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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新闻] 【媒目】受贿判刑行贿免刑,半截子反腐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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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眉山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被判15年。此案中,眉山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但法院判决不予认定。这些警官未因行贿受处分,且多名仍居领导岗位。此事让人质疑行贿者是否被轻纵。
  四川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今年5月因受贿等罪名被判刑15年,近日,眉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本该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再起波澜。此案中,眉山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但法院判决却不予认定。这些警官也没因为行贿受到处分,甚至除一人外他们仍继续身居领导岗位。
  此事使人们质疑行贿者是否被轻纵。
  罚受贿不罚行贿,理由何在?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位警官承认行贿,且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并都通过行贿获益。这也难怪在法院未认定受贿罪后,网友和媒体会如此愤怒。
  但也有人认为这正是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网友@迷_Cancer 说:“我要承认我杀了人,什么都没有,没有尸体,没有凶器,你说法院为了体现公平,到底认不认定我犯有故意杀人罪?”
  信息时报的观点Pk中也提到,如果缺少证据链条,对警官自认行贿不予认定,显示出了法院的中立地位,避免情绪化地人为加重王志刚的刑期。
  但,即便是“疑罪从无”,这起案件中仍有未解之谜:对警官行贿不予认定,是对警察的取证不合法,还是缺乏证据链,公众不得而知。
  而这6名行贿人大都是为个人职务升迁向王送钱,少则5万,多则10万,事后在职务调整中得到了王的关照。法制周报问:自认行贿“不予认定”理由何在?
  楚天金报指出,对于“自污”式的证词,法院如果没有采信,应当在判决书中进行原因说明。说明为什么不予采信,依据的是证据采信规则的哪一条,以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为法院判决书的“清白”提供有力“自证”。
  然而,不仅是判决书中没有说明原因,记者联系行贿当事人以及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士试图求证,均遭到冷遇,要么电话无人接听,要么态度暧昧,不予回应。
  法律工作者季渚鸿在新京报发表评论:“受贿者牢底坐穿、行贿者逍遥法外”式的“半截子反腐”让严肃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从制度上肃清腐败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原则。当地检察院应该给公众一个说法,也还法律以公信。
  “轻纵行贿者”现象非孤例
  事实上,此次6警官承认行贿却没受处罚并非孤例。
  目前对于行贿者和受贿者追责不对等,且行贿者未被追究的理由通常秘而不宣。
  新京报称,去年的“初中生发帖被拘案”中,时任甘肃省张家川县公安局局长的白勇强,曾向上司史居平行贿5万元,被写进了史居平的有罪判决书中,但“行贿者”白勇强却一直仍高居公安局长的宝座。虽然迫于舆论压力,白勇强被停职,但至今没有他被追究行贿罪的公开报道。
  此外,曾任“煤都”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的任增禄,因收受贿赂款被判刑,但129名行贿官员仅有4名被治罪;茂名官场腐败窝案,也曾对行贿官员网开一面,放过了160余名官员;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也基本上“安然无恙”。
  现代快报梳理发现,十八大后受审的薄熙来、刘铁男、刘志军等6名省部级官员案件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公开报道显示,至少12名起诉书中提及的企业负责人还在领导岗位任职,28人中,有4人受到处理,1人被判行贿罪。
  京华时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只有受贿者的1%。虽然这并非精确的数据。
  这种现象跟《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或许有关,该条款称:“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过,“轻纵行贿者”的现象在未来或有所改变。
  据报道,正在征求民意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草案拟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新京报新媒体记者 戴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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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逼宫吗?
发表于 2014-12-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太深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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