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关于对网民上网反映在交警一大队收到2011年1月5日处罚决定书还有法律效力吗?”的回复
2014年2月7日下午15时,网民上网反映在交警直属一大队收到2011年1月5日处罚决定书的问题,我队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专人查阅此资料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当事人于2011年1月5日10时10分,驾驶号牌为粤A5G210小型汽车在三公街违反禁令指示标志通行,被执勤民警现场查纠,民警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制作编号为5113011000422752的《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决定,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其签名确认并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对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并无异议,但没有按照民警告知和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和地点履行罚款缴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贴在网上的处罚决定书,是在2014年2月7日下午在我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后补充打印的以前的2011年1月5日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缴纳罚款的记录,并非我大队在2014年2月7日下午对当事人2011年1月5日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衷心感谢广大网友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希望违法当事人能够理解,主动缴纳罚款,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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