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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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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事实在哪里
发表于 2015-2-24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在巴中市整治“六难三案”问题没有取得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呢?其原因在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们知错不纠。明知是自己审判程序违法,却千方百计地推诿、扯皮,耍赖。就一个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单问题,何必那么无聊呢,还要发帖说明法院知错不纠,耍赖,实在有些太无聊。
发表于 2015-2-24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关注此案的朋友新年好:熊仁荣再次声明:
一:对该案的提法并不是有的网友及巴中市中级法院说说的那样在恶意诋毁法院;而是熊仁荣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解读,不知道是为什么?虽然多次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向省高院申诉,向最高法院申诉;但由于这份判决实在太深奥莫测,都解读不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依照诉讼法规定,告知熊仁荣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不是熊仁荣要诋毁、中伤巴中市中级法院。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仁荣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是接到判决后才知道的,接判决前确实不知道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只是知道是开庭审理非法行医犯罪。熊仁荣既没有接到过医疗事故犯罪的起诉书,也没有收到过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传票,更没有人告知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甚至没有让熊仁荣作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到现在为止熊仁荣都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判决书上只有审理非法行医犯罪的合议庭法官名字,而审判长黄晓东庭长却告知熊仁荣,“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没法解释”。对熊仁荣来说,这医疗事故犯罪就是空穴来风。
三;熊仁荣并不敢肯定自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不敢肯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就错了。我相信法院审判案件不是小娃娃玩过家家;相信法院应该有确凿等证据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证据来源合法,可靠,足以形成证据链;只是由于审理程序错误,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没有让熊仁荣举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罢了。(这年头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出现:虽然检院、公安局侦查阶段所取证据证明熊仁荣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但法院自己侦查取得的证据也能够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虽然检察院不起诉医疗事故犯罪,而法院也可以自己起诉,虽然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但法院可以自己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虽然鉴定机构无法查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但法院自己鉴定可以查明死亡原因)。熊仁荣还相信法院审理程序是合法的,而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支持,只是熊仁荣不懂法,没有认识到;最高法院的法官专业水平不足,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没有把判决看懂。我不相信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及法官故意徇私枉法。因为熊仁荣与法院的领导及法官以前不认识,无冤无仇,他们也不可能因为几个钱,或者人情关系就置法律而不顾,置法院名声而不顾,置法官职业名声而不顾。(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问他们,他们绝对不会承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熊仁荣怀疑这中间一定有问题,所有问题也只有经过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才能够应该一个、一个地解决。如果说某个领导干预此案还有可能,如果说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都徇私枉法是绝对不可能的,就算你把熊仁荣打死都不相信。
发表于 2015-2-24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这个人,经常在论坛上胡咧咧,就是个杂皮!
发表于 2015-2-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痛饮倭寇血! 发表于 2015-2-24 18:48
“说话讲良心”这个人,经常在论坛上胡咧咧,就是个杂皮!
     不用着急,有个时候会找办案人员就如何办成的这案件进行解释的。你有理由的话留在那时再来辩论好吗?我们现在是解决法院为什么在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

      最好是办案人员能够解释清楚为什么通江县检察院经检务会讨论决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退侦后,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经嘎姐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在没有补充到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是凭什么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经再审查明熊仁荣确实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未经公安局补充侦查,未取得任何新证据,检察院也没有重新起诉指控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凭什么审理等医疗事故犯罪?(如何解释中立原则,如何解释不告不理原则)凭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凭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不允许熊仁荣作最后陈述?这到底是审判案件还是制造案件?
发表于 2015-2-25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所涉及的许多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司法机关在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过程中,既可以聘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对事故进行鉴定,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非唯一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不可替代、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即使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并不意味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法官的裁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尽管“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最高的、排他性的效力,但应当看到,“医鉴委”毕竟是法定的专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其组成人员中以具备系统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疗专家为主,从专业的角度看,“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同一般鉴定结论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对其作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证据。如果没有确切充分的理由,不能轻易排斥不用。只有在“医鉴委”的鉴定结论明显存在违法或失真现象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适用其他机构或专家(主要指法医)所做的鉴定结论。

发表于 2015-2-2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专业的角度看,“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同一般鉴定结论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对其作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证据。如果没有确切充分的理由,不能轻易排斥不用。只有在“医鉴委”的鉴定结论明显存在违法或失真现象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适用其他机构或专家(主要指法医)所做的鉴定结论。

就本案来看,是通江县公安局在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书,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而且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法医尸检无病理检验支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检察院才终止了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经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了,检察院也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就代替公安局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进行侦查、代替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代替检察院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代替公诉人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指控、举证、辩论。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允许熊仁荣将此鉴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举证,才有了熊仁荣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允许熊仁荣举出“医鉴委”的鉴定结论,不允许熊仁荣作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最后陈述。这像话吗?这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不是疯了,为什么要狗拿耗子管闲事呢?既然检察院不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公安局不以医疗事故犯罪侦查,公诉人不变更罪名指控犯医疗事故罪,你法院是中立裁判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吧?你应该知道不告不理这一基本原则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5 16:59
法律不讲依据?不让当事人说理吗?那谁还敢相信法律?在哪里寻公正?这就是我们巴中人民的法律吗?
发表于 2015-2-2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不是疯了,为什么要狗拿耗子管闲事呢?既然检察院不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公安局不以医疗事故犯罪侦查,再审中公诉人不变更罪名指控犯医疗事故罪,法院是裁判机关,你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吧?你应该遵守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吧?
发表于 2015-2-2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的申诉请求再合法合理不过了,熊仁荣只是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纠正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错误问题,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经过依法审理就清楚了。现在是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申诉后3个月内作出原判决是不是确有错误的决定,如果王强院长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就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如果王强院长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就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发表于 2015-2-26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截止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储机制,相关信息存入案件正卷,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如果该案是哪位领导或者上级指示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出示依据,供当事人查询。这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说的“是再审查明熊仁荣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省高院指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能仅仅口说,应该出示依据,到底是省高院哪个指示的,是口头指示,还是电话指示,还是发函指示等等。
发表于 2015-2-2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发表于 2015-2-26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8:56
法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发表于 2015-2-2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8 17:14
法律是法官掌握,不好评,也不好论,更不好说
发表于 2015-3-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判医疗事故犯罪一案也确实牛逼,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后发现没有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才退侦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终止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了,你巴中市中级法院又没有补充侦查,也没有新证据证明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及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凭什么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
发表于 2015-3-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副院长,现在还在坚持什么“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过驳回申诉,我们下级法院就不该再作任何处理了”。表面看似乎有道理,其实一点道理都没有;第一;再审判决作出后熊仁荣不服,申请判后答疑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忽悠,反复由未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的黄庭长答疑,而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却在背后不出面。提起申诉后又被法院忽悠,以程序用完了,要求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而且联系好由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最后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这驳回申诉通知书明显驳非所诉,该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再审非法行医犯罪时,熊仁荣作的是无罪辩护,又没有检察院指控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法院却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是没有程序解决,二十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就摆在哪里,儿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有法不依。第三,最高法院的答复很明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终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由原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处理,对处理还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未经原审法院处理就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应该告知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你怎么还可以拿四川省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说事呢?严格地说;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处理前、四川省高级法院就不得受理申诉,更不得胡乱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忽悠申诉人。
发表于 2015-3-2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应该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该 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决不能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样,把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公诉案件牵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整成诉讼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案件事实没有经过法庭查明、诉辩意没有在法庭发表、裁判理由法庭不知道。糊涂法官审理糊涂案。

发表于 2015-3-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说的和做的有么大都差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表示,该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实施意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依照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139件。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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