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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纪委已经受理广安最牛违章建筑物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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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1:39 | |阅读模式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和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我委已转市城管局处理。感谢您对广安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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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于912在“局长信箱”反映广安区渠江北路36号附18号隔壁理发店门市属违章建筑,就房屋租赁提出信访,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 反映问题您反映广安区渠江北路36号附18号隔壁理发店门市属违章建筑,没有办理房屋“两证”,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出租。二、调查情况经查,该门市紧邻渠江北路36号楼搭建,未取得产权。但2005年企业改制时,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该门市所有权,并于20074月向广安区政府提出《关于加速办理原八十五队产权过户手续的请示》,广安区政府批示:“所有资产现状按有权属依据对待”。至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善产权依据,因此形成遗留问题。您反映,该房屋没有“两证”,情况属实。三、 处理情况 2008年广安区政府对万金山片区实施整体改造,渠江北路36号楼旁规划为步行街道,而该理发店门市作为36号楼一侧独立存在的一建筑物紧邻步行街道,对市容市貌确有影响。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双百”组团城市及主城区规划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28号)“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广安主城区一类控制区规划管理范围内规划执行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责任区域内未经审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有关规定,我局无处罚职能。同时,201010月,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辰大队已对渠江北路36号附18号隔壁理发店门市,即为“好型像”理发店进行调查处理,但至今尚未形成处理结论。因此,我局将责成广安区住建局及时与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辰大队衔接。同时,您也可直接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关心、支持和理解!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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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2:51 |
城北市场的街道长期不能通车,都被卖菜的各种商贩霸占了,有人管没??

发表于 2014-4-18 15:33 |
广安区政府批示:“所有资产现状按有权属依据对待”------------意思就是没有产权也合法撒。又是违章建筑又是合法权属这个咋个整?

 楼主| 发表于 2014-4-18 19:21 |
1239699109 发表于 2014-4-18 15: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广安区政府批示:“所有资产现状按有权属依据对待”------------意思就是没有产权也合法撒。又是违章建筑又 ...

这是已被纪委已送到司法机关的汪某的违法批示

发表于 2014-4-18 20:15 |
创卫先锋 发表于 2014-4-18 19: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已被纪委已送到司法机关的汪某的违法批示

即使现在倒台了他当时代表政府做的批示现在也必须要认账,否则政府的批示以后哪个敢相信。这个巴巴也该政府来揩,不应该让购买人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4-18 21:17 |
有无产权是由房管局办证确认,不是区政府批示

发表于 2014-4-18 23:21 |
创卫先锋 发表于 2014-4-18 2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无产权是由房管局办证确认,不是区政府批示

只能说你不懂房管局和政府的关系,不然人家既然是违章建筑为何能长期屹立不倒,人家绝对是找到了政策依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4-20 11:23 |
1239699109 发表于 2014-4-18 2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能说你不懂房管局和政府的关系,不然人家既然是违章建筑为何能长期屹立不倒,人家绝对是找到了政策依据 ...

因为汪某是保护伞,汪某如今倒了,这个最牛违章建筑物也该倒了

发表于 2014-4-21 23:08 |
对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23 20:20
广职院对面的违建谁管,不会又要等人倒了才拆

发表于 2014-4-27 21:07 |
这个违章建筑物至今丝毫未损,牛!!!!!!!!!!!!!!!!

发表于 2014-4-28 11:46 |
应该处理

发表于 2014-4-28 15:44 |
有错必纠嘛,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发表于 2014-4-28 15:45 |
若能改正,更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14-4-28 17:21 |
创卫先锋 发表于 2014-4-20 1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汪某是保护伞,汪某如今倒了,这个最牛违章建筑物也该倒了

汪某倒了他当时代表的政府还没到,所以你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然以后哪个还敢跟政府签协议,因为谁也不能保证签字的人以后不会犯错误。

发表于 2014-4-28 18:35 |
1239699109 发表于 2014-4-28 17: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汪某倒了他当时代表的政府还没到,所以你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然以后哪个还敢跟政府签协议,因为谁也不能保 ...

汪某的违法签字不能代表政府,只能为政府蒙羞!!!!!!!!

发表于 2014-4-28 20:17 |
光是批示只能是领导意志,最终要取得行政许可,也就是产权证明才行。

发表于 2014-4-29 08:41 |
太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14-4-30 13:50 |
等待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4-4-30 13:51 |
处理结果将具有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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