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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政法委书记,这是唱的哪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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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你说是也不是?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就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不仅仅是侮辱熊仁荣个人,更是侮辱中国的法治,挑战执政党的能力。王强院长你说是也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里面到底有几多法官、几多草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2 10:19
法院审案要通过政法委?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案吧通过政法委,裁判要依照政法委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2 13:40
不晓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2 13:46
法院是个木脑壳?摆设?难怪弄们求多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论坛一角“晒苍蝇”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市中院拒绝再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熊仁荣知道在论坛发帖没有任何作用,要解决问题只能依法申诉、控告,但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联手阻断了正常的申诉途径,熊仁荣确实申诉无门,只能在论坛发帖“晒苍蝇”。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答,你说是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中级法院领导算不算得上苍蝇级别,按理说也属于县团级领导干部了,够苍蝇级别了。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苍蝇可多了,我们认为需要晾晒一下了,王强院长你能够解释一下你坚持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不受理申诉是为什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9日,中央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此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12年左右。周永康留在四川的,除了一堆政绩工程,还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

  熊仁荣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1、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敢于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要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不把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法庭经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证属实,就敢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呢?

  2、卷内明明有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是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能成立,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3、案发时间是2000年,2012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这医疗事故犯罪要件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熊仁荣没有任何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4、判决发出后,熊仁荣即提起申诉,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反驳,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纠错呢?

  5、四川省高级法院又不是作出终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院,法院领导脑又没病,为什么要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替代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只有一个解释: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政法系统正是周永康的天下,周永康在四川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已经傍上这个关系网、靠上了周永康这个强硬的后台,所以就无法无天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以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也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猖獗的表现。

  四川政法系统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知道:虽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十多年了,周永康也判了。但周永康留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还在,只要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当权,熊仁荣案的依法纠错就遥遥无期。

    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就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作怪。

发表于 2015-12-1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挣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近日网上消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邓亚萍女士为兼职教授,严格遵守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聘用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不得不想象,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所学法律课是不是邓亚萍教授讲的?看他们的法律水平应该是体育老师教的法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近日网上消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邓亚萍女士为兼职教授,严格遵守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聘用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所学法律课是不是邓亚萍教授讲的?看你们的法律水平应该是体育老师教的法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0 21:08
巴中这些狗官一个比一个腐朽,一个比一个贪婪。比土匪强盗更可恨。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多黑,王强院长最清楚;

王强院长怎么样,没有人能够说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没有你安排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在的何齐副院长)阅卷,修改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的判决     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何齐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来阅卷、修改判决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你不发话,何齐副院长真的能够阻止你对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依法确认及处理吗?
      何齐副院长能够调动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吗?
      你才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办公室主任,也只有你才具有这个能力。
       王强院长再演戏就没什么意义了,直接登场亮相吧?你说想怎么办?
发表于 2015-12-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 ding , ding

发表于 2015-12-2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坚持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致王强院长的公开信就是说的发帖原因

   尊敬的王强院长:你好
     熊仁荣也是实在没有其他办法了,才通过网络给你写公开信,希望你在百忙中抽点点时间,回复一下;作为西南政法大学高材生的王强院长,回答一下熊仁荣提出的普通法律问题应该不会耽误你超过两分钟时间就足够了。

  执业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齐、尸检超过法定尸检,且无病检报告支持,王XX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公安局、检察院、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结果,未申请重新鉴定。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以何齐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由黄晓东为审判者的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你指派何齐副院长阅卷后将合议庭所写判决书修改为“一: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三次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法院不受理,是你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由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原来王强院长联系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法官处理熊仁荣的申诉是故意违规、另有所图。熊仁荣再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何齐副院长反复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不得受理你的申诉”。熊仁荣在法院开展的“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里反复发帖,请王强院长解释,你从一直没有甩过。熊仁荣只有反复在网上发帖,请你解释了。

     熊仁荣的目的也很明确,只要王强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纠错;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只要你王强院长依法履行了法院院长的法定职责,熊仁荣就是疯了也找不到你王强院长任何事;哪怕是驳回申诉错了也依法由熊仁荣自己申诉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你王强院长是不是没事找事?他三年时间了,还既不确认这判决是确有错误,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纠错;也不确认这判决确无错误,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去找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王强院长你确实是没事找事啊。所以:就算是熊仁荣的发帖伤害了你王强院长,老实说也是你王强自己找的,其责任也该由你王强院长自负。道理很简单,你如果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错了;或者你确认判决无错,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了,熊仁荣还会发帖伤害了你王强院长吗?你这真的是自己找骂,也确实该挨骂,还该接受责任追究受处罚。

   熊仁荣也希望王强院长不要再去找公安网警及相关司法机关,以熊仁荣网上发帖攻击你王强院长,再按一个什么“网络诽谤”来忽悠熊仁荣了。如果熊仁荣网上发帖反映王强院长不依法受理熊仁荣的申诉、既不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正,也不确认判决无措、依法驳回申诉,使得熊仁荣无法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只能通过网上发帖请求王强院长依法履行院长职责也属于网络诽谤的话,你王强院长当然无所谓,但这个国家将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而害羞。


  请问王强院长你是不是自己没事找事、自己往你脑壳上整的这事情?而且你王强院长想不依法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不确认这终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不依法纠错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能够行吗?你能够绕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不处理熊仁荣的申诉行吗?你以为“网络诽谤”的大话可以忽悠过去吗?你扪到心口说:熊仁荣的发帖有捏造事实、诽谤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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