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02日,我市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7月1日,我市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际困难,确保“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十三五”时期,全市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82479人。
《意见》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安全隐患区、资源匮乏区、设施配套艰难区、工程移民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意见》明确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主要包括中心村、聚居点安置,产业园区配套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城镇社区安置等方式,统筹考虑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进行搬迁安置。
《意见》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补助标准。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补助。其中,在中心村(聚居点)、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实现易地搬迁安置的,可人均补助2.5万元;在集镇易地搬迁安置的,可人均补助3万元;综合考虑迁出地和迁入地建房成本因素,对有城市生存发展技能并愿意进县城(含市中心城区)的,可人均补助3.5万元。分散或易地搬迁安置中,不新建(购)房的按人均1.75万元给予补助,新建(购)房按进中心村(聚居点)标准补助。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差异化建(购)房支持和补助标准,浮动比例控制在10%以内。《意见》还对住房建设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还进一步指出要充分利用土地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确保易地扶贫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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