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莽娃儿

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 14:01
莽娃儿,你千不该,万不该,不该骂曾经帮你呼吁的老先生。
你知不知道?你在监狱的时候,是这位被你骂的人在为你呼吁,当时比现在的攻击还大,可以想想当时的压力之大,你现在也在帮助别人,如果后人也向你这样?以后谁还愿意帮助别人?莽先生你年轻退一步行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 17:58
gzcs这种人纯属小人。俗话说帮理不帮亲,公共场所,都要讲道理。你乱说一通,人家也要帮你圆谎不成?你帮过别个,别个就要说你的屎都是香的?帮过人,就成天挂嘴边要人感激,人家莽哥帮过那么多人,没见别人张扬。一会儿趾高气扬骂人,一会儿低眉顺眼乞求,人格太低,人品太贱,BS。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8-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6.91.x 发表于 2015-8-1 14:01
莽娃儿,你千不该,万不该,不该骂曾经帮你呼吁的老先生。
你知不知道?你在监狱的时候,是这位被你骂的人 ...

他替我呼吁不假,但他在此事中捏造事实欺骗民众,这很恶劣。

同情弱者是美德,可是要有原则。可以说一些过头话,但不能为了一已私欲,就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改变事物性质。更不能对善意提醒的人,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

在这次事件中,他的很多行为表示他已经疯狂到丧心病狂的程度,哪怕他以前帮助过我,都已经让人无法容忍。

所以不但要回骂,而且只要有一天他还在散布那些谣言,就一天要揭露他,不让他得逞。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8-9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8-9 14:34
根据莽娃儿7月16日发表的《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确认:15人没有看到郭某露出生殖器官,3人看到露出 ...

大家不要争了,给gzcs一个面子!

gzcs做个田野实验。也不必露丁丁,到市场上拿根大黄瓜晃几秒钟,然后借故与人假打一架。最后让网友现场询问,看有多少人看到那根大黄瓜。

全看见了的,gzcs赢;只有几个人看见了的,网友赢。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8-9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8-9 14:34
根据莽娃儿7月16日发表的《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确认:15人没有看到郭某露出生殖器官,3人看到露出 ...

通过你的这些论述,只能说明你的认知能力有极端缺陷。

你随意在街头出示一件物品,假如周边有一百人,那一百人绝对不可能人人都注意到此细节,而且大部分人都不会注意到此细节。这种情况下,以大部分人没看到,就否定了你出示物品的行为,非常明显是错误的推论。

请问,你采访的人无一例外,全都没说看见,你觉得你的采访方法是不是很专业,足以认定事实?你采访时郭家人有没有陪同你一起?如果有,对方会不会因为同处一个市场,心有顾忌而有所保留?

我虽没断定有几人声称看见,郭某就一定是露了的,可是通过采访,至少表明了他有此嫌疑。你居然能从中得出“莽娃儿从现场调查取得的15人*言,没有看到郭某裸露生殖器官,龙门派出所应当释放郭某,开展对兰某陷害郭某犯罪行为侦的侦破工作。”,算不算强词夺理?算不算无理取闹?亏你还抄了大段文字,*明的只是自己的无知。

发表于 2015-8-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个锤子,看你两个在斗了,这下龙门派出所;P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8-9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公岛 发表于 2015-8-9 17:52
搞个锤子,看你两个在斗了,这下龙门派出所

呵呵,他笑他的,我们玩我们的。
发表于 2015-8-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g先生:1.你是给郭方帮倒忙!2.莽这次倒是很理智的!3.g你到现在举止言语有点神魂颠倒,举止无措,乃至于胡言乱语了——也不知道你给520许下了什么愿……
至于g与莽的骂战就此歇歇吧!文明一点好不好!
大家都散了吧!听从警方调查。

发表于 2015-8-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更觉得郭某猥亵他人和互殴致人轻微伤,是犯了治安条例中的两条,第一种: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种: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顶多数“罪”并罚,一个案件中两种违法行为,都属于治安条例范畴,都不算刑事犯罪,何来寻衅滋事罪的说法?
      比如说一个人强拿另外一个人的东西,因对方骂了他强拿东西的行为后,行为人又打了别人顿,致人轻微伤,但因强拿的东西价值为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且打人致轻微伤,同样没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同一个时间犯了两条治安条例的行为,那里有这样的案例,属于刑事案件的呢?

发表于 2015-8-9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王小美也在露丁丁,是否刑事立案?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8-9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本版 发表于 2015-8-9 23:11
报告!王小美也在露丁丁,是否刑事立案?

王小美有没有同时伙同同伴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发表于 2015-8-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9 23:17
王小美有没有同时伙同同伴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应该没有伙同他人殴打他人,王小美只是看见美女路过露丁丁!
那么帖文中的事件到底是因为1殴打他人,2露丁丁,3数罪并罚才定的刑事案件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0 00:27
所谓的帮助莽娃儿那是乱世出英雄的伎俩,反正在论坛上喊喊又不输钱,反而赢得网友的认可,给自己树立牌坊,伪君子莫过于此!支持莽娃儿的立场,那厮我提他名字都恶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0 00:32
王小美智商和那厮一般,没有可比性,建议逮到漏丁丁者城管没收工具。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本版 发表于 2015-8-9 23:57
应该没有伙同他人殴打他人,王小美只是看见美女路过露丁丁!
那么帖文中的事件到底是因为1殴打他人,2露 ...

侮辱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发表于 2015-8-1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调查立场是不偏不倚,比较公正,用语完全中立的陈述,怎么会遭受到众多马甲胡搅蛮缠?

发表于 2015-8-1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龌龊

发表于 2015-9-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你在现场么?你能去作证么?还TM搞什么九问什么的,真是无耻无下限啊!

发表于 2015-9-3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