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学界普遍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也有人表述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听说陈XX,丁XX的合同官司,一审在南江法院,二审在巴中法院已经审结了,现在又到南江高级法院三审吗?南江自从你们的合同官司在巴中结束后就成省会了。
按照法律程序应该是,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上诉到二审中院,二审即是终审。如果再不服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高院要是觉得有问题就会发回原法院进行重审。也可以申请启动检察院进行监督。
现在丁XX,不需要到高院,直接到南江法院重审,是南江法院法官不懂法吗?还是有另有仙人用法术帮助丁XX渡过高级法院这条长长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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