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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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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6:45 | |阅读模式
5月23日,广东惠州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刘文彪公开开庭宣判并执行死刑。法官宣读完死刑核准书后,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是主犯李某出资、指挥制毒;并称有另外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等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法官以“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需要核查”为由叫停死刑执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叫停一名毒贩死刑执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罪犯高呼“刀下留人”体现了司法的程序正义,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把住防范错杀的最后一道关口。
我们说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回转。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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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22:04 |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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