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女镇某山泉水厂新景.(环境卫生差,养猪养兔等,听说灌装人员是当地的农民妇女(不知有否健康合格证),周围农田的不规范(施肥农药等)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3 水源与卫生防护
3.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 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3.2 卫生防护区
3.2.1 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06-19批准 1996-09-01实施 GB 16330-1996
3.2.3 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3.2.4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4 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
4.1 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4.2 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4.3 如没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洗 ,避免形成死水层。
4.4 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
5.1.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5.1.2 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5.2 选址
5.2.1 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5.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5.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
7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1 矿泉水生产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7.2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矿泉水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7.3 矿泉水生产及有关人员上岗前,须先经过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4 个人卫生
7.4.1 矿泉水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7.4.2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洗手消毒。
7.4.3 洗手要求 矿泉水生产人员上岗后遇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洗手消毒,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7.4.4 不得将手表和各种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7.4.5 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7.4.6 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工作时应带口罩,其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应每天清洗消毒(一次性口罩除外)。
7.4.7 有皮肤切口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灌装线上的工作。
7.4.8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7.4.9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6.7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GB 16330-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