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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蓬安县法院出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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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4-12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  花甲之年蒙不白之冤 誓用生命捍卫法律尊严-营山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488471&extra=page%3D1%26filter%3D  typeid%26typeid%3D289&page=    蓬安县法院出来走两步,冒个泡泡。审理了半年多的案子,人家的证据有哪点不实。饭桶还是猪脑,明显的是公权力介入违背<程序优先>原则,上演的—出《活舂宫》。营山县委于2013年2月6日以《中共营山县委议事纪要》的形式,统一相关部门的口径(此《纪要》是修饰和润色的第二版,其中口头布置有过之而无不足)。2月7日营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滞留时期连公休日三天)定性、定罪,要求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请问 蓬安县法院是要牵强附会、官官相护,还是真心真意地执行高(法)院的《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 理。  咱试目以待。看你们会走'齐步',又会不会走'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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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说法》010--68579889-166  ,《焦点访谈》010-68579889 。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的:victory::handshake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即使是真的由于打架引起,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本案也属于证据不足。后来所有的检测不能证明死者的死和打架受伤有关联。所以法律上还是比较明显的。人命关天,真相何在?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权钱势搅在一起时,受伤的总是~~~....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Q:Q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突发性脑干出血引起死亡的案例很多,这位也是一名司机,同样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一车乘客的生命。再一次说明突发性脑干出血与三天前脑部是否受到外伤无因果关系。

  http://news.hljtv.com/2013/0216/350254.shtml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大白于天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漫游不收费时间:2014-04-1216:20:50在四川新闻网论坛看过:http://bbs.mala.cn/thread-8488471-1-1.html

  这本来是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的事件,因一个《中共营山县委议事纪要》的文件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的闹剧。

  据说此案5次延迟开庭,4次退回补充侦查,法官也很为难,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死者死因与3天前的斗殴有因果关系,如果枉法裁判风险很大,为了不违背《中共营山县委议事纪要》精神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更奇葩是《中共营山县委议事纪要》提到的死者“........因查处违建行为被肇事人殴打致其颅脑外伤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明显与在司法鉴定所提供的证据不符。由四川省法医学会4名法医出具的证据最后结论是:死者死亡原因“与三天前的外伤无因果关系”。因此《中共营山县委议事纪要》有涉嫌干扰司法公正的嫌疑。

  还有就是被告并无违法建筑,而是到城建去举报他人的违法建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14 07:55
走两步,两步走?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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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4-1114:52|只看该作者|招呼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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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眼发表于2014-4-1111:21

  关注点一:

  "2013年1月9日上午,我们夫妇与街坊邻居七人一道去营山县住建局反映情况,抵制县住建局副局...

  关注点一:

  "2013年1月9日上午,我们夫妇与街坊邻居七人一道去营山县住建局反映情况,抵制县住建局副局长兼执法大队大队长孙余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钱少雄(死者)和执法大队中队长李通包庇、纵容个体建筑老板李国益强占两幢居民楼房的人行道和消防通道非法修建门市的行为。"

  希望楼主提供“包庇、纵容个体建筑老板李国益强占两幢居民楼房的人行道和消防通道非法修建门市的行为”的证据。

  

  关注点二:

  “我儿熊一霖与钱少雄发生纠纷。第二天钱自己到县医院作CT片,均未证明钱头部后面有血肿及外伤,颅内无骨折、无出血症状。”

  最好能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以下是营山县人民医院CT室主任熊某的证言

  

  关注点三:

  “钱在发生纠纷后两天中均正常上班,开车下乡工作,参加朋友宴请,到娱乐城洗脚等。2013年1月11日,钱少雄驾车(事故时未系安全带)行至距县城80多公里的双河三村四社时发生车祸,车前保险杠、灯、挡风玻璃和车右门下外缘踏板撞烂(右前轮当场撞爆和驾驶室内前面的后视镜撞断未在现场记录)。钱少雄本人在车祸后死亡。”

  

  关注点四:

  ”附:法医吴松在2013年9月四川大学出版发行的《法医学进展与实践》第八卷92页,由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川北医学院法医系教研室的李涛、张健、吴松、张伟四人的联名文章(2013年4月审稿通过),标题“外伤3天后脑基底部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原因分析1例”,就钱少雄一案文章最后一句为“死者伤亡原因为脑基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与三天前的外伤无因果关系”。

  ”............最后延出一个吴松的个人声明,说是编辑篡改了他的文章。

  

  关注点五:

  “法医们在作尸检鉴定时,不尊重客观事实,千方百计隐瞒和排除钱少雄患有高血压的事实,..........”

  如果死者患有高血压,那么一定有就诊和用药的记录,不会这么快就销毁了吧。

  

  南充公安法医吴松于2013年10月12日在蓬安县人民法院庭审调查中多次承认钱少雄生前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

  国家规定的尸检操作方法和标准:

  钱少雄尸检数据:

  

  

  

  2014-4-1114:30上传

  下载附件(16.75KB)
      没弄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下载对,抱欠,勿愤,在学习中。
   本帖最后由 MiLan1 于 2014-4-15 01:05 编辑

发表于 2014-4-15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仅凭杜延茂的县委决议就可以断定,营山这起案子,是典型的党政滥用职权、干预独立司法,是违法犯罪行为,在全国都具有典型意义。

  在司法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营山县委就对嫌疑人员定性,并将有明显过错的钱少雄申报烈士,动用国家资财安抚钱少雄家属,违反规定安排其子女,真是闻所未闻的胡作非为。

  中央八项规定以来,营山县主要党政领导顶风作案,滥用职权,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呼吁省纪委、省委群众路线督导组严查。

  参加县委会议的县城建局、公安局、房管局等主要领导,如果串供捏造事实,向县委虚假汇报案情,则应立即开除公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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