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内鬼文敬徇私舞弊充当枉法判决的靠山陷害申诉人的事实
四川省高级法院纪检委:
控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号李世蓉张煜,依法对四川省高级法院文敬提起书面控告。
被控诉人:文敬,共产党员,原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法官、审委会委员。
被控诉人的基本情况:文敬,原南充市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其人能力超群,写得一手好材料,练就一身好本领,能把有毛的(无罪的)说成无毛的,无毛的(有罪的)说成有毛的,后升迁为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虽然在08年被免去了副院长职务,但遗留下了一件又一件的冤案。在申诉人的冤案中,文敬直接充当下级司法腐败的帮凶、靠山、保护伞,为把祸水移到上级法院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媒介作用。造成了许多象申诉人一样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的司法恶果。控诉人身受其害,控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权一张纸,人权大于天,恶人先发威。
在2014年9月15日下午,申诉人李世蓉上访四川省高级法院,按接访序号应该由一位女法官接谈,当申诉人将四川省人大的《群众来访归口单》和申诉材料递交给接访女法官时,坐在另一座位上的文敬,马上站了起来,脸色骤变,一把将申诉人的材料抓在手中,从接待窗口扔了出来。恶狠狠地吼道:就是不给你登记,你那个案件......,全然不顾共产党员,人民法官的身份,严然一位横行乡里的泼妇,文敬如此发疯一阵,仍不解气,又吼到:你(接待女法官),也不要接谈,也不要给她登记!文敬在工作岗位上,在公众场合下,竟然态度如此恶劣,行为如此野蛮,肆无忌惮,可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约束下还公然如此,那么,在暗中有什么不能和不敢做出来的。万般无奈,随后申诉人李世蓉找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纪检委反映了这一事实。
接待来访群众是文敬当天的工作职责,是法院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本就应当尽责履职,文敬坐在其位,自己未履职,还阻止她人不要接访,并抢走材料扔在地上,行为霸道,手段和情节十分恶劣,成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凶恶的拦门虎。这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到了第二期,仍然“门难进,脸难看”的典型事例!由此证实文敬公权私用,择案接访,凡是与自己有关联的案件,一见到当事人,不管轮不轮到他接谈,马上就发官威,耍泼哄赶,一通发威把当事人堵在法院大门外,用先发制人的手段掩盖先前自己和与他人共同腐败的事实。在川北地区受到文敬迫害的上访百姓数量众多。文敬对申诉人为什么态度如此恶劣?事情还得从03年和04年说起。
二、酒中有玄机,舞弊假汇报,故意瞒真相。
本案由于有了-审、二审、再审的徇私舞弊枉法判决,才有了04年文敬与崔均在酒桌上的玄机,下级腐败越多,趁火打劫的机会也就越多。
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定罪处刑的案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签名伪造证据 ;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 ;第1、2、7、16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 ;第110页显示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13条违法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凡是有一点良知的法官都不应当用这些违法证据对张雍处刑10年,也不会象崔均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更不会象文敬几杯酒一下肚,一桩冤案就定性。
本案在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支撑的底气,请看市中院的审判过程。
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刻意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的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恳求他纠正冤判,崔均不予理睬,把申诉人哄赶出了法院大门。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下跪伸冤,反被驱赶出门。在崔均的眼里沒有纠错的意向,只有把冤案坐实的盘算,原来是有背景支撑的。
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业务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文敬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审委会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且调查的单是本案腐败的院长崔均。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既然文敬以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身份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的审判情况,可他到了之后,一没有查阅案卷笔录 ;二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法官 ;三没有了解律师。就是本案律师向文敬反映案情,也不奈烦地说:不要说那么多,判了就不改!如果文敬沒有趁伙打劫的盘算,没有与崔均在洒桌上的“利益”交易,沒有业务副院长的权力,四川省高级法院会迅速对本案下达歪曲事实真相的《驳回通知书》吗?这能说与文敬没有干系吗?
三、节外生枝,程序夭折,不了了之。
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高向阳庭长和陈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就在这个时候,文敬崔均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慌忙中留下了破淀,以此终止了川高法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了7年也未作出判决答复,这种不了了之的夭折程序,诉讼程序上没有这样的规定。显然崔均沒有能力使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正常审理程序夭折,只有文敬这个业务副院长才有这个方便和能力!
四 、瞒天过海、终结程序,堵住复査重审大门。
在07年8日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该通知书既没有主审法官的签名,或院长签名,既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也终止了四川省高法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的正常审理程序,该通知书制作和发出的时间比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了13天!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去,那么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怎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编造的谎言。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清清楚楚,只要崔均文敬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看清楚了2、3条,就不应当做出如此卑劣的行径!
如果沒有文敬这块四川省高级法院业务副院长牌子的通力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也没有那个胆就凭白无故地伪造出(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证据显示文敬是本案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参予者,谋划者,受益者,是制造冤案的祸首之一,无论文敬如何狡赖,也无法推卸其责。
五、律法向善,扬善惩恶,还我真相。
控诉人受文敬一伙的陷害太深太深了,冤情太重太重了,连生存权也时常受到了威胁,因此,恳请主管部门依法捣毁文敬一伙的司法腐败网络,彻查其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按律追究其责任,依法对本案立案重审,还申诉人的真相!
控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号 李世蓉 张煜
电话:13158529849 2014年 9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