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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庐山之恋

[群众呼声] 紫苑阳光丽都三期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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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49311012 发表于 2014-8-22 16:19
阳光丽都问题回复

请问你局在这个事件上是扮演什么角色?
投诉蓬安县房地产局不作为、乱作为的我另外发帖。

发表于 2014-8-2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业主们一个公平公
道正义,给备受争议的蓬安房地产业注入正能量。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千ok 发表于 2014-8-23 11:28
还业主们一个公平公
道正义,给备受争议的蓬安房地产业注入正能量。

谢谢您给予正能量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之音 发表于 2014-8-23 09:45
三期的土地使用证什么时候办下来?

紫苑的问题那么多!背后是什么力量给其撑腰!

发表于 2014-8-2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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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紫苑公司不积极妥善补偿因分摊面积多算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紫苑公司将会得不偿失!

发表于 2014-8-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这样的合同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实际上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
如果购房者因为广告宣传的内容即房屋价位、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而向开发商表示要买房,这个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情abc 发表于 2014-8-24 10:39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 ...

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说我是别有用意,大大的一个局级单位为了一个小小老百姓正当维权而说出这样的话,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格局未必太低了的吧!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是以什么立场说这个话?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千ok 发表于 2014-8-23 11:28
还业主们一个公平公
道正义,给备受争议的蓬安房地产业注入正能量。

请中央巡视组同志密切关注一下蓬安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

发表于 2014-8-2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庐山之恋 发表于 2014-8-25 08:50
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说我是别有用意,大大的一个局级单位为了一个小小老百姓正当维权而说出这样的话,蓬安 ...

穷人买不起枫丹白露 就不对这个房子的问题和你讨论了 但就讨论下你说的这些话 你前面不是在呼喊政府部门出来 不要袖手旁观么 然后上级主管部门出来发言了 你又质问别个为啥要出来发言 麻烦你说话还是不要颠三倒四的哟 不说发言的内容 人家出来回复你还说错了么 你这么说起来  以后我们人民群众遇到问题了哪个部门还敢出来发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了个拜 发表于 2014-8-25 10:35
穷人买不起枫丹白露 就不对这个房子的问题和你讨论了 但就讨论下你说的这些话 你前面不是在呼喊政府部门 ...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就是该局的同志,我理解你的说法,本人没有反对该局回复我的帖子的本意,说我颠三倒四,那该局又在扮演什么角色呢?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吗?处处找借口和理由想推翻明显的错误!

发表于 2014-8-2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庐山之恋 发表于 2014-8-25 11:55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就是该局的同志,我理解你的说法,本人没有反对该局回复我的帖子的本意,说我颠三倒 ...

你认为我是哪儿哪儿的同志 这是不是所谓的预设立场呢??说实话 如果我是哪儿哪儿的同志 早就任由这个帖子沉入大海了  呵呵 现在发现你果然是颠三倒四 前面才言辞激烈的反对别人回复你 现在又说没有这个意思 难道是我打开的方式错误?? 其实我也是知道 和你这种仗着自己是人民群众就各种耀武扬威的人打嘴仗 对谁都没有好处 不过确实是看不惯才出来说两句 你是人民群众 你是弱势群体 可是 不代表你就是上帝 你就是完全正确的 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办事的原则和程序 不是你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  最后  我也不会再和你打嘴仗了 你实在觉得你在理 你就继续吧 不陪你玩无聊的游戏了 拜了个拜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拜了个拜 发表于 2014-8-25 15:17
你认为我是哪儿哪儿的同志 这是不是所谓的预设立场呢??说实话 如果我是哪儿哪儿的同志 早就任由这个帖 ...

哈哈,我不知道你回复这些内容是以什么角色?但我认为你的出发点就是错的,业主有真凭实据在手正当维权,我又哪门子不能在网上曝光一下像紫苑这种不良房企,如果与你无关,请你走开,如果你认为你有道理,那就请继续辩论,投诉紫苑公司的不止我一个吧,投诉紫苑房地产局的也不是就我一个.大家有目人睹的.

发表于 2014-8-2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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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苑公司,应该拿话来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Mike068 发表于 2014-8-26 17:21
紫苑公司,应该拿话来说!

紫苑公司为何一直不敢正面回应业主的投诉,为何不组织业主开会公开透明地解决这个问题!背后是什么人支持你们可以这样熟视无睹。

发表于 2014-8-27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吗?现在是法制社会,可以走司法程序,在这上面干吼,翻来复去说同一个问题,解释了又不听。该不会是哪个开发商的代言人吧?紫苑公司房子好卖,嫉妒?哎,没文化是可怕,不讲道理还没有文化的人更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2601441503 发表于 2014-8-27 08:26
有意思吗?现在是法制社会,可以走司法程序,在这上面干吼,翻来复去说同一个问题,解释了又不听。该不会是 ...

我不是什么开发商的代言人,我是紫苑公司开发的蓬安阳光丽都三期小区受损业主的代言人,我是不讲道理还没文化的人,是紫苑公司厚颜无耻,无视业主的投诉,如果早解决早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人投诉,几乎天天上论坛头版。

发表于 2014-9-10 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要顶起来

发表于 2014-9-10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庐山之恋 发表于 2014-8-24 09:30
紫苑的问题那么多!背后是什么力量给其撑腰!

坚决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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