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西充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西充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西充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西充县民政局
2015年5月9日
附件:西充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衡量。
第三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组织开展全县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全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三类评价指标组成,每类评价指标由若干项评价内容构成,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低保工作绩效完成程度的尺度,根据评价内容合理确定评价标准,设置的标准应该明确易于评判,并落实分值。
第七条 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全县低保工作情况,确定公布全县性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文件、各乡镇低保工作情况、各类统计数据以及社会反响等。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一般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组织开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价周期。
第九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查阅文件资料、调取统计数据、实地入户走访以及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各乡镇的得分通过各项指标得分求和获得。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乡镇民政所根据本办法,对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乡镇低保工作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送县民政局。
(二)全面复查。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自评报告,对各乡镇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评价。
(三)实地核查。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民政所、财政所评价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对各乡镇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确定结果。县民政局综合评价报告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各乡镇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五)情况通报。县民政局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情况通报各乡镇。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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