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回应#【关于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购进异味鸡骨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通报】
2015年9月4日16时许,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蓬安县福德小学食堂购进的骨头有异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处理,对群众举报涉及的“有异味的骨头”进行了取证,现将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9月4日凌晨4时许,福德镇中心小学校初中部食堂负责人唐桂英与小学部食堂负责人唐田租车到南充,在南充市顺庆区二市场以每袋20元价格购进鸡骨4袋。上午11时,唐桂英、唐田委托南充至福德镇的客运车,将4袋鸡骨捎回福德镇中心小学校。下午13时30分,客运车抵达福德镇中心小学,随后,唐桂英儿媳刘慧便与三轮车师傅谈华强前往搬运,在搬运过程中,刘慧闻到鸡骨有异味,便电话告知唐桂英。下午14时42分,唐桂英电话联系福德镇中心小学校保卫科科长郭建忠,请求帮忙处理2袋异味鸡骨(同时下午15时许,唐田丈夫杨建春在搬运唐田所采购的2袋鸡骨时闻到有异味,将2袋鸡骨倒入福德镇中心小学校小学部公厕)。下午15时30分,郭建忠将2袋鸡骨掩埋。下午16时许,群众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称“蓬安县福德小学食堂购进的骨头有异味”。下午16时30分左右,因群众反映强烈,福德镇安办人员杨文斌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处理”,郭建忠将掩埋的2袋鸡骨挖出,并存放在学校门卫值班室等待处理。
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抵达现场后,立即对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购进异味鸡骨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扣押封存的涉事鸡骨抽样送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同时,对福德镇政府、罗家派出所、福德镇中心小学校相关人员和唐桂英、唐田、涉事鸡骨供应商孙先永、客车售票员杨晓荣、三轮车驾驶员谈华强进行了调查。
9月7日,经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所购买的涉事鸡骨样品为不合格。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蓬安县福德镇中心小学校食堂购进的鸡骨是生产无骨鸡爪、泡椒无骨鸡爪的废弃物,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鉴于此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三)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产品的”,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决定给予责任主体福德镇中心小学校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鸡骨2袋;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现正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处理中。
蓬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