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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伙企业份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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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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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15-2-2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学习!

发表于 2015-5-2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卖了,分钱

发表于 2015-5-2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

发表于 2015-5-2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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