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是否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精神正常成年人,或12、14、18岁以前未成年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3、犯罪客体,罪刑法定原则,触犯刑法罪名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4、犯罪客观方面即危害后果。实施犯罪时有无中止、未遂行为?
本案,熊仁荣具有行医证,与受害人是熟人或亲属关系,手术意外致人死亡,触犯医疗事故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
本案,一开始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按医疗事故罪追究熊仁荣刑事责任是正确的。遗憾的是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按非法行医罪追究熊仁荣刑事责任。
再审纠错撤销原判时,已超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法定时效,熊仁荣不应当再承担刑事责任。为此,熊仁荣请求纠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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