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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市井屁民

【屁民屁话】屎烧尿臭话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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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郭X的确有违伦理道德,但不可升级为刑事案件。

发表于 2016-1-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3.250.196.x 发表于 2016-1-6 23:30
是非对错绝不应该久拖不决!!!难道是典型的懒政!!!一句话该判就判,该放就放!!!这样久拖下去!这到 ...

我想起了一个崇尚“自由、民主、法制”之美国的民主人士讲述的故事:
在“自由、民主、法制”之美国,一个租房客要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剧额的赔偿金,否则他不会从即将拆迁的出租屋搬出,而美国是个讲法律的国家,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强制执行,这个租客的律师对开发商说,打官司我肯定输,但是依照法律的正规程序我可以打五年,你看着办吧,结果开发商权衡利弊,如数支付了赔偿金。
不知此事是真是假?望各位网友指点!
发表于 2016-1-7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关注,直到判决出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8 07:24
争得再凶抵卵用,最终还得看法官如何判,你们都代替不了法官。
发表于 2016-1-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纠纷造成损失的情况应是这样的情况下才成立:兰某家有营运车,郭家因纠纷扣了兰家车造成损失。兰某有店,郭某因纠纷去兰某店里闹事,让兰无法正常经营,造成损失,但这也应兰某去法院起诉郭家,而不是检察院手拿耗子。按公诉人的意思的话,西充制衣厂李老板和驾校王老板纠纷,李老板父亲在县政府门口上访时服农药自杀,试问西充检察院是否也可把王老板,县政府信访局的人抓起来起诉?

发表于 2016-1-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非对错不评论,但人在做天在看……老天是不会放过任何机会的。

发表于 2016-1-8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断了我准备去那里走一走的念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0 14:35
楼主分析透彻,合情合理高人。

发表于 2016-1-2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不喜欢当庭宣判,都非要弄个择日宣判。谁发明的?

发表于 2016-1-30 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能忽视法制理念中的最重要的社会警示教育功能!整个司法系统在各阶段的司法过程中,都有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功能!

具体司法活动也会考量参照违法犯罪人员的认错悔罪改造的效果!
以此考量违法犯罪人员对他人和社会的再次侵犯的可能性!
郭某事后拒绝伤害赔偿和赔礼道歉,以及网络发文不思悔改,
极力狡辩对被害人和公共秩序的进一步加害行为!
结合司法活动的社会效率!
这个是司法机关掌控“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来源!
所以,现实中由法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判决案件,一直就被人诟病!

发表于 2016-2-12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洞查一切 发表于 2016-1-7 11:12
高坪区政法委书记进来学习一下

顶一下

发表于 2016-2-1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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