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的位于南充:推掉毁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因此,毁坏该房屋的行为人及其保护人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虽经金维建多次奔走,但阆中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阆中市公安局也不依该规定向金维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使金维建无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的程序,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启动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侵害时,三次报110均不出警,事后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可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与公安局领导串通好了的,达成了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利益的合意,因此,是与公安局领导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制建设以来,南充自以“法治南充”相标榜,阆中亦不甘落后,以“法治阆中”相标榜。但事实证明,只要你肯与公安局领导分享犯罪所得利益,在“法治南充”犯罪就非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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