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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乐山市五通桥交警不执行公安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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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5:14 | |阅读模式
根据公交管〔2013〕455 号《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而五通交警:
1、在人民群众多次反映限速不合理的地点坚持测速,国道限速40公里/小时?(开车路过五通的群众有几个没有没罚款的?高速修通了才好些,大家怕了五通交警,宁愿走高速,可惜213国道从此冷清了。)   
2、不执行公安部的规定,罚款扣分。本人于2014年2月17日上午9时57分在213国道1201公里200米处速度为51公里/小时,被通知罚款200元,扣3分,代码1352。按公安部规定应该只警告不处罚。
3、就算是应该被罚款扣分,交警支队对于此项超速罚款的规定是20-200元,为什么要顶格罚款和扣分?
4、经过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与五通交警联系,至今并不理会和处理,可见支队的意见也没有用。
恳请乐山市交警支队主持公正和广大司机朋友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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