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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今(5)日4点胡代国再次去成都为安岳农民工李关平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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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22:19 | |阅读模式
今(5)日4点,胡代国乘车再次去成都为安岳农民工李关平维权成功。20点回到安岳,吃了饭就写博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安岳县石羊镇农民李关平在成都打工。2014年5月9日,天下暴雨,堵塞了工地的排水沟,建筑公司领导安排李关平等人抢险,不幸水沟泥土垮塌,致李关平受伤住院,经医生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但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为李关平申报工伤。李关平听说胡代国可以帮助维权,其亲友便委托胡代国为李关平申请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同时,胡代国给公司老总宣传说明了《工伤条例》第14条、第15条、17条、第21、22、23、36、37条等条款的含义。建议公司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直接申报工伤或者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级别计算工伤赔偿,以双方方便。2014年8月8日,是仲裁庭传票通知开庭的日子。8月4日下午,公司领导想通了,采纳胡代国的建议。于是,通知胡代国于5日去成都,双方领李关平去进行工伤残疾鉴定。鉴定后,李关平撤回了仲裁申请。请看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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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22:36 |
5日22点30分,胡代国开始准备明天吴名凡贷款纠纷的出庭资料

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8-6 0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4-8-6 07:04 |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5 22:36
5日22点30分,胡代国开始准备明天吴名凡贷款纠纷的出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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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年7月16号资阳市中级法院正式宣布:胡代国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希望退出法庭、可是胡代国老不要脸的不但不退出法庭、还藐视法庭、咆哮公堂、提劲打靶、破坏和谐,至2014年7月16号审判终止、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更没有想到没脸没皮的胡代国2014年7月16号回安岳县后就网络造谣污蔑上诉人杨正明及资阳市中级法院法官,还好上诉人杨正明及时到安岳县兴隆镇派出所报案。狠狠打击了胡代国的嚣张气焰







 楼主| 发表于 2014-8-6 21:26 |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8-5 22:36
5日22点30分,胡代国开始准备明天吴名凡贷款纠纷的出庭资料

今(6)日胡代国去驯龙法庭代理贷款合同纠纷案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4768714731/

       2014年8月6日9点,原告吴名凡、康丽钦诉被告安岳县大埝信用社,被告吴盛曦《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无效一案,在驯龙镇法庭开庭审理。因为要绕道千佛乡方向去驯龙,所以,早上7点过,当事人与代理人胡代国就乘车去了。庭审从9点审理到12点,又从14点30分审理到15点30分。

      在法庭上,胡代国代为宣读了诉状内容:2014年4月的一天,原告去大埝信用分社申请复印自己被抵押的房产证以及相关贷款信息资料。被该分社许华仲主任告知,2008年,吴盛曦用原告吴名凡的房产证等证件到大埝信用社抵押贷款了12万元。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今天,吴明凡申请复印相关资料,我们只能复印房产证给你【见附件6页】。从被告复印的土地他项权利人一栏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埝分社”;义务人为“吴明凡”。   原告认为,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未依照规定审查,未经原告确认,擅自将原告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其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4条、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他人冒用原告名义,非法干预原告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与被告擅自签订的。现原告对此行为不予确认,故行为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支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盛曦以原告与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埝信用分社于2008年所签的《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无效的请求;

被告答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案发后,经我单位调查,在本次发放贷款过程中,二原告均为到 大埝信用社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上 签字盖章确认,完全是二原告之子吴盛曦背着二原告与我单位前任领导所为。至于二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吴盛曦以原告与大埝信用分社于2008年所签的《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无效的问题,我单位按照法院的判决办事。

在中午休息过程中,法官安排胡代国书写了代理词递交给法院。法官提出:建议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不成立。

胡代国坚持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变,即请求法院确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理由:一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即合同法第4、第8条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无效;二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至始至终无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三是,一旦变成《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不成立,就涉及撤销合同只有一年期的时效问题,如是,本案是6年前的事,官司就输定了;四是,《合同法》上只有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术语,没有“合同不成立”的术语。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有关判决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说明:

1、驯龙法庭没有空调,没有电扇,四位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坐在37度左右的屋子里公干,热的发慌,建议法院领导为驯龙法庭的审判厅尽快配备空调设备;

2、胡代国感谢驯龙法庭法官们冒着暑热,认真负责地开展审理工作长达四小时。

                                  胡代国写于2014年8月6日8点30分


                             民 事 诉 状

   原告:吴名凡,男,生于1951年8月2日,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33号一幢四单元402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3882944256.
   原告:康丽钦,女,系吴名凡的妻子,生于1953年12月22日,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33号一幢四单元402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15183786612.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 安岳县大埝信用社,地址: 安岳县大埝乡街村 ,负责人:许仲华,职务,主任。,联系电话 :  13882920645
      被告:吴盛曦,男,生于1978年7月28日,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33号一幢四单元402号,汉族,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盛曦以原告与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埝信用分社于2008年所签的《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埝信用社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2月的一天,原告吴名凡去信用社咨询贷款事宜,被人告知,吴名凡被列入了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原因是,原告于2008年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埝分社有一笔贷款没有归还。原告感到惊讶,回到家中,原告发现自己位于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铁西名苑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见了。
2014年4月的一天,原告去大埝信用分社申请复印自己被抵押的房产证以及相关贷款信息资料。被该分社许华仲主任告知,2008年,吴盛曦用原告吴名凡的房产证等证件到大埝信用社抵押贷款了12万元。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今天,吴明凡申请复印相关资料,我们只能复印房产证给你【见附件6页】。从被告复印的土地他项权利人一栏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埝分社”;义务人为“吴明凡”。   原告认为,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未依照规定审查,未经原告确认,擅自将原告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其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4条、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他人冒用原告名义,非法干预原告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与被告擅自签订的。现原告对此行为不予确认,故行为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4月24日
附件:诉状副本一份,原告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申请书一份、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   请  书
大埝信用社,:
申请人吴名凡,男,生于1951年8月2日,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33号一幢四单元402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5108020176,联系电话13882944256.
请求事项
请求大埝信用社复印申请人儿子吴盛曦用申请人吴名凡的房产证抵押贷款与大埝分社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等资料。
事实理由
申请人吴名凡产权证名下有住房167平方米,坐落于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铁西名苑二单元302号。大约是2008年,大堰乡信用社在申请人吴名凡未到场未签字未同意的情况下,信用社工作人员擅自同意了申请人儿子吴盛曦以申请人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12万元。2014年申请人到县信用社咨询贷款事宜时,才知道事情真相,才知道信用社将自己列入了黑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定,大堰乡信用社有义务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申请人有权利请求复印贷款的相关资料。否则,就违反上述规定。为了尽快和平解决该笔贷款问题,特此申请。
此致
                申请人:吴名凡
                                                                             2014年3月26日
附件:申请人身份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8-6 22:07 |
说明:
1、驯龙法庭没有空调,没有电扇,四位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坐在37度左右的屋子里公干,热的发慌,建议法院领导为驯龙法庭的审判厅尽快配备空调设备;
2、胡代国感谢驯龙法庭法官们冒着暑热,认真负责地开展审理工作长达四小时。
                                  胡代国写于2014年8月6日8点30分

发表于 2014-8-6 22:36 |

胡代国曰:虽然,201371日深夜天下大雨是事实,但是,如果杨正明当年不修堡坎或者将堡坎修低一点不超过邻居屋檐或者距离邻居住房远一点,如果,杨正明修建新房后将该堡坎拆除,也不至于造成堡坎垮塌砸死被上诉人的母亲。
   杨通海回答胡代国如果如果:
1、如果胡代国当事人杨正田三姊妹孝顺母亲、赡养母亲也不至于陈景素横死、也不至于陈景素横死后几天都不知道;还要邻居通知;
2、 如果当年胡代国还没有出生他老妈就死了,安岳县也不至于出现唯钱斗士胡代国,
3、如果当年胡代国的父亲那“一枪”打在马桶里也不至于出生畸形怪胎胡代国;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07:50 |
成功

发表于 2014-8-7 22:04 |
asdfgh

发表于 2014-8-10 16:38 |
本帖最后由 13096310151 于 2014-8-6 10:1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多功能 于 2014-7-24 21:58 编辑   杨通海2014-7-24  23:10纠正、
注:多功能就是胡代国

   胡代国曰: 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 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 7月16日法官以及杨正明认为胡代国的代理手续欠缺审理半小时后中断。
杨通海纠正曰:2014年7月16号法官以及上诉人杨正明查实胡代国代理手续不全、要求胡代国退出法庭、胡代国不但不退出法庭还咆哮公堂、藐视法庭、提劲打靶、破坏和谐,审判庭被胡代国扰得非常混乱被拍中断、旁听记者可以证明)
   胡代国曰:今【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请看胡代国的代理词等相关资料。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
                                    狗屁 代 理 词      ------胡代国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的委托,现在就其与上诉人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下称第2920号判决)上诉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被上诉人的观点是:第2920号民事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新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正明的全部请求事项及 事实理由。
    杨通海纠正曰:安岳2920号民事判决书黑白颠倒、前后矛盾、事实不分、法官和胡代国狼狈为奸,违法判决、上诉人杨正明的儿子杨通海全家招到安岳县法院报复性诬告、上诉人杨正明无责任辩论招到封杀后,并没有出示书面证据,上诉人二审证据充分真实,希望资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公正、依法判决。
    特别提醒胡代国现在的口气好像他就是审判长
     胡代国曰:第一,砸死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的堡坎是杨正明所修受益,并非他人。
    杨通海纠正曰:砸死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的堡坎是杨正明的妻子李长坤1988年送石头结杨正田的父亲杨再一修建,受益人杨再一,杨正明;2004年杨正明在老房子100米外申请了新宅基地,修建了新房就不在是堡坎受益人,
     胡代国曰:2013年7月1日深夜,将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砸死的正是杨正明1988年自己所修,自己受益的堡坎条石。这一事实,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曰:2013年7月1号深夜,百年不遇的洪水冲洗垮塌杨正田房屋后面的堡坎,杨正田老母亲不幸洪灾遇难,特大洪灾起诉邻居本来就荒唐
   胡代国当事人等恐吓敲诈杨正明50万(伍拾万)不成功,就收买本村村民李作进(男)、杨再才(男)、李作见(女)作伪证诬陷上诉人杨正明、
   胡代国曰:一,有当年为杨正明修建堡坎的三位石工师傅的出庭证言;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注:特大洪灾起诉邻居本身就荒唐现在杨正田收买的三个证人良心发现全部翻供,杨正明向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证据之一
胡代国所说的三个石工师傅证人之一:
李作进、男、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人,有奶就是娘的主、李作进的父亲述说、李作进的弟弟执笔写下了李作进被收买作伪证事实。
胡代国所说的三个石工师傅证人之二:
杨再才、男、杨正田的叔叔、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四社人,赌鬼、酒鬼、从来没有干过石匠活路、全协和乡人都可以证明、胡代国在说谎;
  注:杨再才是杨正田叔叔证据被安岳县法院完全采纳可笑
胡代国所说的三个石工师傅证人之三:
李作见、女、杨正田的叔娘、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人,杨再良的妻子、从来没有干过石匠活路、全协和乡人都可以证明、胡代国在说谎;
  注:李作见是杨正田叔娘证据被安岳县法院完全采纳可笑
  胡代国曰:二,有人民法院第2920号判决确认;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安民初2920号判决书本身就黑白颠倒、前后矛盾,是非不分、有打击报复一审被告杨正明亲人的嫌疑,请问胡代国怎么确认;
   胡代国曰:三,杨正明所辩称的该堡坎不是自己一人所修一人受益,是别人送石头,与邻居共同修建受益没有出示物证或人证,属于举证不力,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特大洪灾起诉邻居本身就荒唐、
  上诉人从来没有说是别人送石头结杨正明修建、上诉人只说过李长坤送石头结杨正田的父亲修建堡坎、胡代国在颠倒是非、
   只有一审原告杨正田收买证人李作进、杨再才、李作见作伪证证明是杨正明修建、现在一审证人李作进、杨再才、李作见伪证被揭穿,
  请问胡代国收买证人作伪证的一审原告杨正田不承担败诉责任,反倒要上诉人承担败诉的后果你就是一个怪胎
   胡代国曰:四,法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调查了村干部和村民,从杨正明房屋位置、堡坎的位置、二者的距离认定,该堡坎是杨正明所修,杨正明受益;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特大洪灾起诉邻居本身就荒唐、
  希望胡代国不要信口开河、希望胡代国出示村干部和村民作证证据、
    胡代国曰:五,杨正明去兴隆镇从事个体经商,在木料市场卖木料十多年,后在旧房附近修了新房,旧房无人居住,堡坎无人管理,杨正明明知道年年涨水,该堡坎有安全隐患,但是,仍然未对该堡坎进行管理拆除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堡坎经过26年的风吹雨打没有一点质量问题、百年不遇的洪灾面前胡代国当事人不找政府补偿,猜想杨正明有一百万、恐吓、敲诈、起诉、收买证人作伪证、什么办法都用偏了、实在可恶应当天诛地灭(安岳县兴隆派出所已经立案侦查胡代国谣言}
     胡代国曰:杨正明辩称的旧房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组集体组织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事实上,按照惯例,习惯,即使政府批准杨正明新宅基地修了新房,该旧房该堡坎的管理义务仍然属于杨正明,不会属于组集体。组集体也不可能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认可。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特大洪灾起诉邻居本身就荒唐、把堡坎和房子联想起来诬告邻居家人的荒唐中的荒唐、
  杨正明的旧宅基地上交集体是事实、安岳县国土局行政审批手续为证、村主任、社长证明为证、杨正明是一个守法公民、审批了新宅基地,旧宅基地按照国土局审批法已经依法上交集体、
   如果胡代国长期是一个违法抗法公民,胡代国用他长期违法抗法心态衡量上诉人杨正明、我杨通海就可以理解胡代国。
    胡代国曰:根据前述事实,第2020号判决书第3页末段认定:“另查明,被告杨正明的旧房建成于1987年,1988年修建了堡坎,后杨正明与唐焕坤再婚,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杨正明,旧房系杨正明婚前财产,被告唐焕坤与杨正明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兴隆场镇做木工活。......”所以,杨正明的主张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信而输官司。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一审输官司是特大洪灾起诉邻居荒唐前提、是因为安岳县法院打击报复、是因为安岳县法院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判决书前后矛盾;是因为胡代国当事人杨正田收买李作进作伪证、
    胡代国曰:第二,杨正明没有新证据,不可能推翻一审判决。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上诉人杨正明递交资阳市中级法院的10条证据全部是新证据、在一审法院杨正明知道被打击报复只是作了无责任辩论;
    胡代国曰:一,在上诉过程中,杨正明没有新证据证明砸死被上诉人母亲的堡坎不是自己所修,不是自己曾经受益以及交给了组集体管理的的事实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集体,被告依法在自己赔偿后向集体组织追偿;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在资阳市中级法院用证据已经推翻了、被上诉人收买证人李作进证明堡坎是杨正明修建的荒唐逻辑;天灾人祸洪灾面前想发国难财的人想法就是不一样、
  杨正明遵纪守法不可能当胡代国当事人杨正田的帮凶起诉诬告集体、上诉人杨正明的责任是找证据推翻一审荒唐判决。
   胡代国曰:二,刚才,杨正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据的三性,被上诉人没有看到证据原件不予质证;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2013年7月1号安岳县特大洪灾就是铁证、
  杨正明在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证据复印件、也出示了证据原件、在法庭上胡代国10条证据当庭认可了九条、
   胡代国曰:三,即使上诉人有证据原件,也不能达到其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目的。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狂妄自大的胡代国老儿,即使上诉人有证据原件,也不能达到其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目的。
有几种可能
1、胡代国你是法官、胡代国你是审判长
2、胡代国你和法官审判长勾结狼狈为奸、哦杨通海听说你资阳市、在中央有大官保护伞是不是真的。
3、胡代国你可以在资阳市中级法院一手遮天。
   胡代国曰:第三,杨正明应当依法对陈景素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本案是多因一果。一因堡坎,二因下雨等因素。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胡代国你主次不分,现在终于说了半句人话;天灾人祸起诉邻居本身就荒唐;
  胡代国曰:虽然,2013年7月1日深夜天下大雨是事实,但是,如果杨正明当年不修堡坎或者将堡坎修低一点不超过邻居屋檐或者距离邻居住房远一点,如果,杨正明修建新房后将该堡坎拆除,也不至于造成堡坎垮塌砸死被上诉人的母亲。
   杨通海回答胡代国如果如果:
1、如果胡代国当事人杨正田三姊妹孝顺母亲、赡养母亲也不至于陈景素横死、也不至于陈景素横死后几天都不知道;还要邻居通知;
2、 如果当年胡代国还没有出生他老妈就死了,安岳县也不至于出现唯钱斗士胡代国,
3、如果当年胡代国的父亲那“一枪”打在马桶里也不至于出生畸形怪胎胡代国;
   胡代国曰:根据这一点,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天下大雨只是该堡坎垮塌致陈景素死亡的原因之一。本案是法律上的多因一果。据此,杨正明应当对陈景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各种因素,判决杨正明赔偿死者亲属的金额仅仅20%,少得可怜。但杨正明不同意是太不讲道理。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杨正明和杨正田谁不讲理协和人都知道;在法庭上杨正明只讲法、靠恐吓、敲诈、靠发国难财脱贫致富的人终究会失败;
     胡代国曰:第四,杨正明拒绝20%的赔偿金于法无据。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胡代国老儿、杨正明的上诉状和10条铁证就是依据;
    胡代国曰:被上诉人认为,第2020号判决书第4页有关“本院认为,1、被告人工修筑的堡坎石头垮塌将原告的两间房屋后侧墙壁推倒并将原告的母亲陈景素砸死,属于构筑物倒塌致人身和财产损失问题,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胡代国不是2020号判决书、是2920好判决书、一看胡代国就是一个糊涂蛋、
  胡代国你当事人收买证人作伪证就推翻了一切,我再次纠正胡代国堡坎是杨正明妻子李长坤送石头结杨再一修建、
1、什么侵权法律关系是你胡代国想挣代理费一厢情愿、
2、在洪灾面前只有抗洪救灾之说、没有靠灾难发国难财之说;
     胡代国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堡坎系杨正明修建的,虽然政府已经批准其新建了住房,但旧房院坝堡坎未拆除,长期无人管理和维护,形成了不安全隐患,被告杨正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通海纠正胡代国:杨正明揭穿了胡代国你当事人杨正田收买证人作伪证就推翻了堡坎是杨正明修建的事实;,什么侵权法律关系是你胡代国想挣代理费一厢情愿、胡代国洪灾面前只有抗洪救灾之说、没有靠灾难发国难财之说;
  胡代国曰:2、由于2013年7月1日深夜,天下暴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然力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认定是完全正确的,一审时,法官做工作,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很不满意,但是,综合考虑,原告还是放弃了上诉。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胡代国你现在才知道2013年安岳县特大洪灾是不是、
特别纠正胡代国房屋是陈景素的,不是杨正田的,陈景素死后杨正田、杨正坤、杨正会才继承了房子的产权;胡代国懂一点法好不好、
  洪灾面前只有抗洪救灾之说、没有靠灾难发国难财之说;
  胡代国曰:杨正明就连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3747元的20%即16749元的赔偿也不愿意,是完全不讲道理。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杨正明在法庭上只讲法、对一个靠恐吓、敲诈、靠发国难财发家致富的人讲理、是对自己的残忍;
   胡代国曰:第五,应当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新证据杨正明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杨正明从事个体经营6年,依据《诉讼费缴费办法》的规定,杨正明不是《缴费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没有资格免交上诉费。同时证明,杨正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7日未交诉讼费,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请求。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协和乡人都知道安岳县法院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打击报复一审被告杨正明家人、一审原告诬告杨正明全家、协和乡政府大力支持反诬告、杨正明免交上诉费得到了协和乡政府支持,资阳市中级法院认可;
     胡代国曰: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杨正明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心术不正的人终究要失败,丢西瓜捡芝麻的胡代国你把你当事人害惨了,就因为你夸大事实、调拨是非、想挣一点代理费,你的当事人现在损失两叁万了吧、
   就算资阳市中级法院是你胡代国家的、维持原判、16000千元;杨正明也不可能把钱付结你当事人,你当事人还要申请一个强制执行;如果到了这个地步我相信会轰动全国
   胡代国你当事人就是猫儿巴阵子、替狗干;不过我杨通海不会让你这一只疯狗好过,
    第一:胡代国你泄露个人隐私、网络造谣、的帐该清算了
                   狗屁 代理人胡代国
                                             2014年7月24日
胡代国向法官提交如下新证据杨正明的个体工商户资料,证明目的,杨正明没有资格申请免交诉讼费,否则,法院违法;没在规定的七日内交诉讼费,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法官解释:经过审查,中院批准杨正明缓交上诉费,在60日内交清上诉费,不同意杨正明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资阳市中级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结出、上诉人杨正明免交上诉费是协和乡政府对反诬告大力支持、资阳市法院认可,法官的解释是叫你这条狗不要乱叫、法官也从来没有要求上诉人60日内交上诉费;
胡代国你所说的香港记者在哪里,我杨通海是吓大的、我好怕。你说的香港记者会不会又是你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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