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袁世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民光村村民。我丈夫叫李长云。
我丈夫出生于1961年,1981年1月入伍。
1981年10月20日,我丈夫在为连队取报纸返回,路过青藏公路盐湖段27道班处时,被运输公司违章行驶的油车挂倒,导致头部及右下肢受伤,精神不正常,伤残等级为二等乙级。我丈夫在部队领取了民政部颁发的革命军人伤残证。
1984年,我丈夫兵转工至中铁十七局四公司工作。由于我丈夫受伤较重,工作期间常常发病,1995年中铁十七局四公司通知我将我丈夫接回老家休养,让我担任我丈夫的监护人,每月给发基本工资600元。
我丈夫回家休养,至到1996年6月,中铁十七局四公司没有任何理由,突然停发工资。
我丈夫生活不能自理,全靠我照顾;孩子又小,也靠我照顾;我既要照顾丈夫,又要照顾孩子,没时间做农活,以前全靠我丈夫的每月600元基本工资生活,现在基本工资停发,我家一下子失去了生活来源。我只好多次打电话催要,但中铁十七局四公司置之不理。
1997年,我向亲戚借路费找到中铁十七局四公司,1997年9月27日,中铁十七局四公司与我签订《职工李长云因病休养有关事宜协议书》,约定:李长云工资为25档,月标准186元,工龄工资按18年计算,每月36元,津贴140元,医药费每月按120元标准发,包干使用,监护费180元。
扣除个人养老保险25.5元,住房公积金11.5元,每月实得555元。2003年,每月增加200元生活费。2006年,每月又增加200元生活费。每月给我们寄来的钱是955元。
2007年11月16日,中铁十七局第四公司要求我与其签订《关于李长云同志残退在家休养期间待遇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每月津贴441元,病退工资531元,合计970元;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一年7080元,由单位负责邮寄。监护费500元。
在该协议中,中铁十七局第四公司把李长云认定为病退,我对此不同意(1997年协议中认定的是因病回家休养,不是病退),因此,我没签订此协议。
虽然我没签此协议,但此后中铁十七局第四公司一直按此协议给我寄钱。
现在,中铁十七局第四公司说我丈夫自1998年就病退了。
自2006年8月25日至2011年,中铁十七局第四公司每年都专门派人到泸州要求我丈夫在社保局发的《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核查表》上按手印。我丈夫不愿意,他们就逮住我丈夫的手,强迫我丈夫的大拇指在上面按手印,这让我丈夫看到他们很害怕。
2010年,他们再次过来强迫我丈夫按手印时,因为害怕,我丈夫挣脱他们逃跑了。我丈夫流落街头2天才被我们找回。
2012年9月份,我丈夫因病住院,中铁十七局第四公司却告诉我们,不再汇现金到医院。我们负担不起医疗费,医院不给他治病,不让他住院,我们只好把他领回家。
我丈夫是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非常狂躁,要打人,要摔东西,这让我的家人和邻居都不安全。
2012年 10月,我带上我丈夫到山西找到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把我们推给重庆。我在重庆要求他们解决:第一、提供李长云自1997年-2012年回家休养以来每月国家政策规定应发的工资;第二、提高我的护理费;第三、李成云应享受的住房补贴;第四、补足1994-2012年克扣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但他们没答应。
2015年7月10日,中建信访主任绍主任把我们夫妻二人骗到中建17局,说是给我们解决问题,结果却是殴打我们。我被打得头昏眼花,身上多处受伤。我丈夫没有反抗能力,只能任他们摆布。
我找机会逃了出来,但我在北京人生地不熟,一个50多岁的女人,没行李,没钱,有家不敢回,只好在北京乞讨。
过了几天,我收到一个手机短信,说我丈夫已被押到精神病院关押起来了。
我认为:李长云属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5条之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李长云自1997年因病回家休养后,中铁十七局四公司就一直隐瞒克扣他的工资和福利,而且还常常停发,导致我们生活非常困难,经常要借钱过日子。有两年因为没有钱,孩子被迫辍学打工,待挣够了钱又继续上学。我向中铁十七局四公司追要工资和福利也是迫不得已。
我希望上级领导能查清真相,督促中铁十七局四公司:1、补给李长云自1997年-2012年克扣的工资及福利待遇;2、按四川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发放我的护理费;3、我们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
举报人:袁世珍
电话:1388278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