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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残警察的悲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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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公致残十年评残难,

上访遭压级评定,警察权益谁维护

 

我是大方县公安局民警,一九九八年因公受伤致残,十年都未得到伤残评定和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正当上访又遭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将理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在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强行定为九级。

    为给戒毒人员购买生活蔬菜不幸因公受伤致残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我在大方县公安局戒毒所工作期间,为给戒毒人员购买新鲜的生活蔬菜,在大方镇西大街红旗社路口处被从后面开来的摩托车撞伤,造成右脚髌骨粉碎性骨折、分离移位,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同年十月十三日经大方县人民医院劳动能力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下肢功能障碍;3、伤残等级七级。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根据省民政厅要求,我又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作了现在残情鉴定,大方县人民医院根据民发<2004>195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结论为:1、右髌骨陈旧性骨折;2、右膝关节功能不全;3、伤残级别六级。

             十年漫漫评残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大方县公安局向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为我申请认定工伤,二OO二年三月四日大方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行文认定为工伤。由于当时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未将认定文件送大方县公安局和通知本人,直至二OO五年五月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才将认定文件送交大方县公安局。

OO五年七月,大方县公安局将我的评残资料送交县民局报省民政厅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同年十一月省民政厅审查后,以无个人评残申请,将评残材料退回毕节地区民政局,本人补充后,地区民政局再次呈报省民政厅。二OO六年五月省民政厅审查后,又以地、县民政局拟报的七级伤残与实际残情不符,建议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十九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重新拟报为六级。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大方县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的建议重新为我申报六级伤残,毕节地区民政局于同年六月四日同意向省民政厅重新申报六级伤残。同年十月省民政厅又以材料中无受伤时的X光片为由,第三次将评残材料退回县民政局补充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报送省民政厅。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省民政厅优抚处在不经任何鉴定,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将本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强行定为了九级。

        公残十年未评定维权上访遭报复

因公受伤十年,因长期未得到伤残评定,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人到省民政厅过问评残一事,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说还需要在他们指定的省荣康医院重新作现在残情鉴定,并当时为我联系了这家医院,问能否当天为我作鉴定,医院答复当天不能作,要等下个星期。这样民政厅该工作人员就将省荣康医院杨副院长的电话告诉本人,要我自己联系后作出现在残情鉴定。十四日本人电话同杨院长联系鉴定一事,杨院长说因为省民政厅优抚处领导还没有正式委托他们为省民政厅的残情鉴定机构,一时还不能鉴定。本人又电话联系民政厅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无省荣康医院的现在残情鉴定就不能评残,为此我们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执。我提出因公致残已九年多了,直至今天因公伤残都得不到认可,无奈的情况只有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民政厅工作人员的答复说:“你就是向国务院反映我也不怕。”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通过省长信箱和邮寄信访材料的方式向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公安厅、公安部、民政部等处反映九年多未得到伤残等级评定一事。由此引起了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的不满。

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我又到省民政厅优抚处反映伤残等级评定一事,民政厅具体办事工作人员在单独同优抚处处长交谈后出来对我说:“处长要同你谈话”。我见到民政厅优抚处处长后,处长对我说:你的七级已经可以了(因当时该处长未搞清是首次评残还是提高伤残等级),要是现在评你七级都达不到,你还在信访中向领导反映说我们机关作风不好。我将因公受伤九年多未得评定和评残材料报到省民政厅在二年多时间里三、四次被退回,一直未得到确定伤残等级的事向他们说明后,该处长才答复尽快为我作出评定。我又问处长说:我来一次贵阳也不容易,看是否还需要重新作伤残鉴定,如需要请她联系一下,好作了鉴定我再回家。处长说不需要作了,她们会评定。省民政厅工作人员由于对我的上访行为不满,对我进行了打击报复,在评定等级上实施了压级评定,六月二十二日她们在不经任何鉴定,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将本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强行定为了九级。

因本人对省民政厅所评定的九级不服,为了更有力地证明评定是错误的。二OO七年八月二日,我在找省荣康医院要求鉴定,该院因无民政厅委托不答应鉴定情况下,经大方县公安局委托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再次进行了残情鉴定,八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比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十九款之规定,兰祥顺损伤情况评定为六级伤残。

弱势警察维权路何时是尽头

得到省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后,二OO七年九月十日我再次找到贵州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反映被评错残疾等级一事,并将贵州省人民医院给作出的法医司法检验鉴定报告给他们,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说她们不认可省人民医院的伤残等级鉴定,并说贵州省人民医院无权认定伤残等级,我问她们说:“你们不经过鉴定就给我定九级又是依据什么”;该处长说:“我说给你几级就是几级,给你九级还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级干部,掌握的国家政策和理论水平应是较高的,不会对于处长一职权利是党和人民给的都不知道,不会对党和国家政策和原则都不掌握,怎么回答出如此违反党的政策和原则的话。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的规定,民政厅在给我评定伤残等级的过程完全未按规定。其二,在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条文中,无任何条款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不根据医学鉴定意见,自己就有权作出伤残等评定的规定。现如今民政厅对医院的医学鉴定结论置之不理,拒不承认和改正错误。

真不敢相信在社会主义国家,群众正当的信访和一个小小的争执话语,也会遭到省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作为警察中弱势群体的我,漫长维权路何时才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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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帖子我看了,我对贵州省民政厅的做法十分愤慨,你因工致残政府应该给予照顾。贵州民政厅太无人道了,你可以找你局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向,提供充分的依据材料向省政府.人大.政协乃至总书记总理,总会有人重视支持你,本人表示同情,支持你。

发表于 2008-3-27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坚决反对欺压人民群众,反官僚反衙门作风。
发表于 2008-3-27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向你局申请,由你局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反映要求给你公正平残。如无反映你可向总书记或总理反映,讨个公道。
发表于 2008-3-2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不会忘记你,人民好警察。
发表于 2008-3-27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欺压群众不会有好下场。

发表于 2008-3-2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不会忘记你,人民好警察

托?

也就是因公致残未得到解决而已,扯远了.

发表于 2008-4-15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还是弱势???

该背时

 楼主| 发表于 2009-1-2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大家关注,消除行政腐败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6-2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flxs


    贵州能实现温总理的执法公正会比阳光还灿烂吗
http://www.cn0851.com/images/ggpic/2010/xinxigang1.gif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人代会上说:要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再一句话就是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灿烂。这句话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但要在贵州实现温总理的执法公正比阳光灿烂特别是行政机关可能任重道远,有可能会难以实现,下而用一个真实的案件来证实笔者观点并不是危言耸听。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大方县公安局一基层民警为给戒毒人员购买生活蔬菜,在大方镇西大街红旗社路口被从后面开来的摩托车撞伤因公致残,同年十月十三日经大方县人民医院劳动能力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下肢功能障碍;3、伤残等级七级(此鉴定标准为九八年实施的,二OO四年已作废)。二OO五年七月,向民政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地、县民政部审查后向省民政厅申报人民警察公残七级评定,二OO六年五月民政厅审查后认为地、县民政部门拟报的七级伤残与实际残情不符,建议地、县民政局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六条十九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重新拟报为六级,并要求当事人重作一次现在残情鉴定。为此当事人在经大方县民政局指定于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作了一次现在残情鉴定,结论为:1、右髌骨陈旧性骨折;2、右膝关节功能不全;3、伤残级别六级(此标准为二OO四年施行)。大方县民政局于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以方民发[2006]26号向省、地民政部门重新申报六级伤残评定。由于在评定过程中当事人正常向省长信箱反映长期得不到伤残评定结论一事,从而得罪了民政厅负责伤残评定的工作人员唐大平、处长李秋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民政厅在未经任何医学鉴定的情况下,以黔民函[2007]139号行文,强行将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为九级。当事人不服,于二OO七年八月二日,经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了残情鉴定,八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比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十九款之规定,兰祥顺损伤情况评定为六级伤残。当事人后经多次反映都未得到纠正的情况下,于二OO八年七月二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庭审理后于九月二十九日法院以[2008]云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以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的公残等级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民政厅败诉,限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正确评定。判决生效后,民政厅一直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强迫当事人重新申报评残程序,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民政厅又通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弄虚作假,制造虚假鉴定,至今不敢将鉴定结论和鉴定检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以此于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以黔民函[2009]127号再次给当事人作出了九级评定。当事人不服,于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民政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贵州省贵阳市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行初字第34号判决民政厅败诉。贵州省民政厅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向院经审理后以民政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民政厅败诉。民政厅败诉后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直至今日也未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民政厅有两位副厅长到了毕节行署,开了一个有地、县民政局,公安局参加的会,具说是专门研究我的事情。但事后说此事要对我高度保密,但具小道消息说如我再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就要对我实行法律强制措施。我真是不明白,为什么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什么在行政机关就可以不履行,只因他们是省级行政机关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省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不依法行政或是错误行政也必须强迫群众接受。有这样的行政执法机关,温总理的“公平正义比阳光还灿烂”也能在贵州实现吗?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834975

发表于 2010-6-2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给周永康写信反映。

发表于 2010-6-28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连警察维权都如此艰难,我们老百姓还有维权的必要吗?

发表于 2010-6-28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还比较穷哒嘛

发表于 2010-6-28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表示同情

发表于 2010-6-2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维权都如此艰难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7-1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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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完全是那个唐什么和那个处长滥用职权造成的!这属违纪行为,你该知道有省纪委管,告她们去!

       支持你维权,因公伤残的警察!

       为何不在贵省上网求助?肯定是那个什么处长利用权势干预,网站迫于压力不登或封帖,无处申冤才到我们网上发帖!

       骄傲吧,麻辣社区!自豪吧,群众呼声!

发表于 2010-7-14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骄傲吧,麻辣社区!自豪吧,群众呼声!

发表于 2010-7-15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级部门也会出这样的事??

发表于 2010-7-1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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