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论坛一角“晒苍蝇”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市中院拒绝再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熊仁荣知道在论坛发帖没有任何作用,要解决问题只能依法申诉、控告,但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联手阻断了正常的申诉途径,熊仁荣确实申诉无门,只能在论坛发帖“晒苍蝇”。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答,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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