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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肯与公安局领导分享犯罪所得,在“法治南充”犯罪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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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3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的位于南充:推掉毁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因此,毁坏该房屋的行为人及其保护人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虽经金维建多次奔走,但阆中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阆中市公安局也不依该规定向金维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使金维建无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的程序,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启动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侵害时,三次报110均不出警,事后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可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与公安局领导串通好了的,达成了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利益的合意,因此,是与公安局领导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制建设以来,南充自以“法治南充”相标榜,阆中亦不甘落后,以“法治阆中”相标榜。但事实证明,只要你肯与公安局领导分享犯罪所得利益,在“法治南充”犯罪就非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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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置好,看到是0回复的,我就来打一个广告。
合江南滩桥板村,中共党员干部勾结梅花党乱党分子,蛇鼠一窝。
http://www.mala.cn/thread-11303233-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人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平等并非是人人均等,而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侵犯,或是产生侵犯时有公正的解决(只要有侵犯,就会产生不平等)。然而,社会的自然分化,总会有强弱之分,强者(或是相对强者)总是会享有更多一些的权力,他们总是不赞成民主,因为会防碍他们的权力、剥夺他们的优势,弱者总是需要民主,以维护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意义。一个社会,总是强者是少数,弱者是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就是民主的价值。
  其次,就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讲,高层是民主集中制,是有权力制约的;然而在基层,却是单方面权力的单向性社会,没有制约,腐败是必然会产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腐败的紧急情况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造假造到什么时候?是不是要给你全部暴光才收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
2015-12-21 反腐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2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纪律检察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一幢三层建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推土机推拆,金维建当即向南充市公安局和阆中市公安三次110报警,但一直无警察出警,房屋最终被彻底推掉毁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
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因此,毁坏该房屋的行为人及其保护人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虽经金维建多次奔走,但阆中市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阆中市公安局也不依该规定向金维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使金维建无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的程序,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启动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侵害时,三次报110均不出警,事后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可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与公安局领导串通好了的,达成了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利益的合意,因此,是与公安局领导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由于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0月20日,金维建到南充市公安局找到该局领导,该局领导叫金维建去找南充市公安局纪委,金维建向纪委递交了请求南充市公安纠正阆中市公安局错误作法的申诉书,但阆中市公安局仍然不纠正错误作法。10月23日上午9:22,打电话08172801305问南充市公安局纪委,南充市公安局说不管此事,随后挂断电话,此后于9:25两次打电话,9:26再打电话,南充市公安局都是电话刚一接通就挂断。联系到9月8日晚房屋被毁坏金维建也报过南充市公安局110,没有警察出警,显然,9月8日晚的犯罪行为,南充市公安局也是参与了的。   
如果9月8日晚的行为,有政府的因素在里面。如果是政府某些人的个人行为,没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其行为当然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如果是政府官员利用职务,具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则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2008年,安徽省颖上县的违法拆迁案,以中共马文献书记为代表的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和毕德红等开发商,就是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的,当然还有行贿、受贿罪。但无论是涉嫌滥用职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或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安机关侦察的犯罪,本案不可能纯粹只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行贿、受贿罪;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政府机关的行为,就应该以此为理由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金维建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申请复议、复核后,再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并可因此请求检察院立案侦察。——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此属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检察院当然就应该立案侦察。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制建设以来,南充自以“法治南充”相标榜,阆中亦不甘落后,以“法治阆中”相标榜。但是,当南充市人民的财产受到破坏时,南充市的公安机关却充当犯罪人的黑保护伞,这怎么向南充人民表明这是“法治南充”!“法治南充”不是喊在口上,写在墙上,而是要得了南充市人民从内心里的认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所谓首先依宪治国,就是首先要约束国家公权力机关,首先要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办事。因为,宪法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国家公权力机关,自然人或法人(老百姓)不会违反宪法,只会违反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所谓“宪政”,就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宪法统治国家,老百姓不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
对于南充境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样的严重的违法(宪)犯罪行为,金维建曾向南充市纪律检察委员会投诉过,但当时的接待人员却声称这涉法涉诉,纪委不管。但难道只有党的领导干部违纪纪委才管,违法犯罪纪委就不管。近日,中央纪委检察委员会已经表态,对于违法拆迁的领导干部,如果触犯刑法,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党的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难道先不由纪委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进入审查程序吗?希望贵纪委能够进行调查处理,以达真正在南充人民心目中建设法治南充的目标。
控告人:金维建
电话:15309070510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纪律检察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一幢三层建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推土机推拆,金维建当即向南充市公安局和阆中市公安三次110报警,但一直无警察出警,房屋最终被彻底推掉毁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
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因此,毁坏该房屋的行为人及其保护人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虽经金维建多次奔走,但阆中市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阆中市公安局也不依该规定向金维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使金维建无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的程序,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启动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侵害时,三次报110均不出警,事后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可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与公安局领导串通好了的,达成了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利益的合意,因此,是与公安局领导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由于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0月20日,金维建到南充市公安局找到该局领导,该局领导叫金维建去找南充市公安局纪委,金维建向纪委递交了请求南充市公安纠正阆中市公安局错误作法的申诉书,但阆中市公安局仍然不纠正错误作法。10月23日上午9:22,打电话08172801305问南充市公安局纪委,南充市公安局说不管此事,随后挂断电话,此后于9:25两次打电话,9:26再打电话,南充市公安局都是电话刚一接通就挂断。联系到9月8日晚房屋被毁坏金维建也报过南充市公安局110,没有警察出警,显然,9月8日晚的犯罪行为,南充市公安局也是参与了的。   
如果9月8日晚的行为,有政府的因素在里面。如果是政府某些人的个人行为,没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其行为当然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如果是政府官员利用职务,具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则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2008年,安徽省颖上县的违法拆迁案,以中共马文献书记为代表的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和毕德红等开发商,就是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的,当然还有行贿、受贿罪。但无论是涉嫌滥用职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或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安机关侦察的犯罪,本案不可能纯粹只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行贿、受贿罪;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政府机关的行为,就应该以此为理由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金维建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申请复议、复核后,再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并可因此请求检察院立案侦察。——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此属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检察院当然就应该立案侦察。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制建设以来,南充自以“法治南充”相标榜,阆中亦不甘落后,以“法治阆中”相标榜。但是,当南充市人民的财产受到破坏时,南充市的公安机关却充当犯罪人的黑保护伞,这怎么向南充人民表明这是“法治南充”!“法治南充”不是喊在口上,写在墙上,而是要得了南充市人民从内心里的认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所谓首先依宪治国,就是首先要约束国家公权力机关,首先要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办事。因为,宪法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国家公权力机关,自然人或法人(老百姓)不会违反宪法,只会违反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所谓“宪政”,就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宪法统治国家,老百姓不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
对于南充境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样的严重的违法(宪)犯罪行为,金维建曾向南充市纪律检察委员会投诉过,但当时的接待人员却声称这涉法涉诉,纪委不管。但难道只有党的领导干部违纪纪委才管,违法犯罪纪委就不管。近日,中央纪委检察委员会已经表态,对于违法拆迁的领导干部,如果触犯刑法,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党的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难道先不由纪委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进入审查程序吗?希望贵纪委能够进行调查处理,以达真正在南充人民心目中建设法治南充的目标。
控告人:金维建
电话:15309070510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阆中市公安局:
申请人:金维建,马大芳、金亮,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白塔村三组,身份证号码: 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 15309070510、13708079331(成都)。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39号楼房旁建筑的金亮慈竹收购加工厂房屋,面积95余平方米,于2014 年3 月 5日凌晨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挖掘机挖掉,同时将机械和厂内加工使用的设备一并搬运走。申请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 3月 5日 ,申请人向阆中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没有书面回执。
申请人认为,阆中市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申请人有权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176条规定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申请人无法依第176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也无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这类案件自诉的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2015年12月30日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的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再次向贵局申请,请求贵局按规定予以立案,不然申请人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申请人:金维建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以百姓可欺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今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害怕人民群众,更不能再用维稳的名义打压人民群众。

 楼主| 发表于 2016-2-1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警方在案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敢不立案。这办**是什么案子?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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