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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心一下----军队退伍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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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都是不同年代的退伍军人,有在自卫还击战中,上过血与火的战场,经过生与死的考验,负过伤、流过血;有些在和平年代,虽没有历经浴血奋战,穿越枪林弹雨的战场,但也充分发挥了一个合格军人的作用,在部队干出了一定成绩,都先后荣立一、二等功。回到地方后,服从组织安排,继续发扬革命军人的美德和优良作风,脚踏实地的工作,从没有给组织和领导添过乱、惹过麻烦和提过什么特殊要求。
    自2006年工改后,我们就没有享受高定一级工资的待遇。按照国办发[1987]17号文件之规定:“志愿兵专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另外,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中“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规定,川人发[2006]46号文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之规定,我等一直属于按规定应高定工资档次且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应当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两二个级别。可当地人事局认为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文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规定,因此我等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不应高定一至二个工资档次。
   我们认为,凡是合理且有明文规定的主张就应该得到支持。国办发[1987]17号、[1993]85号文件等法规并没有被废止,根据中央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应以中央文件为主导来审定我等的请求,因此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如既往的关心 一下曾经的退伍功臣,让退伍军人流血不流泪,为此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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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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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    号
发 文 单 位
相 关 内 容
国办发[1987]17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二、志愿兵专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一级。
国办发[1993]85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国人部发[2006]58
人事部
财政部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川人发[2006]46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备注:文件之间都有必然联系,且均未废止。

发表于 2014-9-16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功不容易,是该关心这些人,还没有被我们忘记,不过政策应该完善,配套才是,这部分人不多,但也不少,要体现国家对功臣的重视和关爱。

发表于 2014-9-1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14-9-1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长治久安,要重视军队建设,应该关心一下!

发表于 2014-9-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诉求,该支持
发表于 2014-9-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志愿兵专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另外,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中“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规定,川人发[2006]46号文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之规定,我等一直属于按规定应高定工资档次且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应当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两二个级别
发表于 2014-9-1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    号发 文 单 位相 关 内 容

发表于 2014-9-19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关注

发表于 2014-9-19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9-1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    号发 文 单 位相 关 内 容

发表于 2014-9-1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志愿兵专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另外,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中“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规定,川人发[2006]46号文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之规定,我等一直属于按规定应高定工资档次且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应当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两二个级别

发表于 2014-9-1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9-2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和平年代,就忽视这一群体了呢?

发表于 2014-9-2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
1320855667285.jpg

发表于 2014-9-2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4-9-2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办法出台


201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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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我省对四川现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了我省从2014年开始实施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调整意见,并已报经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备案同意。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中,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得全国决赛二、三等奖者加5分。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10分。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也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发表于 2014-11-2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2-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2-9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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