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致通江交警大队的一封信》一帖的回复 网友“ 逐梦A6”: 针对你所反映“利民公司营运车辆摄像头没对准驾驶舱,一律被处以罚款200元”的问题,经我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8月25日—9月3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客运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违法行为整治。我大队积极响应,于9月1日联合县安监、运管部门,前往辖区所有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期间,检查到部分客运车辆摄像头未对准车内,该行为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故我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9条第五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利民公司115辆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的客运车辆,给予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驾驶人及乘客朋友对交警大队工作进行监督,并积极举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27—7201778。 特此回复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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