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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fa333

[及时新闻] 请南江纪委万国书记解释在拆迁中虚拟项目或名称进行的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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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刁民想搞啥子嘛,万书记怎么会理你?那些有背景的咋可能把他咋样嘛。照样平安无事。

发表于 2014-11-1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刁民想翻天哦

发表于 2014-11-1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各个地方搞赔偿的地方也是巡视组重点巡视的地方,欢迎巡视组进入!南江纪委一定会配合的!

发表于 2014-11-1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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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0:28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这个是不是事情的真相哦?请双方把真相发表一下。

发表于 2014-11-1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21000 发表于 2014-11-12 17:48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 ...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队的陈大队长(家属是现在的畜牧局李姓副局长)、南江县工商局的陈姓副局长(其家属的同学是现在南江法院的某庭庭长,他们关系很好,经常走动)、还有原南江县消防队何队长(其父亲和岳父还在南江前进采石场开过票),和现在采石厂的法人一共四个人投的资。这四大天王的社会关系好得很,据说那个陈大队长现在在巴中武警消防大队任职,身居副县级高位,特别是和巴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某庭长关系很特,去年陈大队就到南江县法院找过某副院长疏通关系,一切为现在的前进采石场的法人保驾护航。
     以上所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他们的投资队伍阵容很强悍,可以秒杀一切对他们不利的障碍!

看到所关注的这个事件里面复杂的背景,我真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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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楼主说的这些情况是不是真实的,望求证给予公布出来!

发表于 2014-11-20 0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能量,支持中国共产党党章精神的精髓: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14-11-20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南江法院会实事求是的,

发表于 2014-11-2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11-2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wusuowei789 发表于 2014-11-20 07:32
支持正能量,支持中国共产党党章精神的精髓:实事求是!

毕竟人品正直的人还是多,要相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00:03
懂法律的还是很多的,相信法院不会乱判的。而且现在的信息这么发达

发表于 2014-11-2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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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0:28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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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8:50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21000 发表于 2014-11-12 17:48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 ...


摘录:  
        爆一个消息,今天从知情人了解到,南江前进采石场的实际投资人是:原南江县武警消防大队的陈大队长(家属是现在的畜牧局李姓副局长)、南江县工商局的陈姓副局长(其家属的同学是现在南江法院的某庭庭长,他们关系很好,经常走动)、还有原南江县消防队何队长(其父亲和岳父还在南江前进采石场开过票),和现在采石厂的法人一共四个人投的资。这四大天王的社会关系好得很,据说那个陈大队长现在在巴中武警消防大队任职,身居副县级高位,特别是和巴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某庭长关系很特,去年陈大队就到南江县法院找过某副院长疏通关系,一切为现在的前进采石场的法人保驾护航。
     以上所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他们的投资队伍阵容很强悍,可以秒杀一切对他们不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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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以上的叙述来看,应该没有问题呀,各自投资的应该各自收回了,不知道楼主还担心什么,法院也会依照实事求是给予判决的啊,谁会为了一个小案子影响自己的工作和声誉呢?

发表于 2014-11-22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学界普遍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也有人表述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听说陈XX,丁XX的合同官司,一审在南江法院,二审在巴中法院已经审结了,现在又到南江高级法院三审吗?南江自从你们的合同官司在巴中结束后就成省会了。
按照法律程序应该是,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上诉到二审中院,二审即是终审。如果再不服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高院要是觉得有问题就会发回原法院进行重审。也可以申请启动检察院进行监督。
现在丁XX,不需要到高院,直接到南江法院重审,是南江法院法官不懂法吗?还是有另有仙人用法术帮助丁XX渡过高级法院这条长长的河。

发表于 2014-11-24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1-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害部门水都深。

发表于 2014-11-24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水洞沟理的被拆迁的采石厂之一,丁某某与前进采石厂的合同,连普通来百姓都看得懂,被有些人折腾的这么复杂!
想想好笑..........

也祈祷法院公平公正依法判案,不然我也有麻烦啊!

发表于 2014-11-24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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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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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有这么一句俗话,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看楼主发帖已经几个月了,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不知道是不是法院在看什么风向哦?民间还有一句俗话,法院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在看原被告哪边进贡的多少来判案吗?:lol:lol:lol

发表于 2014-11-2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原贴,求真相

发表于 2014-11-2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合同发上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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