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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对网民上网反映在交警一大队收到2011年1月5日处罚决定书还有法律效力吗?”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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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关于对网民上网反映在交警一大队收到2011年1月5日处罚决定书还有法律效力吗?”的回复


      2014年2月7日下午15时,网民上网反映在交警直属一大队收到2011年1月5日处罚决定书的问题,我队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专人查阅此资料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当事人于2011年1月5日10时10分,驾驶号牌为粤A5G210小型汽车在三公街违反禁令指示标志通行,被执勤民警现场查纠,民警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制作编号为5113011000422752的《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决定,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其签名确认并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对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并无异议,但没有按照民警告知和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和地点履行罚款缴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贴在网上的处罚决定书,是在2014年2月7日下午在我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后补充打印的以前的2011年1月5日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缴纳罚款的记录,并非我大队在2014年2月7日下午对当事人2011年1月5日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衷心感谢广大网友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希望违法当事人能够理解,主动缴纳罚款,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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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一大队,你们是不是故意要违法嘛。四川省高院都已经判了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不能向南充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们没有学过???还不改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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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当事人姓名隐去的作法很正确。

发表于 2014-2-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把照片或是视频发到网上来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8 21:53
千万稳住,不要笑出声。

发表于 2014-2-8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

发表于 2014-2-9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点不明白,从开罚单到现在,这个车难道没有年审过?如果年审过,又是怎样通过的呢?反正我每年年审都是先交罚款再通过年审盖章,不然是拿不到本本的。

发表于 2014-2-9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了对不服的不能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发表于 2014-2-9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前的处罚一直没有处理,但年审年年通过,本来就是管理部门的糗事,现在还好意思旧事重提。要不是想钱想疯了,就是脑壳有胞。 本帖最后由 秋池夜雨 于 2014-2-9 10:09 编辑


发表于 2014-2-1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一大队和支队违法执法是有历史的。早在2001年分别在其第2011081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2001}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就违反公安部禁止性规定,错误适用当时的《道条》第七条(二款)给事故受害人强加次责,造成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109886.70元的损害后果。致使受害人上访至今,“两队”也拒不认错、纠错,竭尽敷衍之能事。

发表于 2014-2-1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hyong 发表于 2014-2-9 21: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就出在这了,他既是新车也该两年一审,那他是怎么通过审车的?是不是没参加车审,交警应该给个说法!

粤A的牌照,应该问广东交警才是吧

发表于 2014-2-1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JIBA有几个卵钱买个车回南充,开起到处违章还日洋完了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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