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者,据我所知,这个政策是:
1、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2、目前营山县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低保人员的奖励金从2007年起开始由计生专项经费列支;具体标准是:2007年度为30元、2008年度为40元、2009年至2012年度每年分别为60元、2013年度为120元;发放方式为:子女满18周岁时,父母没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累计发放;领取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村(社区)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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