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学小学生向高坪检察院领导建议:关于郭某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看法,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着揭露犯罪的任务,两者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容易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调互相配合而忽略了互相制约.并且,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也往往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我没有什么目的,只求公平正义早日降临。不当之处,虚心接受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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