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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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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论坛一角“晒苍蝇”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市中院拒绝再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请大家看这法院还要脸吗?


  熊仁荣知道在论坛发帖没有任何作用,要解决问题只能依法申诉、控告,但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联手阻断了正常的申诉途径,熊仁荣确实申诉无门,只能在论坛发帖“晒苍蝇”。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答,你说是不是?

发表于 2015-12-1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就是一个滚刀皮劳改释放人员,报复法院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端公印 发表于 2015-12-15 09:06
楼主就是一个滚刀皮劳改释放人员,报复法院来了!

缺失父亲教诲的单亲家庭子女你好:如果你是王强院长的情妇,我无话可说;如果你是由于缺失父亲教诲,就回去劝说你母亲给你找个父亲教你几天再来论坛回帖。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中级法院领导算不算得上苍蝇级别,按理说也属于县团级领导干部了,够苍蝇级别了。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苍蝇可多了,我们认为需要晾晒一下了,王强院长你能够解释一下你坚持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不受理申诉是为什么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1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端公印 发表于 2015-12-15 09:06
楼主就是一个滚刀皮劳改释放人员,报复法院来了!



      司法公正关系你、我、他合法权益,端公這一令牌打歪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1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道在前 发表于 2015-12-14 18:07
楼主不能够因为政法系统出过周老虎,就否定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吧?难道周老虎落网了,他任政法委书记期 ...


    1、犯罪主体,是否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精神正常成年人,或12、14、18岁以前未成年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3、犯罪客体,罪刑法定原则,触犯刑法罪名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4、犯罪客观方面即危害后果。实施犯罪时有无中止、未遂行为?

   本案,熊仁荣具有行医证,与受害人是熟人或亲属关系,手术意外致人死亡,触犯医疗事故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

   本案,一开始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按医疗事故罪追究熊仁荣刑事责任是正确的。遗憾的是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按非法行医罪追究熊仁荣刑事责任。

    再审纠错撤销原判时,已超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法定时效,熊仁荣不应当再承担刑事责任。为此,熊仁荣请求纠错是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a 发表于 2015-12-15 16:57
1、犯罪主体,是否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精神正常成年人,或12、14、18岁以前未成年人。    2、犯罪主观 ...

懂法的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罪都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的注册医生);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及国家医疗管理规范;主观是过失;客观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清楚造成伤害患者死亡的原因,在分析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法官不懂医,所以医疗事故案件法官就是凭鉴定裁判的,控辩双方也是围绕鉴定在打官司)

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之所以混账,就是因为混账在这案子是经检察院、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而是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右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证明那个在没有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证据,没有人审理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而且超过追诉时效7年后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时候,你法院院长、副院长凭主观臆断就觉得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这些院长、副院长如果不是吃多了就是已经成为疯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9日,中央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此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12年左右。周永康留在四川的,除了一堆政绩工程,还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

  熊仁荣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1、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敢于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要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不把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法庭经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证属实,就敢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呢?

  2、卷内明明有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是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能成立,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3、案发时间是2000年,2012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这医疗事故犯罪要件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熊仁荣没有任何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4、判决发出后,熊仁荣即提起申诉,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反驳,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纠错呢?

  5、四川省高级法院又不是作出终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院,法院领导脑又没病,为什么要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替代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只有一个解释: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政法系统正是周永康的天下,周永康在四川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已经傍上这个关系网、靠上了周永康这个强硬的后台,所以就无法无天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以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也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猖獗的表现。

  四川政法系统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知道:虽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十多年了,周永康也判了。但周永康留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还在,只要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当权,熊仁荣案的依法纠错就遥遥无期。

    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就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作怪。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臊四川人的皮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但缺乏指向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证据,(医疗事故问题没有人指控、没有举证、没有质证、也没有审理,是院长、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以推脱原错判非法行医犯罪的责任)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依仗省高院的靠山庇护至今还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肯依法纠错。 四川省高级法院无中生有替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

   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想要熊仁荣怎么样?难道还要熊仁荣为周永康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歌功颂德吗?难道还要熊仁荣感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对熊仁荣无罪判有罪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近日网上消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邓亚萍女士为兼职教授,严格遵守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聘用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所学法律课是不是邓亚萍教授讲的?看你们的法律水平应该是体育老师教的法律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1:18
"一样的,我的案件在2001年判决,2002强制执行至今未执行″
咱们可以向国家中纪委中巡组最高人民法院喊救命啊
为什么一个案件从2001年的判决至今执行不了
原因是执行地方政府财产,和地方官大员牵连?
曾在2001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暴光过这个事实。虽然当时处理了一些人,但是还有一大部分的人还在党政机关工作,甚至大员在职,因此被掩盖保护,至今执行不了。响应国家政策,一直强调,把已前逾留的强制执行案件,限期全部清理执行,为什么快到期了,我司的案件至今无动于衷?难道地方老大员都退了,余热未减,还能保护、还能发号施令、还能掩盖,威力未减。国家中纪委、中巡组曾强调,如当官不守法、守纪、守规,破坏国家法律、法纪、法规着,不管你在职或者是退了多年,也应该严惩,我司因为此投资案件受害打击,损失惨重,一直发展不起来,甚至有的家庭因此造成家庭破裂,造成后代子孫不能正常上学、和不能正常生活。故求救国家纪检、中巡组、最高院给予主持公道。
求救人:游青海    联系电话18636589378
附该案件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和执行过程中的裁定书,"为什么不执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8 11:29
大家可以跟联系,我在北京有办公的地方,咱们可以联名向上反应,包括我自己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年快结束了,既然法院无动于衷,响应国家十九大政策,我们可以写内参报或是媒体及法制网络等网络上传曝光事实,把证据都发上去,向国家中纪委、中巡组、最高院请教。"他们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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