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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退休法官就“权力失控致上访量增多 专家建议设申诉局取代信访局”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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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力失控致上访量增多 专家建议设申诉局取代信访局
本人非常赞同以上观点。
专家认为:信访局就是“转信”的,相当于邮局。它隶属于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制造的冤案又转到“施害者”——行政部门来解决,只能造成对上访者更大的打击报复,导致冤情越来越重,民怨越来越深。本人深有体会: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电话15928266813)。在职期间,本院(院长何山)提出申请书,要求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注销我持有的合法房权证,房管所接收申请后,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两次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非法决定注销了我的房权证。我提起行政诉讼,广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2月的注销决定违法,而对2009年12月的注销决定拒绝受理,要我“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意在要我“信访不信法”。于是我又向县信访局递交了信访投诉,要求解决。县信访局“相当于邮局”,将我的投诉请求“转信”给了“施害者”——行政部门(房管所和房管所的主管部门)。可想而之,“老子”只会帮“儿子”,不会帮外人!房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不支持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信访事项”进不了行政部门的最高施法部门——中国住建部,就被“信访终结”了。即“中国住房和建设部”管不了下属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受到第三方主体的制约,登记机关只能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规定是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而且也起到了避免登记机关职权扩大化的作用。”是一摆设,不起任何作用!“导致冤情越来越重,民怨越来越深!”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十余次,也总是以“该信访事项已有《终结意见》,不再受理”。
中国冤民“求告无门”,只有“设申诉局取代信访局”才有冤民的出头日,中国才会“国泰民安”!
多人举大牌2015年两会拍摄 0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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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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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56176660&ptid=11997587]鍜岃皭骞冲钩 鍙戣〃浜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5-5-19 17:25
娉曞畼鐨勫悎娉曟潈鐩婂彈鍒颁镜瀹冲氨鈥滄眰鍛婃棤闂ㄢ

法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求告无门”可想老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5-5-19 17:27
[quote]鍜岃皭骞冲钩 鍙戣〃浜

声明,上面不是本人发布的。本人发的是:法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求告无门”可想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9 19:27
这是乱码,是论坛故意搞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纯是摆设,相当于“公务员吃空饷”!

 楼主| 发表于 2015-5-22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法2012年的《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后要求当事人吴志平“服判息诉”。法院判都不敢判,又何来的“服判息诉”?服谁的判决息诉?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太荒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和地方信访局就“转信”的多余邮递员!纯系“吃空饷”!

 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楼主| 发表于 2015-5-26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设申诉局取代信访局”!

 楼主| 发表于 2015-5-2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诉权、还我私产!

 楼主| 发表于 2015-5-2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中国,法官逼得“信访不信法”。这是法治国家吗?

发表于 2015-5-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举双手赞同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中国的特色:逼迫受害人“信访不信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6-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局的官员们白拿纳税人的钱,重复“邮递员”的工作,纯属”吃空饷“,强烈要求由申诉局取代!

 楼主| 发表于 2015-6-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住建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对《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权威解释的:“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受到第三方主体的制约,登记机关只能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规定是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而且也起到了避免登记机关职权扩大化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世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中国有没有人权和法制?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院的法官们格守程序正义,秉持实体公正,不对权力效忠,只对法律负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0 11:47
你只为自己家的事,其他事都不想关注,这样会有人关注你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6-13 0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5.25.31.x 发表于 2015-6-10 11:47
你只为自己家的事,其他事都不想关注,这样会有人关注你吗?

我是呼吁设申诉局取代信访局,并不是要你关注我!: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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