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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申请法院赔偿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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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实名举报请求人身份证及举报人电话:13126825711     1309622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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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举报人与李龙雏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决后,双方均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举报人不服提出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裁定:指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1年7月2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11)宜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但该判决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判了李龙雏给付举报人346800元。举报人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以(2012)川民再审字第13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举报人于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转回省高院。2012年10月30日,省高院以(2012)川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提审。
随后,举报人的律师多次到省高院催案无果。直到9个多月后的2013年8月9日,省高院的邓启斌法官才通知举报人于2013年9月16日到省高院开庭。可开庭时,本案被申请人已于2013年4月26日去世。于是,邓启斌法官作出了因李龙雏去世,裁定本案终止诉讼。
哀哉,举报人的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已被破坏,一个本就存在的冤案、错案再也无法纠正!......敢问苍天:到底谁之错?!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的(2012)川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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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裁定证明: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与李龙雏的离婚财产纠纷一案,通过几年的诉求,确定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判决,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过全盘审查和疏理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事实。同时证明:举报人正在执行的346800元在只执行了20000元后,余下的326800元便中止了执行。
二、省高院(2013)川民提字第4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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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两份法律文书确凿证明省高院拖延办案长达9个月另9天之渎职侵权事实。因为在这之前的2013年4月26日,多病的李龙雏已因病去世,由此导至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的诉求流产,权力被灭失!其过错,与省高院拖延办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反证: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拖延办案,或在起动再审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6个月审结的办案原则,李龙雏完全可出庭或委托他人应诉。可正是因为省高院拖延半案超过了6个月,导至了李龙雏去世并死无对证的后果,从而使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流产,原在执行的326800元亦被流产,更导致了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的权力不能实现——省高院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附证明省高院拖延办案导至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权力灭失,权力被侵犯的(2013)川民提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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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有证据,均确凿地证明: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再审案件6个月内审结的办案法则,即拖延办案的严重错误,不但触犯了《法官法》第八条“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法律,更触犯了第9条“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法律。为此,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依据2013年7月1日颁布的可在互联网上表述诉求的《信访条例》《国家赔偿法》第6条和第38条之规定,特在网上向省高院表达诉求,请省高院尽快依法回复,惩担赔偿义务,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四、附:举报人即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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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望省高院尽快自查自纠这一案件,维护法律尊严! 本帖最后由 剑指千魅 于 2014-3-24 09:43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剑指千魅 发表于 2014-3-24 09: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期望省高院尽快自查自纠这一案件,维护法律尊严!

做为全省最高司法机关,请尽快处理,以维护其公信力!

发表于 2014-3-2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剑指千魅 发表于 2014-3-24 1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做为全省最高司法机关,请尽快处理,以维护其公信力!

2000CALLNV73.jpg (46.64 KB, 下载次数: 0)
2014-3-9 14:0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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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权讨说法!

发表于 2014-3-24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奸杀贪官 发表于 2014-3-24 1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楼主维权讨说法!

:victory::victory: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持续关注本案!

发表于 2014-3-2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本案!

发表于 2014-3-2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严重关注这一特大错案的最终走向!

发表于 2014-3-2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九眼桥民 发表于 2014-3-24 16: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严重关注这一特大错案的最终走向!

:@顶起来!

发表于 2014-3-2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得置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4 17:24
想钱哇?

发表于 2014-3-24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渎职侵权,严处!

发表于 2014-3-2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祸害无穷,不能让其反复冲击老百姓的心理底线。

发表于 2014-3-2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恨司法腐败,支持楼主维权!

发表于 2014-3-24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犯法,罪不容恕!

发表于 2014-3-24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裁判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了,再不引起重视,加以制止,司法权威将被损伤殆尽!!!

发表于 2014-3-2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裁判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了,再不引起重视,加以制止,司法权威将被损伤殆尽!!!

发表于 2014-3-2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铲除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

发表于 2014-3-24 21: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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