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强教授,你作为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谓职务重要,而且从你一贯的行为来看,你也确实把自己当成了一名角。可惜,近年来你的一系列行动却充分表明,你几乎就是一个法盲,对于程序法的理解更几近白痴,迫切需要接受普法教授。 2013年岁末,四川师范大学开展新一轮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2013年12月12日,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开会审议新增博导事宜,该委员会共有11位委员,当天有8位委员到会,其中3位就是此次申报新增博导资格的教授,经过他们的投票表决,这3位教授中的两位及当天未参会的一位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通过了评审,另外两位非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的文学院教授则全部落选,其他学院申报新增博导的教授亦未通过。对此,有申报者提出异议,认为这次会议有多达3位申报者直接参与审议并投票,“运动员”亲自当上了“裁判员”,从根本上违背了此类评选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回避”的程序原则,程序严重错误,此次投票结果应当被宣布无效。但是,你作为研究生院的负责人,在代表学校回复时竟然说:会议的实际情况是,分委员会主席提请参会委员就所有申请者的提交材料进行审议讨论,参会委员在阅读资料后,均未针对某一申请者提出讨论或提出异议,然后进行投票。因此没有触犯“会议过程中涉及到讨论委员本人的有关事项时,当事人必须回避”这一规定。且不说这个回答与事实本身存在差异,单说这个回复就混淆了基本的概念,投票决定是否授予某人一项资格,难道不算“涉及到委员本人的有关事项”吗?大家都知道,讨论是虚的,投票才是实在的,如果某人参加了最终的投票,那还叫“回避”吗?回避制度作为代议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你董志强作为四川师范大学知名学者、专家难道充耳不闻吗?! 2015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校“重点人才工程”申报者的资格问题,文学院一位教授申报了第一层次人才,其中重要依据是其在国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上十篇学术论文,这一申报已经获得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的认可,然后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但是,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董志强等委员居然提出,学校确定的期刊档次有偏差,该教授发表的论文不能认为达到了顶级期刊的水准。那位教授恰好是前次就博导申报提出异议者,自然不能排除董志强恶意报复的嫌疑,但大家根本无须以此驳斥他,因为董志强等人在会上的行径,已然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另一基本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教授的论文刊登在学校确认的顶级期刊上,且科研处、人事处已经确认,学术委员会就没有任何理由宣称其不符合条件。即使某些委员觉得学校的期刊分类标准不当,也必须通过正规程序提出,经过学校相关机构认定,并经公示后施行新的标准;而且,就算实行新的标准,校内学者、教师们在此前发表的文章,只要在学校认可的顶级期刊上,仍然必须认定是权威期刊的论文。 董志强教授,你是学美学专业的,心灵是否美外人无从考察,但你不懂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别人却可以从你的诸多行径清晰地看出来。作为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你的行为对于学校许多教师、研究生将产生很大影响,如今我国正开展依法治国,出于对你的关心,奉劝你赶紧接受普法教育,把该学习的法律知识都好好学一下,免得今后行事再违背法律原则,贻害学校的教师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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