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十年评残难,
上访遭压级评定,警察权益谁维护
我是大方县公安局民警,一九九八年因公受伤致残,十年都未得到伤残评定和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正当上访又遭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将理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在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强行定为九级。
为给戒毒人员购买生活蔬菜不幸因公受伤致残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我在大方县公安局戒毒所工作期间,为给戒毒人员购买新鲜的生活蔬菜,在大方镇西大街红旗社路口处被从后面开来的摩托车撞伤,造成右脚髌骨粉碎性骨折、分离移位,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同年十月十三日经大方县人民医院劳动能力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下肢功能障碍;3、伤残等级七级。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根据省民政厅要求,我又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作了现在残情鉴定,大方县人民医院根据民发<2004>195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结论为:1、右髌骨陈旧性骨折;2、右膝关节功能不全;3、伤残级别六级。
十年漫漫评残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大方县公安局向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为我申请认定工伤,二OO二年三月四日大方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行文认定为工伤。由于当时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未将认定文件送大方县公安局和通知本人,直至二OO五年五月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才将认定文件送交大方县公安局。
二OO五年七月,大方县公安局将我的评残资料送交县民局报省民政厅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同年十一月省民政厅审查后,以无个人评残申请,将评残材料退回毕节地区民政局,本人补充后,地区民政局再次呈报省民政厅。二OO六年五月省民政厅审查后,又以地、县民政局拟报的七级伤残与实际残情不符,建议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十九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重新拟报为六级。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大方县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的建议重新为我申报六级伤残,毕节地区民政局于同年六月四日同意向省民政厅重新申报六级伤残。同年十月省民政厅又以材料中无受伤时的X光片为由,第三次将评残材料退回县民政局补充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报送省民政厅。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省民政厅优抚处在不经任何鉴定,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将本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强行定为了九级。
公残十年未评定维权上访遭报复
因公受伤十年,因长期未得到伤残评定,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人到省民政厅过问评残一事,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说还需要在他们指定的省荣康医院重新作现在残情鉴定,并当时为我联系了这家医院,问能否当天为我作鉴定,医院答复当天不能作,要等下个星期。这样民政厅该工作人员就将省荣康医院杨副院长的电话告诉本人,要我自己联系后作出现在残情鉴定。十四日本人电话同杨院长联系鉴定一事,杨院长说因为省民政厅优抚处领导还没有正式委托他们为省民政厅的残情鉴定机构,一时还不能鉴定。本人又电话联系民政厅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无省荣康医院的现在残情鉴定就不能评残,为此我们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执。我提出因公致残已九年多了,直至今天因公伤残都得不到认可,无奈的情况只有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民政厅工作人员的答复说:“你就是向国务院反映我也不怕。”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通过省长信箱和邮寄信访材料的方式向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公安厅、公安部、民政部等处反映九年多未得到伤残等级评定一事。由此引起了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的不满。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我又到省民政厅优抚处反映伤残等级评定一事,民政厅具体办事工作人员在单独同优抚处处长交谈后出来对我说:“处长要同你谈话”。我见到民政厅优抚处处长后,处长对我说:你的七级已经可以了(因当时该处长未搞清是首次评残还是提高伤残等级),要是现在评你七级都达不到,你还在信访中向领导反映说我们机关作风不好。我将因公受伤九年多未得评定和评残材料报到省民政厅在二年多时间里三、四次被退回,一直未得到确定伤残等级的事向他们说明后,该处长才答复尽快为我作出评定。我又问处长说:我来一次贵阳也不容易,看是否还需要重新作伤残鉴定,如需要请她联系一下,好作了鉴定我再回家。处长说不需要作了,她们会评定。省民政厅工作人员由于对我的上访行为不满,对我进行了打击报复,在评定等级上实施了压级评定,六月二十二日她们在不经任何鉴定,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将本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强行定为了九级。
因本人对省民政厅所评定的九级不服,为了更有力地证明评定是错误的。二OO七年八月二日,我在找省荣康医院要求鉴定,该院因无民政厅委托不答应鉴定情况下,经大方县公安局委托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再次进行了残情鉴定,八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比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十九款之规定,兰祥顺损伤情况评定为六级伤残。
弱势警察维权路何时是尽头
得到省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后,二OO七年九月十日我再次找到贵州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反映被评错残疾等级一事,并将贵州省人民医院给作出的法医司法检验鉴定报告给他们,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说她们不认可省人民医院的伤残等级鉴定,并说贵州省人民医院无权认定伤残等级,我问她们说:“你们不经过鉴定就给我定九级又是依据什么”;该处长说:“我说给你几级就是几级,给你九级还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级干部,掌握的国家政策和理论水平应是较高的,不会对于处长一职权利是党和人民给的都不知道,不会对党和国家政策和原则都不掌握,怎么回答出如此违反党的政策和原则的话。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规定,民政厅在给我评定伤残等级的过程完全未按规定。其二,在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条文中,无任何条款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不根据医学鉴定意见,自己就有权作出伤残等评定的规定。现如今民政厅对医院的医学鉴定结论置之不理,拒不承认和改正错误。
真不敢相信在社会主义国家,群众正当的信访和一个小小的争执话语,也会遭到省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作为警察中弱势群体的我,漫长维权路何时才到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