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部县县委何修礼书记:
现就原南部国营氢氧源设备制造厂三十九名职工,强烈要求南部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进行改制的诉求事由,报告如下:
一、 原国营氢氧源设备制造厂成立情况:
1、该企业是县人民政府以南府发(1992)201号文批准成立的。
2、县财政局1992年5月19日出具了注册使用国有资产使用证明(该企业的实有资本金是300万元,属国有资金)。
3、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300万,地址为县开发区所辖南部县南隆镇晓霞路150号,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划拨厂区用地4亩多(开发区管辖的土地由开发区管),该企业新建厂房300m²改建厂房180 m²,办公室、会议室、后勤生活用房借用原南隆区公所房屋12间。
4、该企业主管部门为南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按照县府发(1992)164号文“关于印发《南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章第24条规定从各政府行政部门抽调。
6、该企业的成立,是为响应南充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科技创新发展企业的精神和要求成立的,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引进高新专利技术,制造氢氧源焊割设备。
7、该企业招收在开发区购买户口(每人约6000元)的全民所有制工人40人,以解决购买户口的青年待业问题(开发区管委会卖户口总收入为1544万元)。
二、 原国营氢氧源设备制造厂变故情况
1、1993年3月由县府副县长周继琼兼任南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2、1993年5月25日副县长周继琼代表南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川天歌集团签订了《关于合资成立天歌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合同约定:(1)开发区管委会以氢氧源专利技术、技改资金折合人民币70万元入股,占注册资本金的20%;(2)氢氧源设备厂原购的设备、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等由天歌集团按该厂原始值而收购,付给开发区管委会现金为365680.09元。(3)天歌集团要求1993年8月底所有正式职工搬迁到南充天歌集团。(4)开发区管委会以技术入股包括专利技术和所有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天歌集团口头要求原班人员必须到合资公司去工作。否则就不谈合资的事。
3、1994年3月10日天歌集团与南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天歌高新技术公司停产及善后处理会议纪要”。决定:(1)暂停生产;(2)封存设备、财产及账务;(3)原在高新技术公司工作的职工,天歌集团和管委会在可能的范围内协助安排。若不能安排的,有其自找门路。
三、 合资公司停产后,原国营氢氧源设备制造厂存在的遗留问题。
1、1993年8月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所有正式职工搬迁到南充天歌前,没有对氢氧源设备制造厂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报县财政、县国资局备案。应付账款(材料款、职工的抵押金、建设基金等)一直放在一边。职工的抵押金、建设基金自今没有退还。
2、合资公司停产后,所有职工根本就不知道开发区管委会在停产协议中关于职工安置的约定。天歌集团怕职工闹事,对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几十名正式职工说是你们回南部等着,恢复生产时通知你们来上班。
3、合资公司停产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对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所有正式职工解除全民所有制工人劳动关系。
4、1994 年12月29日南部县劳动局发文对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39名全民职工工改后执行新工资标准进行调资。
5、所有正式职工在家待业2年多等候通知,仍然没有结果。1996年11月几十名职工到南充找天歌集团,天歌集团答复:“天歌集团与南部开发区管委会是共同开办合资企业,不是兼并和买断。你们是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到合资企业的职工,现合资企业停产,人员自然是哪来哪去”。几十名职工再找南部县开发区管委会时,开发区管委会早已撤销,不知道该找谁。
7、2000年6月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职工找到县政府办公室,县府办叫去找经贸委,县经贸委说下属没有这个全民所有制企业,谁主管去找谁。
8、2004年4月20日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职工以信访方式,向县信访局递交信访函后,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9、2008年5月6日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职工以信访方式再次向县信访局递交信访函后,收到县委胡光明书记的批示:“由县经贸局调查此事”。但一直等到2014年5月,县经贸局才将南经商函(2009)15号文《关于县委胡书记、县府何县长、梁副县长对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职工信访批示的复函》文件复印件交给信访人员。
11、2014年8月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部分职工又再次以信访函方式,分别交县委办袁克均主任转交县委何修礼书记、县府办罗俊峰主任转交陈正泽县长。要求:对原国营氢氧源设备制造厂进行改制。
综上所述,南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把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部分资产和全民正式职工捆在一起与天歌集团合资办企业,一切都是开发区管委会经办的。1994年3月合资企业停产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对原氢氧源设备制造厂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算;未对该厂全民所有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说等待恢复生产);未退还正式职工缴纳的建厂建设基金和抵押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按照国资企发(1992)10号文《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12月县劳动局继续对氢氧源设备制造厂的在册全民所有制工人进行调资。县政府不但不对1992年8月批准成立的氢氧源设备制造厂进行改制,反而将氢氧源设备制造厂的的固定资产划拨给1994年6月批准成立的全民企业县黄金公司,黄金公司在未报“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未报县财政局、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公告等法定程序。2000年将氢氧源设备制造厂的所有固定资产(厂区用地及厂房)以总价11万元违规贱卖给个人所有。
总之,县政府搞合资,不能因为合资企业停产,政府就让原国营企业的几十名工人人间蒸发,即不解除劳动关系、又不退还职工的抵押金,不了了之,致使该企业职工多年信访不断,为了社会稳定,解决企业遗留问题,望县委政府领导研究,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彻底解决20年来一直信访的遗留案件。
国营南部县氢氧源设备制造厂
全体职工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