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副院长,现在还在坚持什么“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过驳回申诉,我们下级法院就不该再作任何处理了”。表面看似乎有道理,其实一点道理都没有;第一;再审判决作出后熊仁荣不服,申请判后答疑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忽悠,反复由未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的黄庭长答疑,而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却在背后不出面。提起申诉后又被法院忽悠,以程序用完了,要求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而且联系好由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最后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这驳回申诉通知书明显驳非所诉,该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再审非法行医犯罪时,熊仁荣作的是无罪辩护,又没有检察院指控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法院却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是没有程序解决,二十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就摆在哪里,儿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有法不依。第三,最高法院的答复很明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终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由原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处理,对处理还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未经原审法院处理就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应该告知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你怎么还可以拿四川省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说事呢?严格地说;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处理前、四川省高级法院就不得受理申诉,更不得胡乱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忽悠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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