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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铁证如山的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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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18:51 |
火车能出轨吗?飞机能远离航线吗?挰造证据能定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8:08 |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5-1-22 19:23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12-6 19:52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 ...

顶!

发表于 2015-1-23 19:09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12-5 21:16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 ...

是的,

发表于 2015-1-24 13:55 |
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低级、地方的司法机构及

职员层面,后来集中在高层法官乃至院长等真正掌握“法律武器”的人群,现在甚至

演化到集体腐败、串通犯罪等更大范围的程度。由此造成的新的冤假错案令百姓痛心

疾首,成为群众上访以致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

发表于 2015-1-25 14:05 |
困惑在于,为何这些掌握法律武器的专业人士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其实问题的答案

就是问题本身,因为他们掌握着“法律武器”,也就是说掌握着“合法制裁权”和“合

法伤害权”。在现阶段,由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特殊地位,尤其是本身的重要权责

就是惩戒违法犯罪,其自身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常常为大家所忽略,被想当然地认为

是天然的法律守护神。也因此,给不法的司法人员留下更多的滥权空间与腐败机会。如

果他拥有的这种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就很容易被租用、购买和滥用。

发表于 2015-1-25 16:02 |
as456789 发表于 2015-1-24 13:55
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低级、地方的司法机构及

职员层面,后来集中在高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26 18:46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12-23 19:44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16:52 |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之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发表于 2015-1-28 14:06 |
雷母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5-1-17 16:31
对压案捂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28 14:08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1-6 19:33
火车能出轨吗?飞机能远离航线吗?挰造证据能定案吗?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29 19:04 |
123zxcv123 发表于 2014-11-29 19:24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1-30 15:04 |
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都是它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法律,

将公正执法的希望没有寄托在本应是执法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而是完全寄托在了办案人

员的个人良心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1-31 17:11 |
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都是它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法律,

将公正执法的希望没有寄托在本应是执法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而是完全寄托在了办案人

员的个人良心上!

发表于 2015-2-1 13:19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1-7 19:34
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2-2 14:38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表于 2015-2-3 17:19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2-4 17:07 |
      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 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2-5 15:56 |
         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都是它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法律,

将公正执法的希望没有寄托在本应是执法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而是完全寄托在了办案人

员的个人良心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2-6 19:40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确认

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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