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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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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你说是不是?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就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们依仗着周永康的四川帮还在掌权,就可以随心所欲、无法无天。这不仅仅是侮辱熊仁荣个人,更是侮辱中国的法治,挑战执政党的能力。   王强院长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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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17:37
王强院长忙得狠哟,他不空回答你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与副院长联手整的这案子羞死先人: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院长、副院长们好好反省吧;我想你们当初要是能够依法审判,不插手干预合议庭依法审判,这案子早就结了,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虽然这社会谁都会有错,但做错事就得像个男人一样坦荡的去接受后果,而不是像院长、副院长们那样推诿、耍赖、不要脸、一幅流氓形象,你们这样做是对案中死去的人侮辱,对案中活着人不尊重,对国家法律和社会良知的漠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院长、副院长依仗着周永康的四川帮还在掌权,就随心所欲、干预合议庭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人为制造冤案,实在是可恶至极,绝不得好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1 07:27
一直在发贴,又不见回复,可能真的有奇冤?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依仗着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四川帮掌权,就敢于随心所欲、直接插手并干预合议庭依法审判案件,人为制造冤案。四川政法系统腐败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1 16:36
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法官应给予严惩,支持上访,投诉他们,这么多年不纠错,你们巴中的法院太Y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0.52.x 发表于 2015-12-11 16:36
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法官应给予严惩,支持上访,投诉他们,这么多年不纠错,你们巴中的法院太Y了

本来自周永康搞四川帮以来,巴中法院就自以为是,无视国家法律。这一届院长来后、唉、叫老百姓咋说呢?雪上加霜呀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里面到底有几多法官、几多草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2 14:01
巴中市中级法院才臊皮哦

发表于 2015-12-12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3 10:41
你这种事如果是现在发生的,应该不会负刑事责任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你们为什么这样不要脸?

  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你们作出的终审判决,就算熊仁荣申诉理由球都不能成立,你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就完事了。哪有你们这样不球要逼脸的,既不驳回申诉,也不依法纠错。你们自己说这算是什么东西,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不要脸

据刑事诉讼法242条、243条,启动再审的总体要求是原判决“确有错误”。对何为“确有错误”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在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判有错误时, 才可以启动再审。称之为“有错才纠”。另一种理解是只要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对案件的再审就应当启动。称之为“有疑即纠”。这两种理解是基于两种利益的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之间冲突及其选择。“有疑即纠”,侧重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更加关注对冤者的救济;“有错才纠”,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注重法的安定性及原判决的权威。

  熊仁荣被判医疗事故犯罪案,既有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也有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就是不受理申诉,更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只有第三种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不要脸。

发表于 2015-12-1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能够因为政法系统出过周老虎,就否定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吧?难道周老虎落网了,他任政法委书记期间一切法院裁决都必须推倒?还是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进行具体考量有错误错才是道理。
      你的案由,我在论坛系统读过,记得是你曾有是执业医生,有职业证书,后来进计生部门工作,执业证书被文件统一否定了。后来,你有一个老表的老婆要临盆,请你去接生,发生了大出血,可惜你没有准备血浆,马上转院就死在途中。原来的亲戚,此时不再感激你“帮忙”,而是起诉你治疗死了她们母子了。
      一审认定你的职业医生证已经失效,被有关文件宣布无效,判定你非法行医致死人。量刑不轻。你上诉多次后,省高院和巴中中院,酌你执业医师证是工作变动而不再持证的情,改判医疗事故罪。
      你服刑期满后,就溜着闹巴中中院枉法裁判了。具体经过大致如此吧,若记忆有差错,你可以补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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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希望司法公正,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我有几点与你商榷:
      1、所谓司法公正,大概是用法律准绳裁量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基础上,依法裁判法律责任,实现有罪与无罪认定准确、罪罚相当不超过法律界限,体现法律对当事各方公正的保护和对法律严肃性的维护。问题来了,若判定你毫无法律责任,那么对于死者及其家属,岂不是一种蔑视?你自己对风险忽视,在不具备抗风险的环境进行手术,抢救准备相应缺失,而令两个生命消逝了。难道你不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作个类比吧。一个执法人员因工作变换,执法资格证失效了。他却自己应邀参与执法活动。结果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故。他能够当做执法过程中的过失吗?


发表于 2015-12-14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你连篇累牍发帖,辱骂巴中中院院长、副院长以泄愤,这种闹法究竟有多少网友支持你?全靠自己顶贴就是答案:群众不喜欢如此泄愤式监督,私心令你发疯了。

发表于 2015-12-1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眼里的公正是:1、你请我来的,剖腹产不成功死了孕妇和婴儿,活该命绝,与他没丝毫关系;2、我是计生干部取个婴儿都正常,原来我有本本噻,如果退休的警察都进公安办公,还节省好多工资呢!3、孕妇那大出血病态,是我没见识过,所以才在简陋的临时手术台剖腹的,出事了不是喊120了吗?没来得及输血是司机跑慢了,怪得了我刀儿匠?4、院长不通六理,你借着某种东风给我麻光责任,我就不闹不骂你噻,你该骂活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道在前 发表于 2015-12-14 18:07
楼主不能够因为政法系统出过周老虎,就否定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吧?难道周老虎落网了,他任政法委书记期 ...

看来你对案件的实质不了解,我们说的是不论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都应该依法进行审理,所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都应该依法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查证属实,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案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审理过,法院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手中有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的鉴定书,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你的认为是只要法院判决都是正确的,这一点实在无法苟同。假如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起诉,审理的情况下,给你发个判决书,判你盗窃罪,处有期徒刑2年,你能够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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