主语,主谓词组之间也用了“之”,也没有“变主谓结构为偏正结构”。“吾”为“斯役”的定语,属附带成分。我们再用“吾资之昏”与“吾斯役之不幸”对比一下,看结构是不是一样的。先将“吾资之昏”权且改成“吾资之不聪”(原意思已经包含),再将柳宗元的“吾斯役之不幸”权且改成“吾役之不幸”(“斯役”为同位短语,权且作“役”,意思未变)进行对比,就明显看出:“吾资之昏”与“吾斯役之不幸”结构相同,主谓词组“资之昏”作全句主语,完全合乎古文规范。反之,将“吾斯役之不幸”权且改成“吾役之苦”与“吾资之昏”对比亦然。那王泗原为什么会说“吾资之昏”是“误用之字”呢?可能他还没看清楚或忘记了(不可能说是发表时还没学不懂吧),主谓之间加“之”的这种用法,自然理解有误,难怪他就把这两句解释反为:“吾之昏不及人之昏,吾之庸不及人之庸”。请问:原句“资”和“材”“解”在什么地方去了呢?“人之昏”、“人之庸”的意思又是从原句什么地方“解”出来的呢?此乃真“不审意之反也”。其实理解这两个句子的难点还在宾语“人”,这两句的“人”与后文“吾资之聪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里的“人”是同一个概念,是对比的参照对象(标准),只能理解为“常人”、“中人”,或“一般人”、“普通人”。这里不是对比常人的所有方面,不是比劳力,也不是比种田技术,或其他手艺,更不是比昏的程度,而是从为学这个角度出发,对比常人读书求学的“资”,这个句子的宾语部分应理解为:人之资。不逮人之资就是人之资高。把宾语部分分析成“人之昏”,是不能让人理解的。不逮,不及,赶不上。全句以“吾资之昏”(犹言吾之资低),对比人之资高。这个句子是说:我的天资愚钝,还不及常人读书求学的天份高,即吾之资低,不逮人之资高也。“吾资之昏不逮人也”这个句子的宾语部分的内容是压缩省略了的,而且压缩省略的内容明显,常人都可以分析。再说“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只能算人们常说的“才不及中人”句的翻版而已。“我才不及中人”,总可以理解为“我的才能低,不及中等人的才能高”吧。照句式整理一下就成“吾才之低不逮中人”,这难道就能理解为“吾之低不及中人之低”吗?王泗原把句子解释反的原因,除忘记了“之”的用法外,还在于其忘记了对人们常说的习惯句式的分析。那么,又怎么翻译呢?“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译:“我的天资愚钝,赶不上普通人求学的天份高;我的能力低下,赶不上普通人求学的能力强”。注:材一才能,知识和能力。文中仅指能力,知识无平庸敏捷之说。
   
    (二)“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句意谓圣人之道卒传于曾参。于鲁传之,即传之于鲁。传之之字复指道,实非必要。于鲁也三字尤不通。以形容词鲁之一字代曾参,无此用法也。此必云鲁者。
     “于鲁传之”,是不是即“传之于鲁”呢?不是。“传之于鲁”“鲁(参)”成“传”的受动者。“于”就应该理解为“给”了。杨树达先生在《词诠》中解释这种“于”时说:“介词,表动作之所归趋。”例《史记·梁孝王世家》:上与梁王燕饮,尝从容言曰:“千秋万岁后,传于王。”“传于王”,传之于王,“把帝位传给你”。可见,“传之于鲁”,当“于”应理解成“给”时,“鲁”就是“传”的接受者,即“动作之所归趋”,那“传”的施动者只能是孔子了。这个实例就成:孔子之道,最终孔子把它传给迟钝的曾参了。这个例子还能证明“昏庸聪敏之用,岂有常哉”吗?王泗原更认为“于鲁也传之”还可解释为“传之于鲁国”(孔子把它传到鲁国), “于鲁国”作“传”的补语,成自己把自己的道传到自己居住树立道的国家,这简直成了理解的笑话。“于”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呢?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在《中华活页文选58·为学一首示子侄》(中华书局出版,1962年7月成都1版)中,解释为:“于一由。”《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1978年12月第一版)把这种句式中的“由”解释为:“介词,(某事)归(某人去做)”。所以,“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的意思是“圣人之道,最终由(归)曾参传之”。这里面蕴含了被孔子评价为迟钝的曾参,经过后天的个人努力,竟从孔子的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最终由(归)他传了孔子的学说。“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这是举的一个实例,“于鲁”放在“传”前,施动者只能是曾参,无歧义。曾参传圣人之道有大功,天资迟钝的人也与天资聪明的人没有差别了。故能证明下句“昏庸聪敏之用,岂有常哉”。特别注意,这里用“于”介出施动者的介宾词组,是不能放在动词后作补语的,后置为“传之于(由)鲁”,这样结构句子,句子不通。王泗原犯的首先就是句法错误,故    “于鲁传之”非“即传之于鲁”也。综上所述,根据文意,“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是不能理解为“圣人之道卒传于曾参”的。
    再看王泗原指出的其他地方就正确了吗? “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鲁”取自“参也鲁”(《论语·先进篇第十一》),指代曾参。“参也鲁”是孔子的定论。再看看句子的结构,主干是:道传之。“道”主语,“传”谓语,“之”宾语。主语“道”是“传”的受动者,这是典型的宾语前置作主语的句型。这个句子的一般顺序应为:鲁(参)传道。作者为强调宾语,将宾语“道”前置作主语,“传”是及物动词,应带宾语,所以补代词“之”作宾语,复指“道”;“夏礼,吾能言之”(《论语·八佾篇第三》),就是这种宾语前置句型,也补了“之”复指“礼”。“传”后补“之”复指“道”,是照孔子的话说的,可见“传之之字复指道”,既非“实非必要”,也无“模仿之失”。受动者“道”前置后,而施动者“鲁(参)”,则由介词“于”介出,组成介宾词组“于鲁”,作“传”的状语。靠“于”介出的形容词“鲁”,只能活用为名词,作“迟钝的曾参”讲。古文有例“业精于勤”,勤,勤奋之行,靠“于”介出的形容词“勤”,也活用为名词。古无“鲁”代曾参个例,也不能证明这种用法“不通”还“尤”。相反,以曾参的天资特征“鲁”代曾参,突出了文中表达的重点,这是一种很妙的用法。“此必云鲁者”,多此一举。“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应译为:孔圣人的学说,最终由迟钝的曾参传了下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个句子是作者经过缜密思考,刻意打造的句子,结构规范,重点突出,表情达意准确无误。
   
    (三)“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贫者至之。”至之当云至焉。
    “至之当云至焉”,犹言“之”用错了,应当用成“焉”,理由未述。下面我们看看怎样理解。“‘之’字有时放在不及物动词下,形式像宾语,却不是宾语”(以上见《古汉语虚词》杨伯峻先生著),这时“之”“指代作用趋于虚化”,可用来表示“对动作行为的强调”(以上见《古代汉语虚词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1999年2月第一版)。例《左传·庄公十年》“战于长勺,公将鼓之。”“之”指代已虚化,只强调“鼓”这个动作。再例,《史记·高祖本纪》:“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之”只强调“亡之”的“亡”。又例,《诗经·周南·关睢序》:“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舞之”、“蹈之”二“之”字,也分别表示对“舞”和“蹈”两个动作行为的强调。同理,“至之”,“至”作到讲,是不及物动词,“之”指代虚化,也只起强调贫者“至”这个动作行为的作用,这是符合文意,也符合古文规范的。“焉”不能替代这种用法。
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说:“焉”用在句尾,有时“只能算是纯粹的语气词,带有指点引人注意的语气”,“有点像现代汉语的‘啊’字”。“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贫者至之”,我们结合其前句和后句考查一下,“至之”从语气上,到底用“之”好,还是用“焉”好。前句是感叹句,“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几千里也。”“也”,语气词,助慨叹语气,可译为“呀”、“啊”等。后句“人之立志,顾不如蜀鄙之僧哉?”反诘,加重语气,言立志。原文这三句连起来读,有“扬——抑——扬”的感觉。如果“至之当云至焉”,“焉”含指点引人注意的语气“啊”在里面,“僧之富者”句就由抑句变成了扬句,与后句加重语气的反诘句连起来读,文章是不通畅的。古人多为唱读,很讲抑扬顿挫,从“西蜀之去南海”到“顾不如蜀鄙之僧哉”连读,三句成“扬——扬——扬”,毫无抑扬顿挫之感。可见,语气上“焉”也不能替代“之”。
   
    彭端淑为官清正廉明,为教呕心沥血,为文一丝不苟。《为学一首示子侄》就是经过作者精心锤炼,能经得起后人反复推敲的名篇,至今熠熠生光。而且,只要人存在天资差别,该文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王泗原的确有勇气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反正百家争鸣。不过,支持其观点“其文实不堪为规范”而举出的各个例证,却不见有一处不规范的,纯属连自己都没有想清楚就说,我也理解年事已高这句话。但是,既然公开发表了,为了对前人和后人负责,我们必须严肃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让人们去对比鉴别讨论,以求准确理解。
后附:彭端淑和王泗原的全文。
       一、《为学一首示子侄》全文(选自《中华活页文选58·为学一首示子侄》)
为学一首示子侄 彭端淑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人之为学有难易乎?学之,则难者亦易矣;不学,则易者亦难矣。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旦旦而学之,久而不怠焉,迄乎成,而亦不知其昏与庸也。吾资之聪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屏弃而不用,其与昏与庸无以异也。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然则昏庸聪敏之用,岂有常哉?
    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贫,其一富。贫者语于富者曰:“吾欲之南海,何如?”富者曰:“子何恃而往?”曰:“吾一瓶一钵足矣。”富者曰:“吾数年来欲买舟而下,犹未能也;子何恃而往?”越明年,贫者自南海还,以告富者。富者有惭色。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几千里也,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贫者至之。人之立志,顾不如蜀鄙之僧哉?
    是故聪与敏,可恃而不可恃也;自恃其聪与敏而不学者,自败者也。昏与庸,可限而不可限也;不自限其昏与庸而力学不倦者,自力者也。
二 、 王泗原的全文。
                                        彭端淑为学一首
       彭端淑为学一首示子侄(据李祖陶国朝文录本),选入课本,由旧时高等小学初级中学国文迄今日初级中学语文,达六十余年之久。然其文实不堪为规范。举例言之。
    (一)“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依此文解之,乃谓吾之昏不及人之昏,吾之庸不及人之庸.与欲表达之意反。此因误用之字。用之字,则变主谓结构(吾资主语,昏表语)为偏正结构(昏为中心词,吾资为定语),而昏为全句主语,于是成为吾之昏不及人之昏矣。作者但以“吾资之聪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可用之字,便比而造句,不审意之反也。
    (二)“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此取“参也鲁”(论语先进)之语,谓曾子。句意谓圣人之道卒传于曾参(此种看法姑置不论)。传之之字复指道,实非必要。而于鲁也三字尤不通。也乃助词,是意为于鲁传之,即传之于鲁。传之于鲁国乎?以形容词鲁之一字代曾参,无此用法也。此必云鲁者。
    (三)“僧之富者不能至而贫者至之。”至之当云至焉。
             ——《古语文例释·古语文后人模仿之失》(王泗原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1988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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