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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谁能改变由官本位致人绝望地漫漫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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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能改变由官本位



      致人绝望地漫漫维权路?!



        我叫陆大春,男,51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我因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为了要求必须依法判决县公安局,必须在故意将我诬为“夜盜破坏”的原侵权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内,公开给我道歉说声对不起和解决恢复我原有的吃住、经营等生存条件。反复诉讼、上诉、申诉,长期沿街鸣冤乞讨,至今十八年以来,不但使我无数次险丧性命,已经毁了我的人生,而且更给我父母等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毁灭性灾难!期间已有五位亲人因我被冤枉悲伤过度,先后离我而去了,都是死不瞑目,临终前都在为我喊天鸣冤!原因是县市省三级党政司法各部门,一致要求我必须放弃要求依法判决县公安局给我道歉说声对不起的主要诉求,我因接受不了官方的这一非法要求,而长期坚持这一主要诉求,但一直未果!
        自2012512日被连夜从成都接回协商解决问题后,见到年迈体弱多病的老母亲,独居在农村危房中的惨景,结合自己的年龄和自己已是集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冠心病等各种疾病于一身的身体,为了解决问题,利于孝敬老母和自己的后半生,因此就放弃了依法要求公安局必须公开给我道歉说声对不起的主要诉求,退而主要只要求解决吃住等实际具体问题,即生活和三人上限住房、装修、家具、生活用具等,以后结婚添人口时,不再要住房和拆迁款项了,让我能够从此结束鸣冤乞讨,能将年迈体弱多病的老母从危房中接到一起安度晚年、足以成家过上新生活的具体解决。至于过去所判赔偿过于低而不全该退而未退完的财物18年以来所欠巨额债务应得而未得到的集体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也都不再提了,并保证不再以此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申诉上访了。但是,至今仍是未能解决恢复我原有的吃住、经营等生存条件。我如今仍还住在一私人廉价旅馆里,在与县、镇两级正腐协商之中因长期未果,才导致先后已有两个女友与我分了手!
       我如今每当回忆起自己在维权过程中被刁难侮辱、污蔑、摧残、折磨、强加新“罪名” 被判刑,无数次险丧性命等的种种亲身经历和殃及父母亲人等的种种遭遇时,让我一直感到悲愤的是:为什么在这个“法治太平世界”里,大小公仆的面子总是大于百姓的生命和尊严?大小公仆的任何罪恶行径,都总是有人挖空心思千方百计的为其掩盖起来,并精心的为其整修出一张正人君子甚至是功臣英雄的面孔;而百姓无论是怎样受尽了公仆的摧残、折磨、侮辱后,即使终给平反昭雪但也还要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强词夺理的给百姓留些“不光彩的尾巴”和赢定“惨胜”的痛苦。百姓为雪冤而维权,毁了人生害了父母等亲人,讨回的不但是个“惨胜”,而且在已经“惨胜” 的情况下,大小公仆居然忍心还要挖空心思想方设法的逼迫必须还要被自愿的放弃各种权利;百姓在维权中因据理力争而又被大小公仆反复强各种“莫须有的罪名” 的也是数不胜数。最可怜的是被蒙冤者的父母等亲人,既要承受亲人被蒙冤受屈和被冤致死之苦痛,又要承受为亲人昭雪不堪重负的惨痛代价,更要为亲人背上“莫须有的” 和“屡教不改”的双重罪名,因此只能在含垢忍辱中消磨残年或并抚养子孙,不知何时才是尽头!但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始终都有人在往他们滴血的伤口上撒盐!
        受命去惩办弱者时,它雷霆万钧,无坚不摧;需要保护弱者时,它往往装聋作哑,推而不动,乃至隐迹遁形。长期以来蒙冤受屈者和被冤致死者都是数不胜数,少则十年八年,多则几十年以至终身不得昭雪。小百姓坚持以法律来对抗党政司法各部门等的违法犯罪,无异于孤豚咋虎,胜负不卜而知。可悲可叹的是,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虽然60多年前就被宣布为国家的主人,但在权贵眼里,小百姓始终是路边的狗尾巴草,猪可以吃,羊可以啃,牛可以踩,狗可以尿;我们百姓没有自由,没有尊严甚至没有生存权。如今不少农民一夜醒来,发现自己的土地已经被贪官们低价卖掉,只好到城市流浪;城市居民正在梦中,推土机已经来到自己门前。对于这些,因为没有丝毫的反抗能力,人们只能默默地忍受;最激烈的反抗,也不过是把汽油淋在自己身上点燃。很多受害者奋然一击,仅如流星一闪,随即便消失在茫茫太空。时光照样流驶,街市依旧太平。因此,很多悲剧绝路都是大小公仆硬逼出来的。我在已经明确放弃了依法要求公安局必须公开给我道歉说声对不起的主要诉求后,如今仍是长期不能解决恢复我原有的吃住、经营等生存条件,而对人生未来已经特别绝望了,因此我今后的一切行为都是被正腐猾院硬逼所致!




                                                                                                                                                  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2014 年 4 7
特附:“行政赔偿申诉状”一份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复查申诉人):陆大春,男,51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蓬安县人,住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
      被申诉人:蓬安县公安局
      申诉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1998)蓬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行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复查和再审的申诉,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二审违法收费。二审不仅在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当,而且程序上也有违法。二审收取申诉人沿街鸣冤乞讨的四百元诉讼费(有票据和判决结果为证) ,违反了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一点足见二审承办和下判人员对申诉人的故意刁难。
       二、一二审未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名誉权。首先,违反了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其次,判决既然认为依法公安局应该道歉,就应该依法判令其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申诉人“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反以所谓的被申诉人在法庭上的口头道歉,和“报刊已为其正名恢复名誉” 而驳回了申诉人的此项核心诉求。实属应纠之错,因为申诉人被无辜沦为“严打”战利品,被扣上“夜盗破坏”的帽子,与死刑犯一起参加公处大会被辱,并在电视台作为反面教材连续滚动播出半月多之久,给申诉人造成了特大的精神损害,因此申诉人深感判决之不公正。报刊作为一种新闻媒介,是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从新闻报道的角度如实地反映申诉人沿街鸣冤乞讨上诉费的艰难程度和事情真相,报刊首先并没有侵害申诉人的名誉权,没有义务为申诉人恢复名誉,作为侵权的公安机关,能因为报刊的一些报道就免除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吗?并且,也不是县公安局委托报刊为申诉人“进行恢复名誉的报道”,根据法律规定,谁侵权谁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被告时至今日也未在任何一次庭审或者公开场合中对原告有过半点歉意的表示,有的只是嘲讽、挖苦。所以,请求贵院重新审理这部分事实,作出必须依法公开道歉和赔偿的判决。
      三、二审认为要求返还旧水管没有道理,也是极为错误。从公安局在申诉人不服收审一案的前二审答辩状中可看出,报案人蓬安县自来水公司和所有权单位是分开的,公安局也承认自来水公司不是水管的所有者(有前二审答辩状为证)。试问申诉人在大白天,当着众多群众先是挖阴沟搭建进出过路桥时,无意发现,进而又是在烟厂职工和过往群众的建议下,才先后挖取了蓬安烟厂的零星废弃水管,有烟厂职工的联名证实水管确为烟厂所有的证明,且烟厂也未主张权利,因此申诉人应受批评的错误到底错在何处?
       四、连原被告双方都无争议的事实,都判错了。判决认定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申诉人因挖旧水管被蓬安县公安局审查,“当天下午”公安局派员对申诉人住处进行了搜查,而实际上是第二天上午,也就是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公安局才对申诉人住处进行了搜查。
      五、一二审对申诉人被非法收审期间受到的身体伤害,以无证据为由不予采信,也是错误的。首先,申诉人在万人公处大会上,被打的事实有万人在场为证,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申诉人已提供证据线索,就是公安局的两次录象,比较可以看出申诉人在收审前和收审一个星期内的身体反差,足见在收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情况。同样法律有规定,掌握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请求贵院重新审理这部分事实,作出相应赔偿判决。
       六、所判赔偿过于低而不全。首先,上诉期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共计500元,实属应予纠正的错误。申诉人从1996年7月10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几经反复判决,到1998年11月3日作出维持同年7月2 5日的赔偿判决,历时二年多之久,期间:诉讼、上诉、申诉、又诉讼的一切实际损失和费用共计才500元吗?其次,判决还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诉人到案件管辖区外的上访费用不予认可,试问申诉人在已有反复错判的情况下,不去反复赴省进京申诉上访,能够得到纠正吗?
        再次,请求赔偿因关押期间所受农业损失的理由是,申诉人的母亲和继父是申诉人此前的直接赡养人,不但母亲和继父所种六口人的庄稼一直是申诉人在耕种并承担六口人的农税双提和摊派等负担,而且在农忙抢收抢种的关键时期,正是申诉人被错误收审,才造成了六口人的庄稼全年绝收的惨重损失。但是,未判分文赔偿。
      七、二审判决还有不严肃和糊涂之处,请求贵院重新认真审理。二审判决中,认定申诉人分几次领走了1500元和1200元,但在计算后一次的1200元出现了错误,根据判决计算只有1020元,至少还有180元没有给申诉人(有二审判决为证)。而实际上即使给够也并不能真正解决、恢复申诉人原有的吃住、经营、生存条件等的实际具体问题。
      二审判决认为“陆大春的吃住、生产等实际问题,蓬安县委、县政府已两次妥善解决,陆大春不听劝说到处游流、乞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实际上,蓬安县委、县政府的两次解决,是为了稳控申诉人春节期间不致于外出去申诉上访而进行的临时解决,不能说是妥善解决。如九七年元月的1500元,先后一直到 926日才给齐。申诉人的鸣冤、乞讨,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错误收审,拒不赔偿有关损失,和司法机关反复错判造成的,责任应由蓬安县公安局和三级司法机关承担。诚想在申诉人无家可归,无处求生,无力生产劳动的情况下,申诉中不去沿街鸣冤、乞讨,岂不只有死路一条?申诉人也想过平静的生活,但因被错误的收审,才致无家可归,一无所有,借债擦鞋、鸣冤、乞讨求生,即使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非申诉人本意。
      八、原两审和复查,只是对申诉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诉讼、上诉、申诉、又诉讼、上诉期间,所受人格诽谤和侮辱、人身伤害以及农业损失、误工损失、费用损失等予以了避重就轻的认定,而未予以完全认定,二审判决和复查之承办人员和下判人员心底不可谓不明白,但仍以判决和复查驳回纵容了这种不法行为,于法于理于心皆应纠正。
      综上所述,原两审和复查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部分定性不当,部分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未对被申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完全纠正,未切实重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该两审判决和复查极不严谨,纯属避重就轻之错判,应当予以部分撤销和纠正 。为此,肯请贵院查明事实,彻底纠正,以求消除恶劣影响,重现清天,依法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与其违法侵权行为一致相应的一切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2014 年 3 2
      特注:书面盖有公章的(1998)蓬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1998)南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 (2000)川行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行政赔偿申诉状等,长期以来先后已反复用双挂号和特快专递寄给贵院无数次了,同时又给贵院发来了无数次的电子邮件!



这是南充中院违反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 ...

这是南充中院违反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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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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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如今仍还住在一私人廉价旅馆里,在与县、镇两级正腐协商之中!我年迈的老母如今仍还独居在蓬安河舒农村的危房之中,屋里和床上搭的塑料篷遮风挡雨,用不起电,点煤油灯,一遇下雨屋内就是水漫金山!我作为拆迁户,连点住房都要不到手!

尖峰村二社黄常碧危房图4.jpg
尖峰村二社黄常碧水屋图2.jpg
尖峰村二社黄常碧水屋往外流水图.jpg

发表于 2014-4-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解决,确属各级党政司法的一大耻辱,也是严重脫离群众的一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4-8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915026415 发表于 2014-4-8 17: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事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解决,确属各级党政司法的一大耻辱,也是严重脫离群众的一大问题!

谢谢了!
发表于 2014-4-2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4-4-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讲不明 发表于 2014-4-22 08: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起来…………

谢谢你给我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讲不明 发表于 2014-4-22 08: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起来…………

谢谢你给我顶起来!

发表于 2014-4-2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帮到你什么,就一顶以尽绵力吧。
发表于 2014-4-22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顶

发表于 2014-4-22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事项内情不得而知,也不好作任何评价。但此房屋纳入政府危房改造项目倒是应该那些官员们分内之责!

发表于 2014-4-22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额讷讷讷讷讷讷

 楼主| 发表于 2014-4-23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347962201 发表于 2014-4-22 18: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怎么不见回复内容呢?

发表于 2014-4-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雪十三爷 发表于 2014-4-22 16: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访事项内情不得而知,也不好作任何评价。但此房屋纳入政府危房改造项目倒是应该那些官员们分内之责!

点子上

发表于 2014-4-2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的背后,

都不止一个滥用职权、为违反犯罪保驾护航的、喝尽人民血的败类!!

坚持、执著、奋力抗战!!

发表于 2014-4-2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的背后,

都不止一个滥用职权、为违反犯罪保驾护航的、喝尽人民血的败类!!

坚持、执著、奋力抗战!!

发表于 2014-4-30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无所有是一种财富,它让穷人产生改变命运的行动。如果你今天觉得你还不是富人,那就应该加快你行动的速度!否则你将永远是穷人,永远被富人摔在...

 楼主| 发表于 2014-5-1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淘众福品天 发表于 2014-4-30 0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无所有是一种财富,它让穷人产生改变命运的行动。如果你今天觉得你还不是富人,那就应该加快你行动的速度 ...

谢谢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 09:40
顶一下

发表于 2014-7-2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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