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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车售前维修不告知,故意欺诈,不服判决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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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20:12 | |阅读模式
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车售前维修不告知,故意欺诈,不服判决硬上诉!
经原审法院查明: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辰宇公司)为东风悦达起亚品牌汽车经销商。2013年2月21日,在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公司购进原告所购车辆。车辆库存3个多月,2013年5月24日,在行驶1公里后(新车应无行驶里程,证明已经经过使用或经过试驾),发现手动变速器总成换挡发生粘滞、卡死,不能换挡(常为三档)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更换手动变速器差速器杆拉线。
2013年6月5日,因生活需要,原告到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公司)要求购买东风悦达起亚智跑新车一辆,并支付定金。2013年6月7日,宏明公司到资阳辰宇公司定购车辆,在征得资阳辰宇公司同意后,宏明公司与资阳辰宇公司签定《付款转让证明》,载明将此购车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原告为购车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因宏明公司将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且原告、资阳辰宇公司均对其行为表示认可,故原告与资阳辰宇公司的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做为受让人,原告取得与此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商品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和购买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应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资阳辰宇公司将已经过维修的车辆交付给宏明公司,未将车辆已进行过维修的真实信息告知原告和宏明公司。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始终感觉新车换挡生涩、发卡,经与宏明公司和资阳辰宇公司联系,资阳辰宇公司建议就近在4S店进行维修。2013年10月24日,原告遂前往广元4S店进行维修,更换了变速箱油,问题未得到解决,2013年10月29日,原告再次来到4S店进行检查,技师检查后建议更换“离合器三件套”。在此次检测中,原告在东风悦达起亚维修系统记录发现,新购车辆在2013年5月24日资阳辰宇公司已经因换挡发生粘滞、卡死,不能换挡(常为三档)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过维修。原告遂于2011年11月1日投诉到旺苍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4日,原告向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工商局立案进行调查处理。2013年11月16日,原告到广元4S店更换了“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变速箱油”,但换挡粘滞、卡死的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原告遂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审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对上述事实予以查实,被告资阳辰宇公司和宏明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法院另查明,资阳辰宇公司于2014年1月取得汽车维修资格,在对讼争车辆进行维修时,未取得具有汽车维修资格。2014年7月29日,遂判决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加倍赔偿。
2014年8月13日,资阳辰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理由为:一、资阳辰宇公司与原告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二、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售前维修不应告知消费者,如果告知就有悖于民事欺诈的立法本意,不符合民事交易的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三、不管是否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只要得到厂家的认可,其维修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四、维修后,按照公司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确定恢复到出厂质量状态,这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形成的检验是合理、合法的。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对于此类商家,已经丧失了诚信的底线,还有诚信可言吗?新车销售前就进行维修,销售时故意隐瞒车辆已进行维修的真实信息,难道新车维修不告知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吗?难道隐瞒车辆已进行维修重要的信息欺诈消费者就符合公平交易、诚信的原则吗?就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吗?没有取得任何资质,摆个摊儿就可以修理汽车吗?这和没有《行医资格证》,摆个摊儿就可以看病的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吗?
希望广大网友予以关注,让不良商家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所有消费者有一个放心消费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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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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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5 20:03 |
10月13日二审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发表于 2014-8-22 10:00 |
哈哈,真是不要脸的商家。无语了。楼主不需要律师,就可以敲死商家。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21:16 |
328657071 发表于 2014-8-22 10:00
哈哈,真是不要脸的商家。无语了。楼主不需要律师,就可以敲死商家。支持!

谢谢朋友支持!: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19:47 |
二、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售前维修不应告知消费者,如果告知就有悖于民事欺诈的立法本意,不符合民事交易的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4 19:52
哈哈哈哈哈哈,借系哪里的律师的水平哦!笑死几万千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5:23 |
手机用户 222.213.171.x 发表于 2014-8-24 19:52
哈哈哈哈哈哈,借系哪里的律师的水平哦!笑死几万千人了!

谢谢关注!确实,既没有生产资质,也没有维修资质的一个汽车销售公司凭什么可以对车辆进行维修呢?未经过相关部门检验,自己随便出个单单车辆就维修合格了吗?达到出厂标准了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 13:39
恬不知耻!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14:37 |

确实,谢谢关注!: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7:27 |
点击量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26 |
继续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5:32 |
手动变速器总成换挡发生粘滞、卡死,不能换挡(常为三档)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6:10 |
10月13日二审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21:59 |
二审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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